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相适应原则(2009-11-03 09:03)
两名派出所协警因强奸一名醉酒女子,被浙江南浔法院一审判处各三年有期徒刑,法院判决书中认定“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三年有期徒刑”,引起网上热议,对“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判决是否公正以及会引起怎样的社会效果提出了质疑。
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是说,量刑是依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有关情况综合考虑定罪处罚的。我国刑法实行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其基本涵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该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就应该判处其轻重相当的刑罚。要作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罪刑相称,罚当其罪。本案如果没有构成轮奸罪,因两被告有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情节,从轻判处其三年有期徒刑未尝不可。须知一念之差获刑三年,其代价是沉重的;如果构成轮奸罪,起刑就是十年以上,本案这样判决就罚不当罪了,当然,法院并没有认定二被告犯轮奸罪。
余秋雨的幸运和智慧(2009-11-03 09:01)
请看今天的余秋雨,8年前购买的股权,由于企业上市增值近亿元,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诸多质疑。如果当时余秋雨在购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之处,真的就要出问题了。
我们现在评论余秋雨8年前购买股权之事,只能以当时的法律、法规为准绳,看是否有违法违规之处。如果余秋雨购买股权确无任何违法违规之处,别说他即将获得近亿元利益,就是十亿,也只能说明余秋雨幸运和智慧。须知,这样的投资也是存在风险的。
从上海徐家汇商城公布的《招股说明书》中可以看出,余秋雨等人是在经过徐家汇商城职工持股会全体会员同意,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审批后,才取得徐家汇商城的股权的,同时该股权是溢价转让。应该说,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徐家汇商城在转让职工持股会持有股权时,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话,余秋雨购买股权的行为就是合法有效的。他就有权利享受因公司上市增值而带来的财富。
群众监督是允许的。正常的群众监督,能够推动社会进步,对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无论是对名人、明星,还是对普通百姓,对任何人都不
钓鱼式执法:政府之痛(2009-10-27 09:45)
黑车非法营运严重破坏了交通运输秩序,不打击,不可以。打击,又取证难。因此,引出了钓鱼式执法。
我认为,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的方法有三点:
一是给出路。把黑车组织起来,给一个合法形式来经营,引导他们走正途,这是最好的治理方式。
二是重教育。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让人们知道在我们法治社会里守法者会得到实惠,违法者会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律是严肃的,是有权威的,让人人都信仰法律、敬畏法律。大家都知荣辱、明是非、守法律、爱和谐,政府和执法者要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文明执法、尊重法律,要为百姓作出榜样。须知,钓鱼式执法对社会的危害,远比非法营运的黑车要大。
三是严惩罚。加大惩罚力度。非法营运的黑车一旦被捉住,使其在经济上受到严重的损失,让其不敢铤而走险。
关于是否设立专门的打击非法营运的机构,这要根据不同城市的具体情况而定。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执法都有其重点和特殊性。各城市要依据自己城市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设立专门机构。就当前而言,一般情况
“钓鱼式执法”不可取(2009-10-20 14:04)
上海闵行区城市交通执法大队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
“钓鱼式执法”,张军一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张军属于“民告官”。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行政处罚要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而且行政机关在处罚前就应该证据充分,而不是打起官司来再去取证,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要有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而且有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相对人则可以提供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相对人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行政机关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如果确实遭遇到“钓鱼式执法”,那么执法机关必然要对其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钓鱼式执法”显然属于引诱、欺骗的取证方法,当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09年10月17日,我所建所十六周年招待酒会在北京辉煌净雅大酒店隆重举行,共450余位社会各界朋友出席了本次酒会。
本次酒会由我所三亚分所和美国纽约代表处负责人岳屾山律师主持,岳运生主任致祝酒辞。多位来宾向我所赠送数十幅书画作品以表祝贺。
酒会中播放了我所建所十五周年宣传片《聚峰始为岳
忠信业竟成》,得到了与会来宾的一致好评。
这是我所今年举办的第八次招待酒会。今年我所总计举办了八次招待酒会,参会来宾总人数达3200余人。通过这八次招待酒会,我们向社会各届朋友展示了我所这些年来取得的成就,并对朋友们多年来的支持和帮助表达了感激之情。
去年发生在江西警察因刑讯逼供打死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今年已被法院刑事判决。
刑讯逼供自古有之。但在封建社会实行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是合法的。进入资本主义阶段,实行无罪推定,“任何人不受强迫自证其罪”,刑讯逼供是非法的。
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就反对刑讯逼供。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法》就规定了刑讯逼供是犯罪。1997年新《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伤残的,就应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只要是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的,就应当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可见,我国刑事立法对刑讯逼供罪是严厉打击的。
所谓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
民革朝阳二支党员成就展在我所隆重举办(2009-10-09 17:06)
2009年9月12日,“祖国培育我成长
我为祖国填光彩”建国六十周年民革朝阳二支党员成就展在我所第一会议室隆重举办。
展览展出的29块展板、近百件实物将会场营造得热烈而庄重。每块展板介绍一位民革支部党员,展板旁边是党员提供的展示自己成绩的奖章、证书及作品等等。民革朝阳二支希望此项内容,展示支部党员在祖国怀抱中成长的经历,使党员们互相学习借鉴,共同进步。
活动中,民革朝阳二支向我所党支部赠送“肝胆相照”条幅,以感谢我所一直以来对民革朝阳二支工作的支持。

2009年9月22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年度开学典礼暨奖教金、奖学金颁奖仪式隆重举行,我所岳运生主任应邀出席本次活动并为2009年度岳成律师事务所奖教金、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年度岳成律师事务所奖教金获得者:吴韬副教授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2009年度岳成律师事务所奖学金获得者:牛峥
龚琪 费婧
2009年9月13日,100余位在京发展创业的绥化人组团回到家乡,他们将圆一次奉献之梦、圆一次做事之梦、圆一次亲身感受家乡发展变化之梦。
这100余位在京发展创业的绥化人,是北京绥化人同乡联谊会的部分成员。他们当中,有戎马一生的将军,有国内律师界的带头人和顶尖高手,有国家机关的各级领导,有商界大贾,有杏林大家,有文艺界的佼佼者,有媒体精英,有教育界的知名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