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权利:正义理论的基石 ——读罗尔斯的《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开篇就表明他具有一种普遍的个人权利观。他说: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在这部巨著中,他以个人权利为基石,精心构筑起一个结构谨严、论域宏阔的社会正义理论体系,为宪政民主的价值基础提供了独特、精致而又有力的理论论证。这一理论认为,正义之于社会制度,犹如真理之于思想体系,因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个人对制度的支持义务以制度具有正义性为前提。什么样的制度具有正义性呢?罗尔斯立足于自然权利说,借助于社会契约论,提出了作为人们选择、评判和调整制度之独立依据的自由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前者确认平等的个人自由,后者强调公平的机会和确保社会最低受惠值。在它们之间又依序提出自由优先、正义对效率和福利优先两个规则。自由优先意味着,自由是必须无条件维护的最高人类价值,它不可 |
3. 在与绝对君主制的激战中走向胜利
文艺复兴时期是立宪主义与专制主义两股潮流并行发展的时期。立宪主义主要在佛罗伦萨、威尼斯这样的商业城市和瑞士这样的小国里发展。专制主义则滥觞于中世纪秩序崩溃后崛起的新兴民族国家。这些国家都是君主国。在民族国家崛起中最强有力的领袖人物演变成了君主。他们在扩张自己权力的过程中摆脱监督而走向专制。到十七世纪,欧洲在完成了各个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中,除个别小国外,所有国家都成为专制君主国。此时的专制主义既得到“君权神授”这类神学性质的辩护,又因其与民族国家的崛起和巩固同步而得到世俗的功利性辩护,再加上像法兰西这样典型的专制国家向全欧展现出统一、强盛、繁荣的景象,专制主义似乎正如日中天。然而好景不长。正是在这个世纪,专制主义遭遇严峻挑战并走向衰落。此前基本上互不干扰的两股潮流开始尖锐冲突,冲突既在思想领域发生,也在实际政治领域进行。主战场是英国。这个国家是君主国,但却有悠久的立宪传统。早在十三世纪初,旨在防止国王的专横武断、有英国人“自由宪章”之称的“大宪章”就在贵族与国王的激烈斗争中诞生了。随后在反对国王强行征税的斗争中产生了议会。这个英国
2. 三、四百年余音
战争频仍导致的权力向军事领袖集中破坏了权力平衡,加之诸多内外因素(我以为,后世尤应从中吸取的一个教训是大约从公元前三世纪对政治讽刺剧的禁演而在实际上开始的检查制度以及把诽谤定为重罪使政府逐渐失去民意批评的洗涤而日趋腐败和滥用权力④),罗马的共和制在公元前一世纪的危机中被帝制取代。在斯科特.戈登看来,帝制出现表明肇端于希腊进而由罗马加以发展的世界上第一次立宪主义实验的终结。诚然,就帝制使权力分立、对抗模式受到致命打击来看,可以这么认为。然而共和时期一些重要的宪政因素在帝国时代并没有停止发生作用,它们既通过法律成为社会秩序的基础,也作为传统延续下来。在罗马,支配了社会和政治生活几百年的共和原则和精神早已成为传统积淀在罗马人的集体意识之中,它们神圣不可侵犯。这种由共和传统铸成的集体意识在表现为热爱共和秩序的同时,也表现为对王朝政治的敌视。罗马人是如此看重作为共和秩序基本特点的政治力量以及政治权力之间的平衡,以至指控那些破坏这种平衡的人犯有“向往王国罪”曾成为一种足以震撼人心、在人们心中引起强烈的共鸣的政治武器。⑤这种集体心理和源于这种心理的评价方式对
权力是社会建立和维持秩序所不可缺少的。然而作为一种可以支配、控制他人和社会资源甚至可以使人屈从的力量,权力,尤其是产生自管理社会之需要的国家权力本质上具有专横性、扩张性以及潜在的或显在的强暴性。但恰恰也因为权力的这种本性,它历来就是那些权欲旺盛的人激烈角逐的对象。无论权力角逐者以多么崇高的目的——譬如说“行善”——为自己的权欲辩解,可事实真相正如《控制国家——西方宪政的历史》一书的作者斯科特.戈登所揭露的,对权力的渴望并非渴望有行善权力,而是渴望占有权力本身。可以说,在人的种种贪欲中,权欲最专横,也最具犯罪倾向。权欲专横是因为一个人权欲的满足往往建立在许多人被支配、被控制甚或被迫屈从上;最具犯罪倾向,既因为追求权力的过程常常伴随着阴谋、暴力、血腥,也因为权欲狂野而又最贪得无厌,决不会以已经获得的权力为满足,而总是趋于使权力内在具有的扩张性、强暴性等危险发挥到极致。即使获得权力的是有德者,权力可以带来的巨大好处也使道德在这好处的诱惑和腐蚀面前极其脆弱。在历史上,掌权者有机会滥用权力而不滥用的情况极其罕见,相反,人们倒是一再地目睹了权力怎样使人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