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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不觉中,发现自己已经迷失了很久,犹如站在桥的中间,不知道该走那边,看着自己的锐气一天天的消失,不再是耀眼的珍珠,也不再是光滑的鹅卵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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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重点法条,法律系列

 

“自然人”在出生之前受到损害,出生之后不能获得赔偿。因为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时,该“自然人”并不是民法意义上的“人”,只能作为母体的一个构成部分。根据我国侵权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只能由其母体,也就是胎儿的母亲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胎儿并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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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关系,是指条约与缔约国国内法之间的地位问题。对于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各国规定不同。大致有如下几种模式:

    1.条约优先于国内宪法。这就意味着,条约不仅优先于一般国内法,而且优先于国内宪法。如1953年6月22日修正的《荷兰宪法》。该宪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荷兰王国内正在施行的法律规定,与该法律规定制定以前或以后按照第六十六条公布的协定相抵触,应不予适用。”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布协定的规则,应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协定经公布后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第六十条第三项规定:“法院无权判断协定是否符合宪法。”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欧洲共同体法、《马约》等欧盟法规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决,如果欧盟法的一项有直接效果的规定与一个成员国的国内法相抵触,欧盟法的规定必须优先。即使国内法(包括宪法)是后于有关欧盟法的规定,欧洲法院仍然支持欧盟法的最高性。所以,对于欧盟国家来说,其国内宪法在法律地位和效力上次于欧盟法的规定。

    2.国内宪法优先于条约。它是指国内宪法优先于条约。如美国、德国、法国、奥地利、比利时、希腊、卢森堡、瑞士、塞浦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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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5 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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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祖父条款来自于1947年的GATT(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它是GATT《临时适用议定书》中的一个特殊的标准化的条款,该条款规定了GATT与各成员国国内立法之间的关系。按照《临时适用议定书》的规定,GATT的成员国在不违背其本国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GATT第二部分。GATT第二部分规定了国民待遇、过境自由、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海关估价、原产国标记、贸易惯例的公布和实施、取消数量限制、为保障国际收支而实施的限制、非歧视地实施数量限制、保障条款、一般例外、安全例外等规定。这就意味着,在GATT的第二部分上,成员国的国内立法享有优先地位。其结果是,GATT的法律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这就必然限制GATT作用的发挥。而WTO多边协议则与之不同。《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第十六条规定,如果本协议条款和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条款之间发生冲突,则本协议条款应优先适用;每一成员应确保其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程序与所附协定规定的其义务一致;各成员不得对本协议的任何规定提出保留,对多边贸易协定任何条款的保留,仅按有关协定本身的规定办理,对多方贸易协定条款的保留应受该协定的规定管辖。由此可见,WTO多边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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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4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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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前几天收到研招办的电话,说双学位的学生不能在在读期间再报考研究生,说了种种的理由,什么侵占教育资源,侵占学校的教育名额什么的,道理讲了一大堆,感觉还是很不爽。报名费打水漂了,可是也没有办法,在人屋檐下不得不低头。和他们老师磨了半天,老师死活不同意,不给商量的余地。以前报考研究生的时候,由于太懒,真的没有好好的对比一下,也懒得收集信息,现在回想起来真的有的后悔,所谓磨刀不误砍柴工,前期的准备工作真的很重要,给以后考研的人也是个警示。这次选国际法,算是给自己一点压力,挑战一下自己。没有想到就要到战场的时候,老师给拦住了。哎,命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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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We are so arrogant, so afraid of age, we do everything we can to prevent it, but we never realize 

how privileged to grow old with some one .someone who would never drive you to do anything you do not feel like doing. Or someone who doesn’t humiliate you beyond repair .It is swe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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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01 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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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律英语

Consideration is the essential requirement for the validity of a contract, together with mutual assent, contractual capacity, as well as legality.

        Normally consideration would be given by both parties, meaning every party is conferring a benefit on the other party or himself sustaining a recognizable detriment. Just as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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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重点法条,法律系列

  所谓的复议前置,是指行政争议发生以后,相关人必须先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允许在未经复议的情形下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以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对此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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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一、行政概念与特征

行政就是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

    1.行政具有主体特定性。(享有行政权的行政主体)

    2.行政具有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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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重点法条,法律系列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并作出行政裁决决定的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赔偿纠纷裁决:商标权、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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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21 02:22)

      在宪法课上李卫刚老师给我们看了一份材料,让我们讨论有关公民行使申诉权,控告权以及取得国家赔偿权等宪法上的权利,与敲诈勒索等刑事责任的区分;以及申诉权的行使与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界限问题。大家讨论的很激烈,也许案件本身并没有多少可以讨论的价值,只是对现实的一种反省,一种深思。

 

 中国日渐完善的“上访”制度,类似旧时的“告御状”,此类的案件主要涉及政府和个人的行政管理关系等方面,具有很明显的强弱对比。还记得中国有句俗语:“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老百姓在地方得不到有效的救济,该怎么办?上访成为现在时尚的话题,百姓的菩萨,昏官的警钟。设立此制度的初衷是好的,可是实际的运作中却是弊病重重。层层限制,官官相互,真正能为老百姓伸冤,为老百姓做事的,能有几个?国外没有此类的信访制度,为什么? 我个人觉得还是因为国外的法院等司法系统比较独立,完善。中国的所谓的' 司法独立“,是个长远的奋斗目标,是带有很强的中国特色的,不受任何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且不说共产党的问题,像贺卫方老师讲的---中国共产党是规模最大的非法组织,因为它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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