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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至今,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及寓法于教的能力,被CCTV-12台聘为《法律讲堂》长期主讲专家,先后授课100余次,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领域,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欢迎。
   余婧律师重点关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同时,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除了拥有律师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心理学的专业涵养让她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剖析能力。曾办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仅赢得了诉讼,更是赢得了当事人对其专业服务的好评。

    

    尽我所能 至真至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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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特别开设了《法律讲堂》栏目,收录了余婧律师在CCTV12《法律讲堂》节目中的视频,以方便大家来观看和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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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欢迎到来余婧律师法律在线

 

    作为一个重点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一直致力于以专业、有效与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意见,并切实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并帮助当事人赢取应得利益。在这过程中,我非常希望借助《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博客平台与大家分享相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

 

    《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分为五个栏目:法信快递、法律讲堂、法论天下、法语生活、法治企业。通过这个博客的及时更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及时找到你们想要的信息,同时也能让大家在需要我的帮助时能够及时与我取得联系。

 

    我将以“至真至诚、尽我所能”的理念,为大家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需帮助,欢迎发送邮件到我的邮箱yujinglawyer@126.com(请注明“咨询”),或致电13436455605,我会及时给出让您满意的答复。

 

    谢谢!

                                                     余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博主按:在不少国人眼中认为人还健在就留遗嘱似乎很不吉利,尤其是在一些老年人眼中更是如此。但是,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无疾而终,突如其来的灾祸不仅打乱原有生活,更令逝者不愿看到的是,他们留下的财产,不仅没有给家人带来幸福,反而使家人反目成仇,纷争不止。我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又一次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就律师能在当事人立遗嘱中提供哪些服务,及聘请律师参与立遗嘱的益处与记者交流了一些看法,现将采访报道转于此处。

 

 

遗产早规划 纷争遗憾免留下(上)

    编者按中美老太太对话的故事有很多,其版本之一是,美国老太太在去世前,恰好将自己的财产花光,而中国老太太却留下了很多财产。这当然是虚构的,因为把财产留给孩子,是大多数人的选择。但留给孩子财富时,怎样才能对孩子有益无害呢?专家指出,遗产也需提前打理。若能规划妥当,那么在资产转移及遗产继承时就可避免诸多麻烦。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寿终正寝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对死亡的最好期许。但是,并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无疾而终。突如其来的天灾人祸,很可能搅乱原有的生活秩序,也打乱人们的财富传承。逝者们不愿看到的一个事实是,他们积攒的财富不但没有给后人带来幸福,反而造成亲人反目,诉争不止。
   

遗产继承频频引发亲属纷争
    2007年6月,著名相声表演艺术家侯耀文突发心肌梗塞,抢救无效后去世。因侯耀文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两年来,其身后的遗产分配一直未有定论。今年7月,侯耀文女儿侯瓒和其妹妹将侯耀华、牛成志和郭晓小起诉至北京西城区人民法院。侯瓒认为,3被告未经其同意就擅自处分其父亲遗产,涉嫌侵权;遗产的实际控制人侯耀华不履行确定遗产范围和分配的义务,并同他人擅自处分遗产,侵害了其姐妹的财产继承权。她们请求法院责令侯耀华等3人返还相应遗产,并承担侵权责任。
    国学大师季羡林先生去世后,财产纷争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愈演愈烈:独子季承、“关门弟子”钱文忠与季老前秘书李玉洁、李氏干女儿王如为其财产去向互相攻击。
    当然,遗产继承纠纷并非富人或者名人的专利。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普通国民财富大增,房产、银行存款等引发了大量继承纠纷。
    10月27日,一起遗产纷争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小儿子持有的遗嘱有瑕疵,长子的遗嘱合法有效,故判决张老太生前留下的房屋、退休金及报销所得药费由长子继承。
    纷争缘于两份不同的遗嘱。法院经审理查明,长子提供的代书遗嘱有母亲本人签名及手印,有代书人及两位见证律师的签名,其内容指向为母亲所有的房屋,故该代书遗嘱的形式和内容均合法有效。小儿子提供的录像和代书遗嘱则存在瑕疵:母亲在录像中对于诉争房屋如何处理无清晰完整的表述,而是在提问人引导性提问下被动应答;该代书遗嘱内容指向的并非诉争房屋;代书人是小儿媳,与继承人具有利害关系;小儿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代书人及见证人将代书遗嘱的内容详细告知母亲。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后一份遗嘱是张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对其效力不予认定。
    记者了解到,北京密云、房山和西城等基层法院近日也均受理了有关遗产纠纷的案件。来自我国基层法院的统计资料则显示,近年来遗产继承纠纷案持续增长。其中有近70%的遗产继承纠纷是由于被继承人生前未立遗嘱或未制订遗产计划引起的,而在剩下的30%遗产纠纷中,又有将近84%的案件是因为遗嘱欠缺法律要件或形式、内容违法。


遗产规划普遍缺失
    重庆君知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廖正远认为,遗产纠纷的日渐增多,源于富人及一般民众遗产规划的普遍缺失。据介绍,廖律师所在的律所,每年代理的遗产纠纷案不少,但中老年有产一族主动咨询遗产规划事宜的基本没有。
    这也可以从其他数据中得到印证。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近日发布的2009“中国消费金融与投资者教育”第一期全国性调研报告显示,遗产规划随家庭收入增加和老龄化趋近渐入居民视野。但是,约有80%的被访者认为没有必要规划。
    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部分社区的中老年人,多数人表示没有想过如何处理自己财产的问题。一些人则表示担心,如果自己现在就做好财产安排,子女会不会“认钱不认人”。
    “国外民众一般都会有一个遗产规划。人们在头脑清醒时把财产分配好,就可避免在失去自理能力时的无奈。”廖正远介绍说,遗产规划就是在生前把准备留给子女及家属的资产安排好,让继承人日后少交相关税费,它不仅仅是单纯的遗嘱,还包括一整套避税措施,比如购买人寿保险、提前将一部分财产作为礼物赠予继承人等。
    据了解,一个全面的遗产规划可以解决死后出现的很多法律问题:自己的财务问题情况是怎样的?自己拥有什么不动产和动产?谁得到什么财产?需要指定一个个人监护人来照顾未成年的孩子或生活不方便的老人吗?为了转移财产所有权需要付多少税?什么样的葬礼安排才是合适的?规划好的遗产可以避免法律纷争,利于家庭和睦;又能够保护隐私,防止遗产争夺大战。
遗产规划宜趁早北京正略钧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人祖太明告诉记者,与国外相比,受中国经济发展的历史影响,中国目前主要财富积累者大多集中在40—60岁间的年龄层,内地众多家族企业和企业家大体上也快到权力交接时。因此,中国的财富转移周期已经来到,大规模的权力交接和财富转移,正是一个企业最为脆弱的时刻,要克服“富不过三代”的魔障,做好遗产规划刻不容缓。
    中信银行私人银行的理财师表示,尽管中国富人相对年轻,但我国有关遗产继承的法律框架尚需完善,人们还需通过遗嘱等形式明确财产分割。其实规划不仅仅是立遗嘱这么简单,还包括对个人名下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划分、确立执行人、保障家庭用度、财产保值增值和资产变现等。通常情况下,整个规划应该包括遗嘱,明确受益人的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家庭规划和应急规划等多种产品组合。这一切,需要在私人理财顾问、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完成。
    专家认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待完善,目前的大部分老人尤其是农村老人仍须其子女赡养,所以“上有老、下有小”的中青年财富人士应提前规划遗产。
   

据介绍,目前遗产规划的一般程序为:
    首先,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自己或聘请律师或理财师、或专门机构确定个人所有的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以及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其次,根据个人意愿确立继承人或受赠人并进行财产分配,根据情况还可能附加抚养要求、葬礼安排等。再其次,选任执行人。传统的做法是家庭成员中年长或地位较高者,这种做法就计划内容一般在家庭成员内部是公开的。如聘请律师或公证处做执行人,则遗产计划内容在计划人死亡前是保密的。最后,以书面的形式自书或聘请律师见证或公证处公证将前述内容形成遗嘱。
    北京友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负责人林福明律师认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征收遗产税,所以普通人遗产规划的主要形式是设立遗嘱,遗嘱要考虑的主要是遗产的范围与继承人或受赠人的确定。
    可喜的是,近几年我国民众立遗嘱出现了上升的势头。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婧告诉记者,近3年来,该所办理遗嘱的增幅每年都在20%左右。在北京几家公证处,更是出现了排队预约办遗嘱公证的情景。据悉,京、津、沪、渝、广州、深圳等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正在出现立遗嘱热。

 

●案例点评
立遗嘱也需得法
■本报记者 聂国春 张恒瑞
    余婧律师说,立遗嘱虽然完全是个人的事,看起来也比较简单,但由于我国《继承法》对遗嘱的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的要求,并非随便立一个遗嘱便万事大吉。
遗产范围有讲究
    案例:胡某立遗嘱将自己的一套大房子和20万元存款留给小女儿,另一套房给大女儿。胡某死后,小女儿拿着父亲的遗嘱向母亲要20万元存款,并要求将房产证过户到自己名下。母亲不同意,起诉至法院,结果胜诉。
    点评:按照《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只能处理自己的个人财产。关于个人遗产的范围界定,《继承法》第3条作了明确规定。两套房屋和20万元存款属于胡某与妻子李某的共同财产,胡某对于属于妻子的那一部分财产是无权处理的。
六类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案例:张老太在儿子小张的陪同下立下遗嘱,遗嘱由小张媳妇作为见证人。张老太去世后,小张以此遗嘱主张继承房产,遭到其他兄弟的反对。经法院审理,认定该遗嘱无效,遗产按法定顺序由几兄弟继承。
    点评:法律规定,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六种人,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
无能力继承人应保留遗产份额
    案例:何某是高级白领,比较富有但没有生育能力。通过人工授精,妻子付某顺利产下一女婴。后何某与妻子和女儿的感情发生裂痕,便立一遗嘱,明确死后自己的个人财产全部归父母所有。谁知女儿5岁时,何某真的意外死亡。何某父母依据儿子留下的遗嘱主张继承何某名下的两套商品房、两辆小汽车和100万元存款的一半。付某不同意闹上法庭,结果法院判决何某留下的遗嘱无效。
    点评:何某在遗嘱只处分了属于他个人所有的财产,为什么会无效呢?因为公民虽然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指定法定继承人中某人继承自己的财产,而剥夺其他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付某女儿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在遗嘱中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形式要件应合法
    案例:赵老太有3个儿子,都不孝顺。倒是邻居家的女儿,对她非常关心,老人觉得邻居的女儿比自己的儿子还亲,便亲手写了一份遗嘱将自己的一套旧房子送给了邻居的女儿。3个儿子不服,官司打到法院,结果是邻居的女儿败诉。
    点评:为什么赵老太的遗愿实现不了呢?原来,赵老太书写遗嘱时没有写上日期。按照法律规定,自书遗嘱必须由本人亲笔书写、亲笔签名,还要注明年、月、日,缺少一样则无效。
    律师表示,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包括4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二是所立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篡改的遗嘱其篡改的内容无效;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四是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相关链接
七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林福明、廖正远和余婧几位律师指出,根据他们的诉讼经验,有7类人最需要立遗嘱。
    第一类是老人。生老病死是人的自然规律。从概率上看,老年人距离死亡更近。老年人又存在着财产关系和婚姻关系复杂、与子女不生活在一起等特点。往往出现子女们不知道老人的钱存在哪家银行,密码是多少的情况。到了两眼一闭,再想交待后事就来不及了。

    第二类是病人。尤其是有脑溢血、心脏病、高血压等病史的人。因为这类病人往往突然发作,且致死率高。不过,由于这些人没有发病的时候感觉要比老年人好,所以往往会忽略死亡的威胁,以为过了今天还有明天,不急于交待后事。如果意外一旦发生,想立遗嘱也来不及了。
    第三类是富人。富人因为财产多,身后的纠纷也多,而且每个富人的致富过程都有其感人的故事。这类人既希望身后财产能得到合理分配,更希望事业能够得到传承。如果要按自己的意愿来处理身后的财产,那么立遗嘱则是最佳选择。
    第四类是名人。名人与富人略有区别,大凡名人都有可观的财产,如不及早立下遗嘱,对自己身后财产早作安排,遗产纠纷一起,难免抖出名人的隐私,有损名人的形象。
    第五类是书法家、画家和收藏家。这3类人也许没有太多的银行存款,但他们持有的那些名贵字画与古董,价值不可估量。如不早立遗嘱对这些宝贝作好交待,其身后的遗产争夺战一定会很激烈。
    第六类是再婚家庭。这类人群,无论是老年,还是中年,抑或是青年,其亲情关系、财产关系都很复杂。只有早立遗嘱,才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七类是职业高危人群。比如企业高层、演员、业务员、矿山工作者等,这些人很多是“空中飞人”,意外事件发生的概率比较大;有的就是直接与死神打交道。早立遗嘱尤为必要。
    总之,凡是有财产又想要按自己意愿来支配身后事的人,就必须立遗嘱。从这个意义上说,遗嘱离我们是越来越近了。
(聂国春)

 

●小知识
遗嘱有哪些形式和内容?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有五种法定形式。
    一是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经国家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

    二是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继承法》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三是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制作成的遗嘱。为保证代书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如遗嘱人不能签名,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而应当以其指印代替签名。

    四是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这种形式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五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用口头表达方式设立的遗嘱,是所有形式中最容易被篡改和伪造的一种,而且在遗嘱人死后无法查证,容易产生纠纷。因此一般只在危急情况下使用,且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待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里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如突发疾病、人身意外事故等。
    上述五种形式的遗嘱,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证遗嘱为准。
    不过,不管遗嘱以什么形式成立,都应具备下列5项内容:1.遗产的名称和数量;2.遗嘱人或受遗赠人的称谓;3.遗产的分配方法和具体份额;4.明确某项遗产的用途和使用目的;5.明确遗嘱执行人。

    10月29日,我又一次接受上海电视台《风言锋语》节目组的邀请,参加录制了《我们都来抓骗子》这期节目。与资深媒体人、法律硕士、上海市治安防范大使陶淳一起,就当前短信诈骗问题发表了一些看法,现把节目视频转发于此,欢迎大家收看。

 

 

 

视频链接:我们都来抓骗子

    通过一起离婚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的案例,讲解《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终结等法律知识。欢迎收看。

 

 

视频链接:女珠宝商之死

    通过一起离婚时丈夫因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财产纠纷的案例,讲解《婚姻法》中有关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欢迎收看。

 

 

视频链接:特殊的第三者

    我的节目《逃婚的新娘》获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科技教育节目专家评优活动暨中国广播电视协会科技教育节目奖年度知识讲座类一等奖。现把视频转于此处,与大家一同分享我的喜悦

 

                                  

                                     视频链接:逃婚的新娘

   通过一起离婚期间私自转移财产的案例,讲解《民事诉讼法》中有关诉讼终结等法律知识。

 

 

播出时间:女珠宝商之死

CCTV-12           10月30日 18:57   首播

CCTV-12           10月31日 00:45   重播

CCTV-12           10月31日 06:00

CCTV-12           10月31日 13:30 

    通过一起离婚时丈夫因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而引发财产纠纷的案例,讲解《婚姻法》中有关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等法律知识。

 

 

播出时间:我把情敌领进门

CCTV-12           10月30日 18:57   首播

CCTV-12           10月31日 00:45   重播

CCTV-12           10月31日 06:00

CCTV-12           10月31日 13:30 

    博文按语:2009年10月19日,我和我的团队律师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采访,浅谈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团队律师就两个案例做了相应点评。现将原文转发如下:

 

 

律师点评:婚前财产协议正逐渐被认可

 

    如今,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已不再是年轻人的时尚,更多的老年家长、再婚者也开始接受这一新事物。婚前财产公证的人群开始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老人比孩子开放、再婚者比初婚者前卫、女性比男性主动。

   案例一:薛先生是某通讯公司职员,婚前他与未婚妻以男方的名义贷款买了房,并商定婚后共同还款。正准备办喜事时,双方家长竟不约而同地提出来让他们去做财产公证。薛先生表示,既然父母希望他们如此,他和妻子出于对父母的尊重和孝顺,马上去办了公证手续。薛先生认为做财产公证其实是对婚姻双方道德上的约束,两个人之间最重要的还是彼此信任。

   律师点评:随着房价的上涨,父母出钱为子女购房的现象层出不穷,为此父母们也开始接受婚前财产公证,夫妻双方可以在协议中明确约定购房款的来源及房屋归属问题,以及购房后的按揭还款事宜。婚前财产公证不仅让父母吃了定心丸,也使今后的财产分割更简而易行。

    案例二:45岁的彭女士与50岁的范先生均是成都人,都曾经历过一次失败的婚姻。今年5月,相恋两年多后双方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再婚前,彭女士向范先生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们双方都有子女,你房产比我多,我希望能做一份婚前财产公证,这对大家都有好处。”彭女士婚前只有一套房子,而范先生有两套,价值超过彭女士的房产。彭女士说,她和范先生各有一个独子,夫妻俩统一思想后,两个儿子表示支持。

    律师点评:婚前财产公证已不再是初婚者的宠儿,有着一次失败婚姻的再婚者们,有了婚前财产公证的保证,不用再为以后突来的婚变大伤脑筋。

    (点评律师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律师易轶)

 

●链接一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吗?

    很多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需要公证,如果不公证协议就不能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都没有规定对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做公证。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规定,那么,只要双方就婚前财产的归属基于自愿的原则达成了书面协议,该书面协议无论是否做了公证,均具有法律效力。只是,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在证明力上更高。

一般来说,比较容易举证的财产,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比较难举证的财产,需要婚前财产公证。像不动产,如房子、汽车等,因为实行登记制度、产权明确,就不需要婚前财产公证。而产权随时处于变动的动产,像存款、股票、字画、玉器、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为避免离婚时无法说明白,需要婚前财产公证。

 

●链接二   如何写好婚前财产协议?

    要想公证做的好,就要先立好协议。那怎样才算好协议呢?

    1.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婚前财产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婚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包括私有房产、存款、家具、电器、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以及个人所有的股份、生产资料等等。当事人不应该将不属于个人所有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畴,如有的当事人要求将父母名下的房产或公有住房等作为约定内容这是不妥当的。

    2.男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约定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公平合理,并且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如一方被胁迫而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无效协议。

    3.双方不得恶意串通,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协议。双方对协议的约定不得损害第三人或者国家和集体的利益,如果双方签订的协议损害了第三人、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该协议属于无效协议,公证处不会公证,法院也不会支持双方的要求。

 

    博文按语:20091019日,我作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的主任,与我们的婚姻家庭部团队一起接受了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采访,和记者交流了当下大家比较关心的婚前财产公证问题,大家分别谈了谈自己的看法。现将采访原文转与此处。

 

 

婚前财产公证:给你的婚姻加道“安全门”

 

难得一遇的2009年9月9日,因取谐音“爱你久久久”,成为不少新人心仪的结婚日,其火爆程度超过了2008年8月8日的奥运结婚日。走进婚姻的殿堂固然是幸福的,但是近年来随着离婚、再婚现象逐年增多,离婚后如何处置、分割财产等棘手问题,还是让不少夫妻走上了法庭。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如今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在婚前就考虑财产权属问题,于是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舶来品开始进入人们生活。

 

财产:让人欢喜让人忧

近年来,青年男女在恋爱期间,随着感情升温,经常共同出资购买房屋、汽车等比较昂贵的生活消费品,但婚后因感情不和离婚,由于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份额划分,由此导致的财产纠纷也时常发生。

许先生与王女士双方在恋爱期间共同贷款购买了位于北京通州区梨园镇大马庄欣达园小区的商品房屋一套和起亚千里马白色轿车一辆,其中房屋是许先生与王女士二人以共同名义购买,汽车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双方共同支付房屋和车辆的银行贷款。

婚后许先生、王女士二人由于感情问题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中二人对位于通州的房屋归属问题达成了协议,但就车辆归属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王女士主张该车辆是婚前以她的名义购买,且车辆权属登记证上也写的是她的名字,应当归为她的婚前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对此许先生认为,虽然婚前是以王女士的名义购买,但钱是两个人一起出的,且婚后两人一起还的贷款,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许先生与王女士的遭遇着实让人遗憾,但在我们周围的城市里,像他们一样由于婚姻出现问题而导致的财产纠纷不在少数。试想如果当初双方在结婚前做了婚前财产公证,想必分手时,双方也不必为了分割财产而纠缠不清了。

 

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据了解,在国外,如果不做婚前财产公证,离婚后的财产将由夫妻两人平分。婚前财产公证,是每一个美国人在举行婚礼之前例行的法律手续,没有人会让爱情冲昏头脑。

但对此有人说,婚前财产公证这个舶来品不符合中国文化和传统,即便是年轻人,也有很多人无法接受,因为它潜在地影响了婚后的相互信任。

日前由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发布的《中国青年权益状况报告》显示,我国青年夫妻财产关系已进一步优化,AA制家庭、婚前财产公证等观念被越来越多的青年人认可。调查显示,对于婚前财产公证,34.3%的受访者能接受,59.7%的受访者能理解。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部主任余婧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婚前财产公证,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一个简称,是公证机关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前财产公证起到一个证据作用,以减少发生纠纷的可能。”余婧说,不管是否公证,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婚前财产就是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就是共同财产。“问题是有时对某项财产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有争议时,要由主张为婚前财产的一方提供证据证明是婚前财产,否则将会视为共同财产。如果公证了,经审查确认为真实、合法,就取得了可靠的证据效力。”“现在家庭财务管理应该是一个独立的专业问题,不是感情问题。”和讯顾问专家、财务与投资博士毛丹平说,“过去讲究贫贱夫妻百事安,双方在经济上形成了一个共同体。现在经济共同体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事实上开始解体,或者说夫妻双方的财务管理方式独立了,而婚前财产公证就是独立财务管理方式的一种体现。所以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像大家所担心那样,会影响夫妻感情,对于独立的年轻人这是一种情投意合。”

对此,诚实律师事务所曹成律师认为,夫妻在共同的生活中,消费往往不分彼此,一旦出现夫妻感情破裂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无法分清楚你我的钱。所以夫妇如果考虑婚前财产公证,就应当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做出界定。比如,妻子将自己名下的钱交由丈夫投资管理,如果事先没有约定风险与收益,那么投资失败,丈夫不需要对妻子进行赔偿;如果赚钱了,100万元赚到了150万元,50万元的收益都要归财产所有人——妻子。所以应该理性看待婚前财产公证,不仅仅要公证财产所有权,同时还要对财产管理权的风险、收益、方式、共同承担等方面都要界定。

 

专家:婚前财产公证具备四个优点

婚前财产公证是预防和解决因婚姻而引发的财产纠纷的法律依据。对此余婧律师指出应从四个法律角度来看待婚前财产公证:

首先,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财产产权明晰,避免纠纷产生。恋爱中的双方在婚前共同出资购房,但产权证上只写一个人的名字,产生纠纷房产归谁呢?夫妻双方婚前一方出资购买婚房,婚后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又归谁呢?再如,双方父母为儿女结婚,分别出资买房,儿女一旦感情出现问题,所买的房屋又该怎么分?办理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上策,婚前夫妻双方进行财产公证,明确财产产权归属,一旦感情出现问题就可依据协议进行分割财产,避免纠纷产生。

其次,预防功利婚姻。男女双方中如有一方十分富有,为防范另一方为了家产和自己结婚,可在结婚之前进行财产公证。这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

再其次,消除再婚者的顾虑。对于再婚者,尤其是有儿女的老年再婚者来说,选择婚前财产公证不失为保护自己和稳定家庭关系的一种策略。毕竟老年人再婚一般都涉及到全家利益的重新分配,财产归属没有明确,婚姻不可能顺利。

最后,可以减少诉讼风险。通过婚前财产公证将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进行确定、明晰,即便日后产生纠纷、发生诉讼,婚前财产公证书便可以起到一份证据的作用,减少因一方举证而产生的诉讼风险。

 

 

    2009年10月22日晚,余婧律师应北师大师生的邀请,作为特邀嘉宾出席了北师大喜迎09法硕新生茶话会的活动,并在活动现场为法硕新生讲述了第一课——《如何成为合格的法律人》。

 

    在《如何成为合格的法律人》的讲演中,余婧律师用一个个生动的案例和幽默的小故事,为大家解读了法律人应具有什么样的素质、修养以及软实力;告诉大家如何用一个法律人的思维进行思考;分享了自己学习法律知识的经验,并鼓励大家,认真学好知识,端正态度,发挥法律硕士复合型人才的优势。

 

    最后,余婧律师与同学们进行了现场交流和互动,同学们积极发言、热情提问,将现场气氛带入了新的高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