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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国兴亡系于你我
周任有言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危而不持,颠而不扶,则将焉用彼相矣?且尔言过矣,虎兕出于柙,龟玉毁于椟中,是谁之过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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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农民工概念将消失”为时尚早

转自少数派报告

 


  有网友咨询说,我是一名大学生,今年已经大三了,在开学就是大四的了。可是现在学校突然给我们通知,让我们班干部和党员必须参加国庆方阵!我知道这是一次政治任务,也是一份荣誉,可能别人想参加都没有办法。可是学校真的没有考虑过我们的处境么?我们好多同学都开始工作了,可是就要为了这件事,外地同学不能回家,有工作的不能上班,那我们怎么办?我们该到什么地方去说理?! 

日前,一则《拍摄法院执法被拘留,院长称出于习惯》的新闻引起了公众愤怒,拘留决定书的理由是“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的执行活动”。枣阳市人民法院院长田玉斌后来在接受采访时说,目前虽然还没有规定说非法用录像机拍摄法院执法活动可以拘留,但“法院是习惯性这么做的”。

公民用手机、DV拍摄法院、城管等部门的公开执法活动,是对公权力部门的一种有效监督,却屡屡遭受殴打、拘留等各种暴力对待,实在令人齿寒!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律师周泽针说,法院拘留拍摄录像公民,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中国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规定拍摄录像违法。此外,拍摄对法院的执行够不成妨碍,妨碍公务无从谈起。

我们知道,法律在对公民和公权力部门的规定上,是区别对待的,对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对行政行为等执法活动而言,则是法无许可不可为。法院院长田玉斌声称:“我可以拍摄你 你不能拍我”,这种丝毫不讲道理和法律的言论简直是法盲的表现,是法院的耻辱。

什么是妨碍公务
我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

 贵州镇远县福利院将交不出罚款的超生婴儿强行抱走→在公告中称之为“弃婴”→送养国外牟利→每送养一名孩子,福利院可获3000美金赞助;

  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父母们的窘困和麻木,也是造成这种怪象的原因之一

  脖子上、心窝上的刀疤,显示陆显德是个悲剧人物。他曾经自杀过。这些刀疤是他对四女儿的特殊纪念。

  作为父母,陆显德夫妇均不记得这个女儿的生日,只知道她出生于2003年农历腊月。2004年农历五月,她被当地计生人员强迫送进福利院,从此不知下落。当时,这个女儿尚未取名。

  蒋文(化名)是陆显德的亲戚,在广东闯荡十年。2008年回到故乡时,他听说他的亲戚中,除陆显德外,还有李泽吉、罗幸斌超生的两个女儿,均被当地计生人员抱走,送进福利院。计生人员称,“政府帮他们养。”实际上,这些孩子至今下落

----  拐卖小孩的链条的内幕,很震惊,请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http://www.baobeihuijia.com/bbs/dispbbs.asp?boardid=17&id=15005)
--  作者:大地婴儿
--  发布时间:2009-4-26 19:13:14
--  拐卖小孩的链条的内幕,很震惊,请大家一定要看好自己的孩子
拐卖儿童,这一在大陆持续了20余年的犯罪行为,于近年再次猖獗,这似乎已经成为大陆社会的顽疾。而在打击这种犯罪的过程中,政策的倾向、资金的困难以及官民间的不同利益考量,都在影响着数以万计家庭的命运。 


29岁的彭高峰决心要找回自己的儿子。 

2008年3月25日19时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一个穿着黑夹克男子趁彭高峰夫妇不注意,抱起3岁大的彭文乐后,一路狂奔而去。 

监控录像显示:当时孩子在拼命挣扎,甚至挣脱到了地上,

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
(2008—2012年)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严重侵犯妇女儿童人身权利,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巨大伤害,并由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为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解救妇女儿童,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遵照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等有关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制定《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
  一、背景和挑战
  我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坚决采取切实措施,有效预防、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积极开展对被解救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

  □ 记者 夏阳

 

  来自美国国务院的一项最新的统计结果,似乎给数年来一直持续的中国儿童国际收养热潮“泼了一盆冷水”。

 

贵州镇远县计生人员、福利院将超生婴儿当做弃婴卖到国外,每个婴儿收取3000美元赞助费,南方都市报最近揭露了一个内幕让人不寒而栗。而涉外收养都是要通过民政部中国收养中心办理的,为了更好地掌握每年到底有多少中国婴儿被外国家庭抱养,我特意向民政部和中国收养中心申请公开这一数据。

尊敬的中国收养中心工作人员:

你们好。

    为了个人研究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管理规定》《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暂行办法》,特申请公开中国收养中心的有关婴儿领养信息,详见附件。

祝工作顺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XXX
2009年7月1日

以上信息及申请表已通过邮箱发送到民政部指定信箱。本人会继续关注福利院的内幕。

我们先来看一份从苏州城管局发布的一份《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该目录全文如下:

 

城市管理执法依据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1990年4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1997年3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年中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