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是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有专家对秘密进行了解释。
这里的秘密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秘密,而是有其特定含义的。首先,所谓的秘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秘密,而只是针对窃取的当时财物的控制人而言的。其次,所谓秘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说行为人自认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者没有发觉其窃取财物的行为,对秘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与客观事实的关系,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认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财物控制人真的没有发现,此类行为是最典型的秘密窃取行为。第二,行为人在盗窃财物时自以为财物控制人没有发现其不法占有行为,而事实上控制者已经发现了行为人的行为,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掩耳盗铃”行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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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已经过重审,人们的议论沸沸扬扬,多数网民倾向于被告,有的认为无罪,有的认为量刑过重。我想,假若许霆的案子在美国法院审判,美国的民众会有什么反应呢?许霆在美国会怎样呢?
为使咨询的网友尽快了解刑事办案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将刑事诉讼基本的的期限规定列示如下,以供参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限规定
拘传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公安机
为使咨询的网友尽快了解刑事办案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将基本刑事诉讼程序列示如下,以供参考。
一、 受案
(一)接受报案——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无条件接受)
(二)登记——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三)审查——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1、移送——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2、移交——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
参见:http://www.law-online.cn/html/2007-02/7727.htm
案情简介
吴某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1995年单位为其购买一套住房,面积为160平方米,以单位名义办理了产证。1998年参加房改。该单位房改经办人为该单位财务科长林某,林某在填写公房出售住房清册时询问吴某住房面积,吴某反问林某其按规定应享受多大面积,林某告诉其应享受110平方米,吴某讲一百零几平方米,林某问道填一百零二平方米行吗?吴某表示同意。后林某将该清册全部交由吴某审核后盖单位公章交房改部门审批,后房改部门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局、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单位房改房进行了抽查,吴某住房未抽查,后由发证部门进行产权变更。吴某应交购房款为8万余元,实际交款4万余元,少交房款4万元。
观点分歧
对吴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少交购房款系非法所得。理由简述如下:吴某的
参见:http://www.szls.net/lawCase/2007510/lawCase23931.htm
案情简介
2002年,某国有证券公司为防止员工在上班时间进行个人炒股影响工作,便组织成立了基金会,在个人自愿出资1000元左右的情况下,指定专人统一管理操作,专门为大家炒股,收益和分成按个人投资比例获得。后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赵某为获得高额利润,在没有向主管领导请示也没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多次批准将本单位近3亿元资金转入基金会进行申购新股的业务。一年后该单位将申购新股的所得赢利400余万元以基金会的名义全部分给职工。
观点分歧
围绕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该证券公司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赵某构成挪用公款罪。
观点分析:
首先,挪用公
参见:http://www.jizhe.org/Article/ShowArticle.asp?ArticleID=1463
案情简介
1997年8月15日,根据省人民政府1993年3月政发27号《关于切实做好中、小学教材出版发行工作的通知》精神,福建省新华书店决定对部分有市场竞争的中、小学教辅读物,按照一定比例发给宣传奖励费。宣传奖励费由各店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掌握使用,汇款的收款人是经理室或者经理,目的在于充分调动有关人员的积极性。宣传奖励费是在货款结算后的额外奖励,发放的途径是通过邮局汇付现金,而不是直接由银行划转至单位帐户。惠安县新华书店经理李锡耀收到该宣传奖励款后,对于其中的64400元,不能说明其合法用途。检察院以贪污罪提起公诉。
观点分歧
一、二审法院认为:宣传奖励费不属于国有资产,但认为属于公款。对于李某没有证据说明合法用途的64400元款项,认定为李某占有己有。据此,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