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十月下旬到十一月,重庆、四川、大连、陕西和湖南等地的教师集体停工讨薪.
国务院近日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的指导意见》。据此意见,2009年1月1日起,全国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将实施绩效工资,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
可见,合法的政治斗争是可以推动社会进步的——1994年1月1日实施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但现实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工资却始终难于保证。由此激化了一些社会矛盾,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