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签:财经 |
1、这似乎是刻骨铭心的事情,多年前的冬天,我千里迢迢到东北,北上的火车经过山海关时候的那一声呼啸,像一种可以落地的情感一样刻在了我的心上,那是第一次经过山海关。山海关,古代的要塞,明代的北大门,清代的纪念碑,上世纪初无数人创关东时的关东。山海关,自此以往,永远难忘。
2、这次在大连,新浪其它部门来支持财经的同事,有一位叫宏志的。与我住一个房间,我对他印像很好,他的口音是东北的,聊了一会儿之后,知道我是山东的,他告诉我,他老家也是山东的,也是在他爷爷时代就开始闯的关东。
3、达沃斯会议结束了,第一次我们凌晨两点左右睡的,第二天我们凌晨四点多睡的,第三天晚上会议结束了,我们团队一起到外面吃饭,多数饭店都已经打佯了,我们在一个很远的地方,找到了一个充满了东北味道的饭店。
4、这三天,我采访了很多的人,加上没发表的应该有六七十个吧,记不清了,很多的录音在我的手机里,后来我都已经记不清哪位是哪位。但这绝对不是最大的收获,这次在达沃斯,最大的收获应该是有两个:一是见到了很多媒体的老朋友,同时也认识了很多媒体的新朋友。
新浪的工作间在网易搜狐腾讯与金融界之间,除了腾讯只认识一位,其它各家都有很多熟人,虽然各门户之间竞争非常激烈,但我们之间从来不介意这些。采访国外一位市长的时候,就是金融界的女主持用英语帮我采访的。
在达沃斯厅外,一大堆的媒体堵在那里互相打架似的挤来挤去,但是我们之间不会。我们先是朋友,然后是对手。然后在这个基础上互相进行采访竞争。腾讯的虽然原来只认识一位,但是后来认识了他们副总编,人挺不错的,QQ号码也挺牛,得空遇到了我就和他侃侃。
4、这三天,除了上面的事,另外可以记录的就是认识了很多的企业家朋友。是这样的,第一天的早上我采访了荷兰恩斯赫德市长彼得-登奥德斯特恩,此后三天,我们遇到过无数次,每次见了互相握下手,或者打个招呼。三天下来,已经是挺熟的了。这还是语言交流存在一定障碍的,总之这三天下来,和很多人混得脸很熟。
5、另外,值得中国会议主办方学习的应该还有对媒体的管理。今年初的时候参加中国经济改革的一个会议,是在钓鱼台李克强总理参加的那次,那次会议也有很多世界五百强的CEO来了,当时国新办的人说,记者们先不要提问,提问交流的机会有限,就交给企业家与专家们吧。
6、第三天的下午,在达沃斯厅,很多的人在那里听,这是会议的闭幕式。是的,经过三天的血战之后,会议终于要闭幕了,坐在那里,我几乎要睡着,或许已经睡着了,扫了一眼,周围有几个记者已经睡着了。夏书记在念演讲,我希望他以后能脱稿演讲,看看达沃斯会议的外国政要,多数可是脱稿的,且不说水平如何,这个架仗那是相当的帅。
7、依然是志愿者,也就是第三天晚上我们背着包离开这个会场的时候。我看到:原来熙熙攘攘的大厅已经变得很空,偶尔还有一些志愿者在到处合影留恋,他们这个时候无拘无束,不再顾礼仪,集体摆出各种姿势拍照留念,他们充满了活力,这是我们中国有朝气的大学生们。
他们很可爱。
8、昨天晚上,我们的团队在一起喝了很多的酒,大醉。今天的时候,我停留一天,他们集体去了机场,是下午四点钟的飞机。看着他们三辆车离开酒店,我突然感觉到心里非常的空,非常的失落。就像是你也曾有过的那种感觉:大学里大家一起军训,一起很累的吃苦,然后这个日子突然结束了,你却发现它已经融入了你的感情。
9、长亭依依离别处,杨柳夕阳。客散天涯南北路,残杯空留。
|
标签:财经 |
新浪财经独家获得了,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给全国人大国务院的上书——
关于要求对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9]10号) (晋政发[2008]23号)规范性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问题进行审查处理的公民建议书
山西矿难频发是多年痼疾,是牵动党中央和全国人民的揪心之痛。多年来,从“清理整顿”到“安全事故问责”,从于幼军到孟学农、再到现任山西省长王君,中央从政策和人事安排上屡出重拳治理矿难。此次中央以“兼并重组”方式根治矿难的决策,深受广大群众的热切期待,也得到了多数矿产投资者的衷心拥护。
浙江省浙商资本投资促进会作为浙商对外资本投资的综合类协会,一直关注山西矿产投资的产业政策变化。连日来,部分在晋矿产投资者向我会反映,在山西煤矿整合中,出现了地方执行过程偏离中央决策的不和谐一幕,业已引发连锁反应,影响到了社会稳定。在广大会员的呼吁下,亦出于社会责任,我们本着尊重事实和法律的原则,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和政策研究。
我们发现,2008年9月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8]23号)、2009年4月15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山西省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结构调整的总体目的,符合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精神,符合国务院的煤炭产业政策,对优化煤炭资源配置,煤炭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团化生产经营及生产安全管理均具有重大意义,应当予以积极的支持。其他省份以及其他矿产资源也将进行或正在进行总规模巨大、影响面甚广,牵扯各方经济利益巨大的整合。山西省的煤炭产业整合具体措施和方案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所以,应当照顾历史成因,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不损害合法经营者法定权益的措施,相对平稳地合理地完成整合目标。争取达到整合的政治效益、经济效率、法律效果和谐统一。
二、上述文件均称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意见的批复》(国函〔2006〕52号) 文件精神制定,但是对照国务院(国发〔2005〕18号)、(国函〔2006〕52号)文件,可以很清楚地发现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的文件内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严重背离国务院文件精神。
1、对于中小型煤矿的政策,(国发〔2005〕18号)文件提出“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鼓励资源储量可靠的中小型煤矿,通过资产重组实行联合改造。积极推进中小型煤矿采煤工艺改革和技术改造,规模以上煤矿必须做到壁式正规化开采。继续淘汰布局不合理、不符合安全标准、不符合环保要求和浪费资源的小煤矿,坚决取缔违法经营的小煤矿。”
而晋政发[2008]23号却提出“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
到2010年底, 省内煤矿企业规模不低于300万吨/ 年,矿井个数控制在1500座以内。在全省形成2-3个年生产能力亿吨级的特大型煤炭集团,3-5个年生产能力5000万吨级以上的大型煤炭企业集团,使大集团控股经营的煤炭产量达到全省总产量的75%以上。”
将国务院文件中“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兼并改造中小型煤矿”改为“通过大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中、小煤矿,形成大型煤矿企业为主的办矿体制”,实际上将国家行政引导鼓励政策改为地方行政命令强制,晋政发[2008]23号文件的目标是通过强制收购完成煤矿生产规模的“大跃进”,将所有中小型煤矿都合并到山西地方国有、地方民营的大型煤矿集团,不顾现有煤矿布局的区域差异和投资来源的广泛性、投资途径的合法性,违背和谐、科学发展规律,也违背依法行政的要求。
2、对于合理的煤矿生产规模,(国函〔2006〕52号)要求“尽快完善煤矿准入标准。继续推进煤矿的整顿关闭,规范资源整合,整合后矿井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新建矿井规模原则上不低于60万吨/年,回采率不低于国家规定。”
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规定的煤矿生产规模在短时间内大大超过了国务院批准的山西省在2006年确定的合理规模,这就使得一大批山西省政府原来鼓励、吸引外来民营资本投资的,符合(国发〔2005〕18号)、国函〔2006〕52号文件要求、根据晋政[2006]187号规章要求程序取得合法证件,规模在30万吨以上300万吨以下的煤矿面临被强制收购兼并局面,晋政发[2009]10号文件否定国务院文件以及省政府规章,也违背了行政行为级别秩序性、行政行为效力稳定性、行政行为内容确定性要求。
三、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文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规定,侵犯了被兼并煤矿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干涉了被指令作为兼并主体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1、现有民营投资的中小煤矿有相当数量是外来投资者在2006年山西省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过程中,依据晋政[2006]187号规章要求,通过公平竞争、缴纳资源价款、协议出让、变更登记等过程,成为六证齐全(含企业营业执照、采矿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许可证、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这些投资者在投资时基于相信国家法律对财产所有权保护的可靠性、相信山西省政府地方政策的连续性、成熟性、诚实性,才敢于投入资金于山西省的中小型煤矿建设,相应获得合法的财产所有权以及矿产开采用益物权。根据国务院文件这些煤矿能够被允许生产,并且都是经过山西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各项手续齐全的矿井,其采矿许可证也都在有效期内,不存在可以被国家强制征收征用的事实依据。山西省通过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文件的制定和执行,在采矿权有效期内,以行政手段强行推进兼并重组,干涉了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利,侵害了中小煤矿企业的合法权益。
2、(晋政发【2008】23号文)第二部分第六项重组主体与矿区的划分规定,作为兼并的主体要经山西省政府的确认,这是山西省创设的一种“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省政府无权创设行政许可。因此,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对于兼并主体的强制限定是违法的。同时,根据上述文件,此次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除了央企中煤能源外,山西省外的企业不能作为主体控股企业参与企业的兼并重组,这种限制也是不合理的。
3、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对于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补偿价款确定、支付款项来源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公平、等价有偿的法律原则。被指令作为兼并主体的七大国有重点企业以及其他地方国有、本地民营企业集团并没有相关协商确定补偿价款的权限,被兼并企业更没有自主权。晋政发[2008]23号、晋政发[2009]10号统一规定了由兼并主体支付兼并价款,而承担此种沉重负担的兼并主体并没有足够的现款支付能力,必然造成收购兼并只有被兼并企业资产的转移接管,没有收购对价的支付交接,事实上将演变成一场无偿征收,演变成山西地方国有、民营企业对外来民营资本的无偿征收。
此致
敬礼!
(本建议书已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山西省委、山西省人大、山西省政协)
|
标签:财经 |
|
标签:娱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