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我国物流政策环境回顾
2011
年,是我国“十二五”时期开局之年,也是物流业发展的“政策年”。国家重视物流业健康发展,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推动政策出台和落实,我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持续改善。
一、物流业发展相关规划集中出台
2011
年,国家“十二五”规划再次强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各部门、各地方物流业发展相关规划集中出台。
(一)《“十二五”规划纲要》再次强调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2011 年3
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第四篇“营造环境,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第十五章“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里面单列一节“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规划纲要》指出:“加快建立社会化、专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优先整合和利用现有物流资源,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衔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推动农产品、大宗矿产品、重要工业品等重点领域物流发展。优化物流业发展的区域布局,支持物流园区等物流功能集聚区有序发展。推广现代物流管理,提高物流智能化和标准化水平。”这是继“十一五”规划后,物流业第二次进入国家五年规划纲要,再次提升了物流业在国家规划层面的产业地位,较为全面地指明了“十二五”时期物流业发展的重点任务和发展方向。此外,《规划纲要》全文共有20
多处提及有关发展物流的内容。
(二)有关部门编制和实施物流相关规划
2011 年,商务部等34 个部门联合发布《服务贸易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商服贸发〔2011〕340
号)。列入重点支持的领域达30
个,其中七个属于交通物流类领域。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十二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1〕191
号)。规划明确提出“促进现代物流发展”。要求依托货运枢纽发展现代物流、支持运输企业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型、大力发展农村物流。铁道部出台《铁路“十二五”物流发展规划》,规划设计了全国、区域、地区三级铁路物流节点网络。民用航空局发布了《中国民用航空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积极发展货邮运输。工信部发布《物联网“十二五”发展规划》,提出要重点支持物联网在工业、农业、流通业等领域的应用示范,以及智能物流、智能交通等的建设。国家邮政局发布《邮政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快递服务“十二五”规划》,提出深化邮政主业改革,鼓励快递业转型升级。按照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要求,商务部、国家发改委、供销总社等三部门联合下发《商贸物流发展专项规划》(商商贸发〔2011〕67
号),明确了商贸物流属产业物流,确定了9 项重点工作内容。
(三)多地政府出台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据不完全统计,2011
年有天津市、河北省、浙江省、江苏省、福建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十多个省市区,以及青岛市、深圳市、宁波市、福州市等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出台了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地结合地方经济运行情况和物流发展特点,注重地方物流体系建设,强化区域物流空间布局,培育物流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出了实质性的配套政策措施。
二、“物流国九条”等相关政策相继出台
2011 年6
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支持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8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办发〔2011〕38
号)印发,被业内称为“物流国九条”,涉及税收、土地、交通、管理体制、资源整合、技术创新与应用、资金投入、农产品物流、组织协调等九大问题。
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国办函〔2011〕162
号《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意见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把(国办发〔2011〕38 号)文细化为47
项具体工作,落实到31 个部门和单位。
(一)税收政策开始调整
一是税收试点工作成效显著。2011 年,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组织推荐、国家发改委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批准,第七批、341
家物流企业纳入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到2011 年底,试点企业总数已达934
家。按照“物流国九条”要求,第八批试点企业入选条件有所放宽,上一年营业税及其附加实际缴纳额最低限由100 万元调整到50
万元。
二是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启动。2011 年10 月26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 年1 月1
日起,将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其中,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适用6%的税率。物流相关概念第一次被列入税目,相关税率首次纳入增值税序列。
三是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2012
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
号),通知要求,自2012 年1 月1日起至2014 年12 月31
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是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2011 年12
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 号),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二)交通环境有所改善
一是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启动。2011
年6 月14 日,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
号)开展收费公路违规及不合理收费专项清理工作。截至2011
年底,全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第一阶段的调查摸底基本完成,共排查发现了711 个项目有问题,已经完成和即将完成的整改项目有522
个,占总量的68%。全国10 多个省份采取了降低个别路段收费标准、回购撤销部分收费站点等措施。
二是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取得实效。2009 年1 月1 日开征燃油消费税后,按照工作部署,截止到2011 年年底,共有18
个省市取消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撤销收费站1892 个,涉及9.4 万公里。全国二级公路不收费里程达到25.5
万公里,占二级公路总里程的82.6%。
三是公路治超工作力度加大。2011
年7 月1
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各地陆续出台治超办法,开启治超专项行动。交通运输部推广山西治超经验,推进治超信息系统全国联网,13
个省份354 个治超站联网。8 月1
日,《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不仅对此前治理超限行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超限超载车辆的处罚力度。
四是铁水联运开始起步。2011
年9
月,铁道部与交通运输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铁水联运发展的指导意见》(交水发〔2011〕544号)。两部将在完善铁水联运发展规划、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加强运输组织管理、推进信息共享、培育龙头企业等六个方面深化合作与交流,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五是甩挂运输逐步推广。2010
年底,全国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全面启动,福建、浙江、江苏、上海等10
个省(区、市)以及中外运长航集团、中国邮政集团等被作为首批试点省份和单位。2011
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甩挂运输、厢式运输行业标准,公布了第一批甩挂运输推荐车型,推进12 个甩挂运输试点项目。
六是口岸环境得到改善。2011
年,海关总署进一步加快分类通关改革进度,完善改革措施,出口分类通关改革在全国海关全面推广,进口分类通关改革也由15 个海关推广到41
个直属海关的部分现场开展试点,通关效率明显提高。
(三)产业投入力度加大
2011 年,国家发改委按照《关于印发物流业调整和振兴专项投
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办经贸〔2009〕695 号)的规定,继续设
立专项资金支持,具体范围包括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物流配送工
程、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工程、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
流公共信息平台工程及大宗农产品物流等六类项目。2011 年,中央
资金投入11 亿元,支持461 个物流重点项目建设,带动社会资金
525 亿元;中央资金投入5 亿元,支持农产品冷链项目建设,带动
社会资金144 亿元。
2011 年,财政部按照《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
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
号),继续开展服务业功
能聚集区项目资金申报工作,重点支持商贸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的
建设和升级改造,一批物流园区获得资金支持,2011 年共计投入7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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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1
年起,财政部、商务部在全国选择部分基础条件好、示范效应强、
特色明显的地区开展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工作,探索服务业发展新
模式。目前已经确定北京、上海、天津、辽宁等省市作为首批试点
地区,计划三年时间,每年投入10 多亿,重点支持包括现代物流在
内的重要服务业公共性平台和产业化项目建设。
为加强对服务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的引导,促进
服务业加快发展,国家和地方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继续支持物流业
发展。福建、重庆、舟山等多地设立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
持地方急需发展的重点物流项目和工程。
各地响应“物流国九条”要求,重点支持城市配送体系发展。
上海市重点支持建立城市三级共同配送系统,重点支持医药、生鲜
食品和快速消费品共同配送体系建设。北京市开展城市物流“共同
配送”试点工程,首批建立15 个“共同配送”站点,通过与快递公
司和电子商务网站合作,可覆盖100 个社区。
此外,2011 年,现代物流业首次出现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1 年本)》的鼓励类分类中。
(四)资源整合开始发力
2011 年6 月,国家邮政局出台《关于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
意见》(国邮发〔2011〕108 号),明确提出,“十二五”时期,通过
兼并重组,快递产业集中度明显提高,培育出一批年收入超百亿、
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快递企业。意见提出了六大兼并重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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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并要求加强对快递企业兼并重组的指导、规范和服务。
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2010 年底发布了《关于开展
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示范工作的通知》。2011 年,办公室组织
开展了两业联动发展示范工作,确认130 家企业为示范企业,召开
了第三届全国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大会。多地出台政策支持两
业联动发展。山东省《关于加快推动制造业与物流业联动发展的实
施意见》提出:到2015 年,重点扶持和培育150 户省级企业物流管
理中心、100 户为制造企业提供一体化服务的物流企业和50 户为重
点企业配套的专业化物流企业。
(五)技术推广得到支持
2011 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财企〔2011〕64 号印发《物
联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物联网
的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标准研究与制订、应用示范与推广、公共服
务平台等方面的项目。基金总额50 亿元,分5 年发放。首批5 亿元
专项基金申报中,最终审批合格近100 家企业。
2011 年中央财政安排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2.5 亿元,用
于支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工作。交通运输部开展了“车、
船、路、港”千家企业低碳交通运输专项行动,有力推进了重点环
节的节能减排工作。共有1126 家交通运输企业参加了专项行动,覆
盖了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全领域。经核算,2011 年度补助项目形
成的节能量为31.5 万吨标准煤,替代燃料量为22.4 万吨标准油,减
少二氧化碳排放113.8 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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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农产品物流受到重视
2011 年,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农家店改造、
农村配送中心建设、农超对接、农村公共物流信息平台、电子交易
平台建设等项目,支持重点转到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2011 年,中
央资金投入15.4 亿元。
2011 年,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投入6.4 亿元支持江苏等8 个省份
开展了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内容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
市场升级改造、农超对接、创新农产品流通模式和“南菜北运”等。
2009 年,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和
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784
号)扩大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从2010 年12 月1 日起,
全国所有收费公路(含收费的独立桥梁、隧道)全部纳入鲜活农产
品运输绿色通道网络范围,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
收车辆通行费。2011 年,鲜活农产品运输产品目录进一步扩大,全
国免征车辆通行费超过130 亿元。
三、当前物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政策问题
(一)税收政策有待深化落实
相对于其他税收政策,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成效明显,受
到企业普遍欢迎。但是总体来看,试点政策门槛依然偏高,试点范
围还有待扩大,试点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2012 年1 月1 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在上海市启动,
物流行业纳入本次试点范围。试点开始以来,物流企业特别是运输
— 10 —
型物流企业普遍反映税率上调幅度较大,实际可抵扣项目较少,导
致税负大幅增加,显然有违试点方案中,“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
增加或略有下降”的指导思想。同时,运输和仓储等物流环节税率
仍未统一,不利于物流业“一体化”运作,也不符合“物流国九条”
提出的,“要结合增值税改革试点,尽快研究解决仓储、配送和货运
代理等环节与运输环节营业税税率不统一的问题”。
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是落实“物流国九条”的重要政策措
施,深受物流企业欢迎。但是,由于政策出台时间较短,各地对政
策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政策执行中出现偏差。如,一些地区只对
单一仓储型物流企业执行此项政策,而综合型物流企业则无法享受。
一些地区认为仓库不是物流企业,专业建造并出租仓储设施的企业
无法享受政策支持。还有一些地区提高了仓储用地级别,变相抵消
税收优惠政策。
2009 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
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 号)提出,
要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不仅形成了房产占地实际上的
重复纳税,加重了物流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执行中也会产生地价
确定标准不统一等征管问题。
2008 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取消了对物流企业所得
税统一缴纳的规定。跨省市总分机构物流企业实行“就地预缴”的
政策。由于网络化经营、一体化运作是物流企业基本的运行模式,
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方式,割裂了物流企业的网络关系,严重制约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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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做强做大。
(二)过路过桥费仍是企业沉重负担
过高的路桥费,加重了物流企业的负担,增加了社会流通成本。
据调查,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0%左右。对于大件运输和
商品车运输等超限运输车辆,收费名目繁多,各省标准不一,各地
自由裁量权很大,缺乏公开透明的办事标准。从专项清理工作实施
情况来看,更多地方只是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尚未有实质
性行动。从整体上看,收费公路价格形成机制尚未形成,监督检查
和规范管理缺乏法律法规支持,收费公路长效治理机制仍然缺失。
此外,个别地方和人员重罚款、轻纠正、以罚代管、粗暴执法以及
乱罚款现象时有发生。
(三)物流业“用地难”“地价高”
近年来,物流用地存在两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方面,随着城市
扩容改造,原有物流设施改作他用,物流用地急剧收缩。而迁建用
地供给紧缺,地价持续攀升,超出物流企业承受能力,即使拿到土
地的物流企业,也要面临土地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硬性指标要求,
而无法充分利用土地,导致新建仓储设施短缺严重。大中城市周边
仓库货场租金不断提高,物流成本持续上升。另一方面,一些地方
发展目标盲目贪大,物流规划用地动辄几平方公里、甚至几十、上
百平方公里。也有的借物流名义圈占土地,等待升值,或改变用途,
搞房地产开发,而真正从事物流业务的企业拿不到合适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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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财政支持力度有待加强
物流园区、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以及仓库货场等物流基础设施,
资金投入量大、回收周期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和公共性,企业自
有资金难以支撑长期发展。从国际发展经验看,物流基础设施作为
国家综合竞争力的基础条件,是公共财政支持的重点之一。三年来,
公共财政虽然在有些方面有所支持,但支持重点还不够明确,支持
力度还难以满足行业健康发展需要。而且,各部门各自为政,降低
了资金使用效果。
(五)企业做强做大受到环境制约
对于企业兼并重组、剥离物流资产和业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行
业普遍反映审批程序复杂,相关税费高,资产处置困难,劳动关系
处理困难,债务债权关系复杂,制约了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对于
国有大型物流企业内部产权转让,现行政策法规认定属于交易性质,
要求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资产评估,需要大量的交易费用和
等待时间,增加了企业内部重组成本。各地还存在一些阻碍和限制
分支机构设立和经营的问题。一些地方不承认物流企业分支机构在
总部取得的经营资质,赋予总部的政策,有些分支机构还享受不到。
此外,支持物流企业“走出去”还缺乏具体政策支持。
(六)物流管理体制不适应行业发展需要
物流业是复合型产业,目前没有一个专门的主管部门。2001 年,
原国家经贸委等6 部门出台物流政策文件;2004 年,国家发改委等
9 部门出台相关政策;2005 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成立了全国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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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09 年落实《物流业调整振兴规划》以及
2011 年落实“国九条”政策,又有30 多个部门参与工作。尽管这
些部门的工作都很努力,结果是涉及部门越多,协调难度越大。自
2005 年以来,多数省区市成立了类似的联席会议机制,但牵头部门
有的在发改委、有的经信(工信)部门、有的在商务部门或交通部
门,甚至一个省内都有不同归属形成上下不对口,左右不衔接。这
种状况如不改变,将会严重制约现代物流业快速健康发展。
四、未来政策期待
(一)物流业中长期规划应及时出台
《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期为2009 年—2011 年,目前
规划期已满。进入“十二五”时期,我国经济以科学发展为主题,
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对物流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
亟需引导行业未来长期发展的战略思考和顶层设计。2011 年,国家
发改委会同交通运输部等10 个部门,以及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
3 个协会,成立了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领导小组,由国家发
改委经济贸易司牵头负责相关具体工作,并开展了前期调研工作。
建议物流业中长期规划加快进入起草编制阶段,从国家层面保证物
流业规划的延续性。
(二)企业税负应进一步减轻
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应继续扩大。2012 年3 月,温家宝总
理在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扩
大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体现了政府支持物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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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策导向。业内企业急切盼望加快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推进
速度,进一步放宽入选条件,扩大试点范围,并妥善解决试点中遇
到的突出问题。
增值税改革试点有序推进。这次营改增试点,在服务业总体减
负的同时,物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较多的情况。
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充分重视,并抓紧解决物流业相关环节税率不统
一,交通运输服务税率偏高等实际问题。在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
建议慎重对待试点扩围。
(三)交通环境亟待改善
2012 年,交通运输部等五部门将继续推动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
作,在第一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针对排查中出现的问题应抓紧
出台具体实施方案,重点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工作。各地区应按照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降低公路过路过桥收费。
应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建议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制
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完善收费公路价格形成机制。研究解决
挂车交强险制度,推进甩挂运输发展。制修订《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加强公路超限法规建设。
按照“物流国九条”要求,建议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车
辆管理政策,调整城市配送车辆管控进城的区域范围,为物流车辆
进城提供通行、停靠便利。
(四)物流基础设施期盼加大支持力度
列入国务院《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专项规划的《全国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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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发展规划》,应于2012 年出台。应明确物流园区规划布局的基
本标准和原则,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和约束机制。对于纳入全国和
省级物流业发展规划的物流用地应予重点保障,列入城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并优先安排。
建议推行租地建库方式,既保证物流企业用地需求,有效减轻
企业一次性投资压力,也有效抑制圈占土地、等待升值的投资冲动。
交通运输部正在加快完善《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物流园区项目
管理办法》,2012 年开始将针对示范性好、公益性强的物流园区给
予一定的补助资金支持。
商务部2012 年将开展“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与共同配送综合试
点”工作。通过组织推荐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
市,促进试点城市加大商贸物流基础设施投入。
(五)物流业管理体制改革应该提到议事日程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物流政策
难以落地。一些地方政府逐步加快物流管理体制调整改革,成立专
门机构,统筹协调地方物流管理工作。建议在下届政府机构改革中,
参照能源和粮食管理体制,在国家层面设立国家物流局。统筹协调
全国物流业发展工作。各省市建立相应机构,承担相应职能。
“把半岛蓝色经济区作为中日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下称规划)中的这一构想,离现实越来越近。5月13日,中日韩三国领导人在北京正式签署投资贸易协定,决定年内启动中日韩自由贸易区谈判。中方倡议,利用山东毗邻日韩的区位优势,建设中日韩地方经济合作示范区,并积极考虑在日韩选择合作的区域,建立三国产业合作基地。
山东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半岛蓝色经济区咨询委员会副主任郑贵斌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省与日韩地缘相近,产业协作紧密,贸易往来频繁,凭借良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合作基础,在建设中日韩自贸区中具有无可比拟的优势。
我省与日韩往来密切
投资2.7亿美元的现代威亚汽车发动机(山东)有限公司,增资建设发动机及毛坯三厂建设项目日前正式获得省发改委批准。作为我省在装备制造业领域最大的利用外资项目,威亚汽车发动机进入日照市6年来,目前已拥有两个发动机工厂、两个毛坯工厂和一个发动机2C部件加工厂,加上今年获准的发动机及毛坯三厂项目,到2015年围绕威亚汽车发动机项目实现的产值将达300亿元以上,成为韩国现代汽车集团重要的生产基地。
近年来我省日趋成为日韩企业投资兴业的沃土。截至目前,青岛已累计批准日资项目1848个,韩资项目11000个,实际利用日资34亿美元、韩资132.4亿美元。韩国已成为青岛第一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三大贸易伙伴,日本成为青岛第三大外资来源地和第二大贸易伙伴。
青岛和日照之外,威海、烟台等城市也成为日韩企业进驻的桥头堡。目前威海市有1100多家韩国企业投资兴业,而威海40%以上的外资则来自韩国、30%以上的外贸进出口贸易与韩国有关,威海与韩国的贸易往来堪称“十分紧密”。
从全省情况看,2011年我省对日本和韩国的出口占到总出口额的四分之一,日韩成为我省第一大贸易经济国。来自省商务厅数据,截至今年4月,全省进出口完成737.4亿美元,同比增长34.1%,其中对日本出口增长38.8%。
紧密的贸易往来背后,是日韩与山东的人员密切交流。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来,青岛市累计接待日韩游客分别超过70万和100万人次,常住青岛的日韩人口近10万人。每年有30万名韩国游客到威海观光旅游,3万多名韩国人工作、生活在威海。山东已经成为日韩人士往来和海外投资的第一站。
把握建立自贸区的历史机遇
郑贵斌认为,山东与日韩隔海相望,无论从区位优势,还是产业基础以及文化交流等方面,与日韩合作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特别是我省正集全省之力,汇聚高端生产要素,致力于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与日韩发达的经济要素之间的对话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对中日韩自贸区的建立具备了先决条件。
青岛不仅是我省对外开放的门户,还拥有与日韩往来的重要凭借——青岛港和保税港区。经过前期运营与实践,青岛保税港区被认为是中韩自贸区先行试验区的第一步。青岛市副市长姚坚日前表示,青岛围绕在西海岸经济新区正在建设中日、中韩区域经济合作试验区的工作已经展开专门规划,将重点探讨设立中日、中韩创新合作园的可能性。
郑贵斌也建议,半岛蓝色经济区应抓住中日韩拟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历史机遇,依托青岛保税港区,整合青岛、烟台、威海、日照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相关出口加工区,按照“境内关外,全面放开;物流主导,综合配套;区港结合,协调发展;统一领导,属地管理”的目标模式,积极争取建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先行区;努力在区域监管、区域功能、行政管理、发展地域、政策法规等五个方面实现新突破,实现货物流通自由、资金流通自由、人员进出自由。率先在物流、贸易、金融等方面开展紧密合作,形成以物流为主导的中日韩自由贸易区雏形,为加快建设中日韩自由贸易区奠定坚实基础。
三国15亿人口的大市场
商务部研究院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光辉认为,未来自贸区的建立将对三国经济发展带来助力,节能环保、贸易物流等多个行业有望受益。记者注意到,5月13日三国领导人在北京签订自贸区谈判协议之后的几日,我省上市企业华鲁恒升、鲁北化工、滨州活塞、金晶科技、新华医疗等数十家上市公司皆有积极反应,在股票市场上一度形成“山东板块”的热点现象。海信电器董秘江海旺表示,中日韩自贸区的建设对家电行业是一个利好,在电子产品原材料的采购上会有着积极影响。
日、韩是对外贸易倚重型国家,中国则是世界上市场潜力最大的国家之一。对此,日本日中产学官交流机构理事长福川伸次认为,中日韩发挥各自的特点和长处加强合作,这样的“1+1+1”不仅仅是倍数效应,更重要的将产生乘数效应,为世界经济的复兴以及国际经济体系的重构带来巨大活力。
外交部发布的《中日韩合作(1999-2012)》数据显示,中日韩三国拥有15亿人口的超大市场,三国间贸易额从1999年的1300多亿美元增至2011年的6900多亿美元,增长超过4倍,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日本、韩国最大贸易伙伴,日本、韩国在中国贸易伙伴中分别位居第四位和第六位。日本、韩国已成为中国重要的外资来源地。截至2011年底,日本、韩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分别接近800亿和500亿美元。
在郑贵斌看来,自由贸易区建设将为中国的农产品和机械装备等相关出口进一步带来优势。就产业方面,他认为首先要承接以高端产业为特征的日韩产业转移。“我省正大力发展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通过与日韩企业的合资合作,能够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体系,加快产业对接和产业聚集,形成专业化加工配套群体,延长产业链条,打造‘专、精、特、优’产业发展格局。”
一、我国保税港区的基本情况及主要功能政策
1.什么是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目前我国有多少个保税港区,如何分布?
目前我国共有14个保税港区,按国务院批复的先后顺序,分别是: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广西钦州保税港区、厦门海沧保税港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张家港保税港区、烟台保税港区和福州保税港区。从保税港区分布看,长江以北4个(其中环渤海3个);长江三角洲3个,珠江三角洲2个,面向台海2个,面向东盟自由贸易区2个,内陆水港+空港1个。
3.为什么说保税港区是目前我国政策最优惠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是目前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中开放层次最高、功能最齐全、政策最优惠的区域,它不仅叠加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所有的政策和功能,而且又赋予了新的政策功能,是目前我国名符其实的“政策高地”。港区内实行园区管理、卡口管理、港口管理“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三个一次”的通关模式,信息流与货物流相统一,通关管理与港口联网相统一,关区代码与贸易方式相统一的“三个统一”的运作模式。
4.保税港区主要有哪些特殊税收政策?
①国外货物入港区保税;
②国内货物入港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
③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④货物出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5.海关对区内监管包括哪些内容?
海关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保税港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
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人员及进出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进出保税港区的,海关按照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6.保税港区管理方式与其他区域有何区别?
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之间,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7.保税港区内可开展哪些业务?
①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②国际转口贸易;
③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
④国际中转;
⑤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
⑥商品展示;
⑦研发、加工、制造;
⑧港口作业;
⑨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保税港区内企业是否必须取得法人资格?
保税港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特殊情况下,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保税港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
二、境外货物进出保税港区的有关政策规定
9.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货物,享受何种优惠政策?
海关对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全部予以保税。
10.哪些货物享受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①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
②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
③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
11.保税港区运往境外货物出口关税如何执行?
从保税港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2.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涉及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如何管理?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13.保税港区内货物通关口岸选择有何规定?
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应当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海关手续;进出境口岸不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辖区内的,经保税港区主管海关批准,可以在口岸海关办理海关手续。
三、国内货物进出保税港区的有关政策规定
14.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如何管理?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进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申报手续。需要征税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发货人按照货物进出区时的实际状态缴纳税款;属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区内企业或者区外收货人还应当向海关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境环节已经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区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
15.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货物,享受何种税率?
经保税港区运往区外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符合海关总署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16.对于区内企业货物频繁出区业务,海关可提供何种便捷管理?
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对1个自然月内的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17.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如何管理?
区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缴税手续,并按照下列规定签发用于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①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②从区外进入保税港区供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海关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18.区内企业如何开展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的外发加工业务?
区内企业需要将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运往区外进行加工的,应当在开展外发加工前,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保税港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
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保税港区。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保税港区的,海关应当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
19.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如何办理申报手续?
区内企业在区外从事对外贸易业务且货物不实际进出保税港区的,可以在收发货人所在地或者货物实际进出境口岸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20.对于国内经保税港区转关出口的货物,何时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国内经保税港区转关出口的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确认转关货物已进入保税港区的电子回执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企业即可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21.港区内企业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及包装物料等出区,海关如何管理?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保税港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
22.港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有哪些政策规定?
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
四、保税港区内货物监管的有关政策规定
23.区内企业之间货物流转如何规定?
保税港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港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24.区内企业加工贸易管理有何具体规定?
①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
②海关对保税港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
③区内企业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定期向海关报送货物的进区、出区和储存情况。
25.保税港区内企业如何开展维修业务?
①申请在保税港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保税港区主管海关登记备案;
②区内企业所维修的产品应属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
③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
26.港区内保税仓储货物存储期限有何规定?
保税港区货物不设存储期限。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每年向海关备案即可。
27.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如何管理?
海关对于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往来的货物,实行保税监管。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保税港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28.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的货物流转,进出口环节税收如何执行?
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五、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货物的有关政策规定
29.对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如何监管?
通过保税港区直接进出口的货物,海关按照进出口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保税港区前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运抵保税港区,海关接受申报并放行结关后,按照有关规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六、对进出保税港区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的政策规定
30.保税港区与区外进出的哪些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自行运输?
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
①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
②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
③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
④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
⑤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