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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遗嘱(2008-09-03 23:21)
“遗嘱”全文电脑打印生成,仅有'黄爱花”三字为手写“签名”,也无遗嘱生成时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申请再审书(2008-08-31 13:16)

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王旭东,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务工,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41号。联系电话:013705795182

再审申请人:王嘉若,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幼儿,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车站路41号。

法定代理人王旭东,系其父亲。

再审被申请人:黄允财,又名黄大弟,男,194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市场路4弄26号。

再审被申请人:傅竹英,女,194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市场路4弄26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金中民一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浙民申字第104号裁定书,特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

                                  金华市中级人法院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