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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频分享服务是随着互联网带宽技术和视频压缩技术的不断成熟而产生和发展的一项互联网服务形式。典型的互联网视频分享服务提供商YouTube公司在短短的时间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它通过搭建互联网视频分享平台网站,为其注册用户提供了一个将视频内容上传存储到网络服务器上并通过简单的链接技术与他人分享的技术平台。

在美国同行取得巨大成功的鼓舞下,中国的视频分享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的在各地出现。

在互联网视频分享网站数量和规模迅速发展的同时,影视作品权利人发现其传统发行渠道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影视公司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特别是为了让自己投入巨资拍摄的影视内容得到应有的商业

微软自发布windows Vista不到三年,又于近日发布windows 7。国内各界反应不一。其间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常提但未得到政府响应,也有刚提出来的新问题。但问题集中于两个概念上,一是价格,一是市场份额。因为垄断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本来就是个在法律与市场两方面均欠缺正当性的问题,所以这两个问题又同归于一个问题,即垄断问题。

我在windows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方面在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内提出了新的思路,即消费者及其它相关经营商呼吁和督促政府价格监

    在我们律师事务所所处的中关村大厦旁边,矗立着新落成的“
新中关大厦”。新中关大厦的中庭有两家咖啡店,一家是有名的星巴克,另外一家是“成龙咖啡”。星巴克的人多,成龙咖啡的人少。
    成龙咖啡的招牌下面,是成龙大哥的憨厚相片,店堂内播放着成龙大哥不断在进行“打拼”的电影画面。由于早就对成龙大哥的侠肝义胆有所敬仰,更由于这里的座位比较容易找到,我成了这里的常客。
    店里一个比较斯文,戴眼镜的小伙子非常“为我着想”,劝我办一张成龙咖啡的会员卡,据说可以比原价节省不少。出于对成龙大哥的信任,我毫不犹豫的交了几百元钱,小伙子给了一张盖有他们公章的白条。据说,会员卡要等十几天才能够办下来。
    等来等去,我的会员卡也没有踪影,等来的是这家成龙咖啡店关门的消息。看着紧闭的店门上面贴着的新中关物业公司的欠缴房租费用的通知,我心里凉了半截。连大笔的房租都没有结清就关门了,

    2009年9月20日,我应贵州卫视高端对话节目《论道》节目组总制片人的邀请,作为特邀嘉宾,与博鏊亚洲论坛秘书长龙永图,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副院长吕本富一道参加了该节目的录制。

本期节目的主题是:《当文化产业遭遇“魔兽”潜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
     根据媒体的报道,我国软件企业规模逐渐扩大,实力逐渐增强。根据今年5月揭晓的第五届“中国软件收入规模前100家企业”排序,软件收入规模前100家企 业的软件收入合计达到1127.5亿元,比上年增加了223.8亿元,增幅为24.7%。在此次排序中,首次出现了软件收入超过100亿元的企业,超过 60亿元的企业有3家,超过30亿元的企业有7家。入围门槛也提高到2.3亿元,比上年增加了0.2亿元,提高幅度为 9.4%。其中前10家企业的软件收入为558.5亿元,比2005年增加了107.4亿元,增幅为23.8%,占100家企业收入的比重为49.5%。 虽然我国软件企业与国际软件巨头相比仍存在很大差距,但这些数字也反映出我国软件企业的规模逐步扩大,实力不断增强。

  随着全球软件市场尤其是软件外包市场不断扩大,国内的产业、政策环境不断完善,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将面临有利发展机遇。与此同时,笔者担任主任的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接到越来越多的软件企业的求助,大多是有关软件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 问题。在软件市场蛋糕越做越大的

网络音乐审查新规带来的思考

    文化部近日发布的《加强和改进网络音乐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相信大家已经看过了。这个通知与06年发布的《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相比,具有非常突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通知》明确提出,其所限定的音乐“传播”方式“含直接提供音乐产品链接方式”,其所称的“经营单位”也包括了像百度mp3搜索这样的直接提供链接的传播 单位。我们知道,百度mp3搜索服务本身就是在提供音乐作品的直接连接,而不是那些第三方制作的互联网页面。《通知》明确点出这一传播方式,其政策暗示应 该是比较明显的,各家音乐搜索服务提供商应该仔细进行研究,并做好相应的准备。
    《若干意见》中只是口号性的提出要规范、引导网络音乐产业链,但是,并没有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审查义务和程序。但是,在《通知》中,我们看到了明确的要 求:“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建立网络音乐内容自

谷歌页面设计获专利——再谈互联网企业的专利意识


今天从泡泡网看到一则新闻,谷歌的简介的搜索页面已经获得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批准,成为一项专利。这里是该新闻的链接:http://www.pcpop.com/doc/0/437/437276.shtml

谷歌首页以“通讯终端显示设备的图形用户界面”为由被授予了设计专利。这意味着谷歌是这一概念的唯一合法持有者。手握这项专利后,专利权也可以成为谷歌挤压竞争对手的利器之一。目前雅虎搜索页面设计与其近似,但微软Bing的设计则有所不同。

该新闻中评述称“然而,这一专利的存在可能导致创业公司不敢采用类似的简洁设计。而谷歌可能成为唯一坚持简洁美的网络公司”。到底这一预测是否能够成立,以及谷歌的专利权利要求到底是什么样的,我还没有来得及检索,先提醒大家注意吧。


笔者拙文《互联网企业普遍缺乏专利意识》在博客上面发布后,得到了众多网友的热烈反响。这一点是我预先没有想到的。以下是我的新浪博客网友留言的节选:

网友评论拷屏

这一情况表明,我原来想当然的“互联网企业缺乏专利意识”的判断有可能是完全错误的。如果说他们缺乏专利意识的话,怎么会对这个话题有这样积极地回应呢。
因此,经过考虑,我逐渐发现,中国的互联网企业申请专利数量少,可能并非一个“专利意识”的问题,而是一个缺乏“专利知识”的问题。“意识”和“知识”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其含义完全不同。

因此,我会在今后的博文中,给大家提供一些专利申请方面的知识,特别是与互联网或者软件有关的专利知识和分析。

今天我们先说一下有关互联网专利的可能性问题。商业模式不能申请专利么?互联网软件不能申请专利么?非也。
我们以搜狐公司为例进行分析:

搜狐公司的一个名为“ 一种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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