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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博客所有文章版权属于余婧律师,未经余婧律师本人允许,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复制、转载、出版等。经余婧律师同意转载的需注明作者和出处。联系电话:(010)5129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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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至今,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及寓法于教的能力,被CCTV-12台聘为《法律讲堂》长期主讲专家,先后授课100余次,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领域,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欢迎。
   余婧律师重点关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同时,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除了拥有律师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心理学的专业涵养让她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剖析能力。曾办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仅赢得了诉讼,更是赢得了当事人对其专业服务的好评。

    

    尽我所能 至真至诚

 

   yujinglawyer@126.com

     (注明“咨询”) 

    (010)5129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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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特别开设了《法律讲堂》栏目,收录了余婧律师在CCTV12《法律讲堂》节目中的视频,以方便大家来观看和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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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欢迎到来余婧律师法律在线

 

    作为一个重点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一直致力于以专业、有效与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意见,并切实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并帮助当事人赢取应得利益。在这过程中,我非常希望借助《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博客平台与大家分享相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

 

    《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分为五个栏目:法信快递、法律讲堂、法论天下、法语生活、法治企业。通过这个博客的及时更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及时找到你们想要的信息,同时也能让大家在需要我的帮助时能够及时与我取得联系。

 

    我将以“至真至诚、尽我所能”的理念,为大家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需帮助,欢迎发送邮件到我的邮箱yujinglawyer@126.com(请注明“咨询”),或致电13436455605,我会及时给出让您满意的答复。

 

    谢谢!

                                                     余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北京张先生咨询:

    我和妻子于2002年协议离婚,但后来一直保持着比较好的关系,2004年我们决定恢复共同生活,这对我们还有孩子都有好处。但我们至今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想咨询一下余律师,像我们这种情况,应该办理什么手续呢?需要什么证件呢?

 

余律师回复

    张先生,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夫妻离婚后再复婚需要办理什么手续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男女双方如果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一起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还必须出具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即发给《结婚证》,收回《离婚证》或离婚法律文书。只有办理了法定的复婚登记手续,才能取得合法的夫妻身份,才能得到法律保护。所以,建议您尽快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复婚登记手续,恢复夫妻关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所持的证件、证明与申请结婚登记时相同。第二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复婚登记,发给《结婚证》,收回双方离婚证件。复婚登记的《结婚证》和《结婚申请书》,应在编号中注明“复婚”字样。

 

北京谢女士咨询:

    我和前夫于200610月结婚,但由于自由恋爱时间短,双方缺乏很好的了解。婚后,他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或酗酒后对我大打出手。2008118号,他酒后又对我进行殴打,我忍无可忍离家出走,决定同他离婚。200915日,我和他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经过朋友的提醒,我意识到在我们婚姻存续期间,他对我实施家庭暴力,使我遭受了很大痛苦。请问余律师,我现在还可以要求我前夫赔偿精神损害吗?

 

余婧律师回复

    谢女士,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协议离婚后是否还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无过错方有向有过错方就所遭受的损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对协议离婚后提起损害赔偿诉请做出了明确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仍有权利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当事人应当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逾期则不予支持。

    您在离婚协议中并没有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只要您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您的前夫对您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您完全可以在办理离婚手续后的一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北京张小姐咨询:

2006年我和男友相识并相恋,20073订婚。考虑到以后结婚住房的问题,20075月男友以自己名义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北京市某区的房子一套,房产证上写的他的名字。如果我们结婚了,这套房屋是属于男友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余婧律师解答:

张小姐您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是指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按揭购房中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这类案件最主要把握两类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关系;房屋的买方与开发商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买方只要支付清首付款,签署贷款协议,银行将所贷款项打入开发商账户,买卖行为就已完成,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婚前房屋所有权就是一方的。二是买方与贷款银行形成的借贷关系。银行放款后买受人与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婚前一人还贷的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具体结合您咨询的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房产证的取得都发生在婚前,都是以您男友的个人名义办理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归您男友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简介:2009721日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派出所接到一名男子报案,说自己年仅一岁多的孩子丢失了。当日警方在顺义区西海洪村小中河桥下发现了孩子的尸体,经法医鉴定孩子属于溺水死亡。随即警方展开了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男子终于交代,由于怀疑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半夜趁妻子熟睡将孩子带出仍在桥下。余婧律师作为婚姻家庭法律方面的专家,坐客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大家说法》栏目,就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点评。欢迎收看!

视频连接点击图片

博主按语:2009年12月5日“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在盈科律师事务所举行,我以论坛主持人的身份参加了此次论坛,下面我将个人主持发言转发如下,和大家分享一下。

图为余婧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律师界的同仁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大家能够相聚在我们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上。大家有机会能在这共划律师事业的美好明天,我是本次分论坛的主持人余婧,来自论坛的主办方之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很高兴能够和大家有一个分享和交流的时间。随着金融危机得到了遏制,全球的经济形势也都在逐步地复苏,中国律师行业也可以说是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没错,从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30年间,中国律师业务可以说实现了一个又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在今天我们为这些骄人的成绩感到自豪的同时,我想每一个人可能也都在深深地地思索着这样一系列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中国律师行业的未来应该如何发展呢?中国律师行业在面对挑战的这个时间,我们应该如何去发展?如何实现做国字化、专业化、品牌化呢?这些问题都是本次论坛的主题,也是每一个人所关心的话题。

  在上午的论坛中各位领导都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总监事长赵晓鲁先生,还有梅向荣律师,以及来自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葛孟律师,分别就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发表了他们的真知灼见,他们高屋建瓴的总结,以及对于行业未来发展寄予的厚望,都让我们每一个在场的人深深地激动。今天下午让我们再一次走进论坛,开始新一轮的交流和分享。

  在这,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再一次光临和媒体朋友们的持续关注,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和最崇高的敬意!在今天到来的嘉宾中有这么一位律师,他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辞职下海,创立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奋斗至今,多次被评为了十佳律师以及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称号,这位律师可以说他的从业经历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见证人。他就是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家力律师,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徐家力律师为我们演讲!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余婧

 

 

北京留先生咨询:

20083月份,我出车祸,造成9级伤残,肇事司机赔了6万元钱的伤残赔偿金。今年我妻子要和我离婚,想分这6万元钱,我认为6万元钱是肇事司机赔偿给我个人的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想咨询下律师,这个6万元钱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余律师回复:

留先生,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到因交通肇事而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特别的约定即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但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费用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这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您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法仍应认定该款属个人财产,您妻子提出离婚时依法无权主张分割该笔伤残赔偿金,即便她主张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北京王先生咨询:

我的母亲早逝,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买了一套房子。20093月父亲也去世了,父亲在去世前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说这套房子由我和姐姐共同继承,因为姐姐常年在外地,我照顾父亲的比较多,所以我占60%的份额,姐姐占40%的份额。但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姐姐来信说她不继承了,把这套房子都给我,并且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的公正。20095月,我就将这套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现在由于该房子要拆迁,我姐夫怂恿姐姐反悔放弃继承权,继续按照遗嘱继承,想分一部分房子,我想咨询一下,我姐姐现在还能不能要回了?

 

    余婧律师回复:

先生,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到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该《意见》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你姐姐在父母的遗产处理前就已经表示放弃继承,并做了公正,据此,你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变更登记在你的名下,应视为已完成了对遗产的处理。现在,你姐姐对当初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反悔,要求参与继承,她的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博主按语: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媒体上关于各种弃婴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有关报道,仅北京每年接收的弃婴就超过200余人。弃婴是一种丧失良知、豪无人性的作法,也是一种犯罪行为。弃婴让人心痛、担忧。作为一名法律人,同时作为一名社会人,我们在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时,更应关注酿成这一幕幕悲剧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

 

图为被父母遗弃的婴儿

 

弃婴,一个让人心痛、担忧的话题

 

    不久前,北京电视台播放的一则新闻:一位妇女上厕所听到蹲坑的下水道里有婴儿的哭声,立即报警,110的救援人员赶到后使出浑身解数终于抢救出一个拖着脐带的男婴。由于抢救及时婴儿最终活了下来。

    近年来弃婴现象令人震惊,媒体上关于各种弃婴事件的报道屡见不鲜。据有关报道,仅北京每年接收的弃婴就超过200余人。弃婴是一种丧失良知、豪无人性的作法。也是一种犯罪行为。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婴儿必须依靠父母的抚养才能存活,弃之不顾无疑属于法律上的情节恶劣,一般都构成遗弃罪。但是,如果像北京新闻报道的将婴儿丢在厕所下水道里,或者是将有的人将婴孩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深山沟中,那么此时行为人构成的就不是遗弃罪而是故意杀人罪了。为什么抛弃在路口就构成遗弃罪,而在人烟稀少的山沟就构成故意杀人了呢?遗弃罪与故意杀人罪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主观心态的不同。遗弃罪的主观心态是将婴儿抛弃,从而逃避抚养义务,而故意杀人罪的主观心态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在直接故意中,行为人是希望并积极追求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在间接故意杀人中,行为人对他人死亡的发生则不是持希望态度,而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场所,婴儿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大,说明行为人只是想逃避抚养义务,但希望遗弃的婴儿能获得救助;行为人如果将婴儿遗弃在人烟稀少的地方,那么获得救助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没有获救的可能,行为人对此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故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遗弃罪。

弃婴让人心痛、担忧。我们在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时,更应关注酿成这一幕幕悲剧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

    从遗弃婴儿的类型上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重男轻女

    由于重男轻女,弃婴家庭在面临经济压力时,首先丢弃的是女婴。像这样的例子实在太多,表面看是养不起,实质是为了集中家庭财力养男儿而牺牲女儿的基本权利。还有的家庭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格控制,为了把生育名额留给男婴,而把女婴遗弃。其实这些都是封建思想,旧思想,属于糟粕,应该摒弃。

二、贫困

    父母因为家境贫穷而抛弃婴儿。在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之前,有的地方确实存在严重的贫困现象,所以这曾经是遗弃儿童的主要类型。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此种类型的遗弃现象已在逐渐减少。

三、父母责任感的缺失

    在所有被父母遗弃的儿童中,残疾儿童(包括肢体残疾和智力残疾)所占比例较大。这种类型既不属于贫困,也不是重男轻女,而是因为孩子残疾,扶养他们精力、财力耗费巨大亦或碍于脸面,生怕被人耻笑,而狠心将残疾的婴儿抛弃。他们欠缺的正是为人父母对子女应有的责任感。

四、性行为过于草率

    陈冠希“艳照门”风波还未平息,又不断涌现出这个门那个门,不断挑战人们的道德底线。然而激情过后留下的大多是伤痛。在他们的眼中只有浪漫的爱情缺少家庭的责任。我们看到太多的未婚妈妈,有的甚至只是十几岁的中学生,他们都还是孩子,自己都还需要父母抚养,又如何去抚养新出生的婴儿?在遇到这种事情时,又唯恐父母和学校知道,唯一的选择就是遗弃婴儿。此种遗弃行为正处于上升的趋势。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遗弃罪的社会原因是非常复杂和多样的,并不是所有遗弃婴儿的案例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惩罚不是目的,只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遏制遗弃婴儿这种社会悲剧的再次发生,然而法律不是万能的,要达到这一目的光靠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加强法律惩戒,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更为根本的是强化人们的家庭观念,增强人们对于家庭的责任感。

 

 

 

 

 

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即将在盈科律所举办

 

    博主按语:2009年12月5日,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将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举行,此次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律师杂志社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届时将有150名法学界名家、司法系统领导、律师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资深律师与会,驻京几十家权威媒体参与。我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将以主题发言人的身份参加此次论坛,届时会与各位朋友分享心得,欢迎关注。                       图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金融危机下律师发展论坛上发言

    在2008年全球经济由于金融危机陷入衰退,金融危机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也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2009年3月14日,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作曾成功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发展论坛”,得到业内人士热烈响应,近300位律师同行参会。论坛探讨了金融危机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律师行业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青年律师的成长、律师的社会责任等与律师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取得了许多重要共识,论坛的成果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尽了一点绵薄之力。

    当前,全球经济形势正逐渐好转,但经济复苏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律师行业也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此次论坛将就以下热点话题展开研讨:中国律师行业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怎样的深刻变化?未来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如何?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如何实现?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如何建立?
    本次论坛邀请了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行业协会行业发展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同行,拟共同探讨如下主题:
1、中国律师行业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怎样的深刻变化?
2、未来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如何?
3、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4、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如何实现?
5、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共赢关系如何建立?

简介:单身汉难寻佳偶,无意间梦中情人却惊现眼前,谁料情侣翻脸,是什么让他们温情不再,又是什么让他们只能法庭相见?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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