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客中特别开设了《法律讲堂》栏目,收录了余婧律师在CCTV12《法律讲堂》节目中的视频,以方便大家来观看和学习法律知识。
北京张先生咨询:
余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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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北京谢女士咨询:
余婧律师回复:
北京张小姐咨询:
2006年我和男友相识并相恋,2007年3月订婚。考虑到以后结婚住房的问题,2007年5月男友以自己名义以按揭的形式购买了北京市某区的房子一套,房产证上写的他的名字。如果我们结婚了,这套房屋是属于男友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
余婧律师解答:
张小姐您好,你咨询的问题实际是指婚前一方所购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现就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
在按揭购房中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关系,对于这类案件最主要把握两类法律关系,一是买卖关系;房屋的买方与开发商形成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订立后双方买卖关系成立,买方只要支付清首付款,签署贷款协议,银行将所贷款项打入开发商账户,买卖行为就已完成,如果该行为发生在婚前房屋所有权就是一方的。二是买方与贷款银行形成的借贷关系。银行放款后买受人与银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婚前一人还贷的为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的,对于共同还贷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并不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具体结合您咨询的问题,购房合同的签订、首付款的支付、房产证的取得都发生在婚前,都是以您男友的个人名义办理的。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该套房屋的所有权应认定归您男友所有,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是,对于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如果夫妻双方对于财产没有特殊约定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视频连接点击图片
博主按语:2009年12月5日“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在盈科律师事务所举行,我以论坛主持人的身份参加了此次论坛,下面我将个人主持发言转发如下,和大家分享一下。
图为余婧律师在论坛上的发言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律师界的同仁们,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大家能够相聚在我们“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上。大家有机会能在这共划律师事业的美好明天,我是本次分论坛的主持人余婧,来自论坛的主办方之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很高兴能够和大家有一个分享和交流的时间。随着金融危机得到了遏制,全球的经济形势也都在逐步地复苏,中国律师行业也可以说是又站在了一个新的起点上。没错,从1979年律师制度恢复以来的30年间,中国律师业务可以说实现了一个又一个跨越式的发展。在今天我们为这些骄人的成绩感到自豪的同时,我想每一个人可能也都在深深地地思索着这样一系列的问题。那就是我们中国律师行业的未来应该如何发展呢?中国律师行业在面对挑战的这个时间,我们应该如何去发展?如何实现做国字化、专业化、品牌化呢?这些问题都是本次论坛的主题,也是每一个人所关心的话题。
在上午的论坛中各位领导都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而北京市律师协会的总监事长赵晓鲁先生,还有梅向荣律师,以及来自美国贝克。麦坚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葛孟律师,分别就律师行业的发展以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发表了他们的真知灼见,他们高屋建瓴的总结,以及对于行业未来发展寄予的厚望,都让我们每一个在场的人深深地激动。今天下午让我们再一次走进论坛,开始新一轮的交流和分享。
在这,我代表主办方对各位嘉宾的再一次光临和媒体朋友们的持续关注,致以最热烈的欢迎和最崇高的敬意!在今天到来的嘉宾中有这么一位律师,他从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辞职下海,创立了隆安律师事务所奋斗至今,多次被评为了十佳律师以及人民满意的好律师称号,这位律师可以说他的从业经历是我们改革开放以来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一个见证人。他就是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徐家力律师,让我们用最热烈的掌声欢迎徐家力律师为我们演讲!
北京留先生咨询:
2008年3月份,我出车祸,造成9级伤残,肇事司机赔了6万元钱的伤残赔偿金。今年我妻子要和我离婚,想分这6万元钱,我认为6万元钱是肇事司机赔偿给我个人的钱,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想咨询下律师,这个6万元钱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余律师回复:
留先生,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到因交通肇事而获得的伤残赔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我国法律规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对婚后取得的财产有特别的约定即约定夫妻财产分别制。但是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这类费用带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是伤者以身体健康为代价而获得的,而且是用于保障其必要的康复和生活的基本费用,这与通过劳动获得的收入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您因交通事故受伤所获得的伤残赔偿金虽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但依法仍应认定该款属个人财产,您妻子提出离婚时依法无权主张分割该笔伤残赔偿金,即便她主张也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北京王先生咨询:
我的母亲早逝,父亲在母亲去世后买了一套房子。2009年3月父亲也去世了,父亲在去世前留了一份遗嘱,遗嘱上说这套房子由我和姐姐共同继承,因为姐姐常年在外地,我照顾父亲的比较多,所以我占60%的份额,姐姐占40%的份额。但是在我父亲去世后,我姐姐来信说她不继承了,把这套房子都给我,并且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的公正。2009年5月,我就将这套房产过户到我的名下。但是现在由于该房子要拆迁,我姐夫怂恿姐姐反悔放弃继承权,继续按照遗嘱继承,想分一部分房子,我想咨询一下,我姐姐现在还能不能要回了?
王先生,您好!您咨询的事涉及到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反悔的问题。
现对您的咨询做以下回复: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该《意见》还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你姐姐在父母的遗产处理前就已经表示放弃继承,并做了公正,据此,你将父母遗留的房屋变更登记在你的名下,应视为已完成了对遗产的处理。现在,你姐姐对当初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反悔,要求参与继承,她的要求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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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被父母遗弃的婴儿
弃婴,一个让人心痛、担忧的话题
弃婴让人心痛、担忧。我们在思考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时,更应关注酿成这一幕幕悲剧背后隐藏的社会原因。
一、重男轻女
二、贫困
三、父母责任感的缺失
四、性行为过于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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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杂谈 |
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即将在盈科律所举办

1、中国律师行业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怎样的深刻变化?
2、未来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如何?
3、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4、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如何实现?
5、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共赢关系如何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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