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圣:“法学家教授夫妇”再掀龙年名誉权诉讼风暴——张仲春沈木珠夫妇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李世洞教授的新一轮诉讼
时间:2012年2月7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
连春节期间也忙得不亦乐乎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及其名妻沈木珠教授,现在可以预计,将在龙年在南京进一步掀起名誉权诉讼风暴:2012年1月11日,在木珠乔生各自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宋绍富律师、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的同时,还是在同一天,即2012年1月11日,这两口子又分别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该法院于同一天,即2012年1月17日,为这对“法学家教授夫妇”分别立了四个案子。
还在2012年1月7日,张仲春沈木珠即分别给河北人民出版社寄出了两份内容大同小异的所谓《侵权通知》,并在文末恫吓道:“本通知以特快专递寄出,希望贵社在5天内(12日前)与本人联系。本人保留诉讼权利”。
当我
杨玉圣:莫名其妙的木珠夫妇龙年新一轮名誉权诉讼——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 恶意诉讼
龙年,神秘的2012,又将有两场好戏上演:著名的女法学家沈木珠教授和她的名夫、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张仲春研究员,发扬不屈不挠、不依不饶、乐此不疲打名誉权官司的“木珠乔生精神”,在同一天、用基本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在同一个法院分别起诉北京市天坛律师事务所主任宋绍富律师、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侵犯其所谓的名誉权。
我注意到,木珠夫妇分别提起新一轮名誉权诉讼的时间是2012年1月11日,即辛卯年腊月十六(?),而受理此新一轮名誉权诉讼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立案的时间是2012年1月17日,即腊月二十四(?)。也就是说,在正常人家都在办年货、喜迎龙年的喜庆时节,我们一向伟大、正确、著名的木珠乔生这对“法学家教授夫妇”,连年也顾不得过了,而是兢兢业业于维护其神圣不可
龙年乔生新案(“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第九份《民事起诉状》):张仲春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乔生)恶意诉讼 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
杨玉圣按:
今天下午,小区物业公司送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以及原告《民事起诉状》。由此获知,著名女法学家沈木珠教授之名夫、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张仲春研究员(在起诉状中假冒“法学教授”),于2012年1月11日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宋绍富律师、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该法院已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立案号为(2012)栖霞民字第0076号。开庭时间为2012年2月27日9时。
如果算上2011年6月15日沈木珠企图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当庭提交的第七份《民事起诉状》,那么从2007年11月13日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
龙年木珠新案(“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第八份《民事起诉状》):沈木珠诉宋绍富、李世洞、杨玉圣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7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恶意诉讼 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
杨玉圣按:
今天下午,小区物业公司送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栖霞法庭寄送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以及原告《民事起诉状》。由此获知,著名女法学家、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前院长、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前所长、著名法学研究员张仲春之名妻沈木珠教授,于2012年1月11日向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即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起针对宋绍富律师、李世洞教授和我本人的新一轮的名誉权诉讼。该法院已于2012年1月17日立案,立案号为(2012)栖霞民字第0078号。开庭时间为2012年2月28日9时。
如果算上2011年6月15日沈木珠企图在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当庭提交的第七份《民事起诉状》,那么从2007年11月13日沈木珠张仲春夫妇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名誉权
“讼棍夫妇”《民事起诉状》盗用南财大法学院辅导员电话
时间:2012年2月9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题记:
首先就标题中出现的“讼棍夫妇”,略加说明。
“讼棍夫妇”,是我昨天夜间脑海里突然蹦出来的形容沈木珠教授张仲春研究员夫妇的“新概念”。“讼棍”一词,古已有之,但“讼棍夫妇”之说,还不曾见诸报端。一对在大学里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有正高学术职称的夫妇,居然莫名其妙地一再挑起所谓的名誉权官司,而且还“乐在其中”。这不是典型的“讼棍夫妇”,又是神马?
今天学术批评网公布木珠乔生各自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名誉权《民事起诉状》时,我在按语中第一次使用了“讼棍夫妇”一词(“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成为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
杨玉圣:荒唐透顶的木珠乔生夫妇龙年新诉讼——初评沈木珠、张仲春分别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杨玉圣(学术批评网创办人暨主持人)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沈木珠张仲春 恶意诉讼
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沈木珠教授及其名夫兼同事、该所张仲春(乔生)研究员的新一轮所谓“名誉权”系列诉讼,又传来特大喜讯[1]:2012年1月11日,这对所谓的“法学家教授夫妇”又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针对河北人民出版社和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李世洞教授的名誉权纠纷案[2]。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已于1月17日受理了这两个案子。
这就是说,在同一天,即2012年1月11日,木珠乔生这对“讼棍夫妇”[3]在各自起诉宋绍富、李世洞和杨玉圣[3]的同时,还分别起诉了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即一天之内,立了四个所谓的“名誉权”系列案。这同时还表明,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在同一时间(即2012年1月17日)一鼓作气为这两口子受理了四个案子。无论是原告夫妇还是受理此系列案的法院,其工作效率之高,不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与此
龙年木珠又一案(“沈木珠夫妇诉门事件”第十一份《民事起诉状》):沈木珠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 来源:
学术批评网
杨玉圣按:
今天上午九点,快递公司送来河北人民出版社转寄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假冒“法学教授”)之名妻、该研究所教授沈木珠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这里发布的是沈木珠的《民事起诉状》。
关于该《民事起诉状》的瑕疵,容稍后专文评论。
2012年2月8日 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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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年乔生又一案(“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第十份《民事起诉状》):张仲春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12年2月8日 作者: 来源:学术批评网
关键词:张仲春(乔生)恶意诉讼 沈木珠夫妇诉讼门事件
杨玉圣按:
今天上午九点,快递公司送来河北人民出版社转寄的南京财经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研究员张仲春(假冒“法学教授”)诉河北人民出版社、李世洞教授所谓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起诉状》。河北人民出版社之所以当被告,是因为2011年出版了李世洞教授的《拾贝栽刺集》;李教授之所以(自2007年11月以来)第九次当成为这对“讼棍夫妇”的被告,是因为他在收入该书的《张仲春、沈木珠教授夫妇抄袭是“假案”吗?》。
这里发布的是张仲春的《民事起诉状》。
关于该《民事起诉状》的瑕疵,容稍后专文评论。
2012年2月8日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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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满华:驳“学界黑社会化现象”说
时间:2012年2月2日 作者:陈满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一段时期以来,网上有多篇文章声称当前存在“学界黑社会化现象”,并一口咬定杨玉圣教授和他的学术批评网就是这“有组织、有纪律的学界黑社会集团”,如《论杨玉圣“学术批评黑社会化”的表现、发展与危害——以<学术批评网>诽谤法学家沈木珠教授为例》(“学术批评网”用了书名号,系原文如此)、《有感于学界黑社会化现象——以杨玉圣为例》等。虽然这些文章的作者可能用了化名,但是内容如出一辙,因此本文以下将这些文章合并简称《现象》。显然,《现象》所谓的“学界黑社会化现象”专指杨氏及其支持者的“黑社会化现象”。给杨教授和学术批评网支持者扣了这么一顶大帽子,实在耸人听闻。本以为,有些教授、研究员也算有身份的人了,面对学术批评网揭露其学术不端,很不高兴,情急之下,狠狠骂几句,捡个难听的词儿,发泄发泄,也就得了。怎奈还有人替他们“一二三四”地罗列所谓理由来证明其所发泄的内容,而且连篇累牍地细细“分析”,不明就里的人还
李世洞:“法学家教授夫妇”为什么要曲解法律原则?——三评沈木珠张仲春上诉状[沈木珠张仲春夫妇诉讼案一审判决系列评论(之十六)]
时间:2012年2月5日 作者:李世洞(武汉大学教授)
来源:学术批评网
沈木珠张仲春先生在其上诉书之一、之二(沈对李、杨,张对李、杨)中,指责“一审法院显然是有法不依!”两位上诉人在这里所说的“法”就是著作权法中非常有名的“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只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原则。
这一法律原则无疑是正确的。据专家分析,著作权法中提出这一原则是为了人类文化的进步。因为一种学说、一种理论、一个定律都是在前人或者他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不准继承前辈或借鉴他人的思想、观点,那就等于窒息人类的思维,阻碍人类的进步。所以,才提出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观点”、仅仅保护“思想观点”的“表达”这一原则。
可是,仔细观察一下沈、张引用的这句话,发现后面多了一个小尾巴。上诉书原话是这样写的:“何况国内外著作权法均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观点与结构等”。这最后的“结构”二字,就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