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转致法”与“派生法”的法律救济规定
执法实践中,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经常会遇到以下两种法律适用问题:
一是法律转致适用,即用“前提法”定性,用“转致法”处罚,而“前提法”与“转致法”规定的法律救济方式不一致;
二是适用“派生法”定性处罚,但“派生法”并未规定法律救济方式。针对这两种情况,行政机关应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救济规定呢?《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虽未作具体规定,但也不是无章可循,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机关适用法律救济规定应当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和谐执法的出发点,坚持以人为本,合理行政、高效便民的执法理念。笔者据此对适用“转致法”与“派生法”的法律救济规定谈几点看法,权当抛砖引玉,以期大家共同探讨。一、适用“转致法”的法律救济规定法律意义上的转致适用是指运用甲法认定违法性质,依据法律适用规定,按照乙法实施行政处罚,在此甲法就是“前提法”,乙法即为“转致法”。
法律转致适用通常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直接转致,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