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贷款买房是近年新生事物,离婚诉讼中分割按揭房屋亦成为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新问题。订立合同、首付房款、办理证书、偿还贷款期间,双方可能结婚与离婚,夫妻对房屋性质、分割方法等问题经常产生争议。本文从揭示按揭房屋上诸多关系入手,分析按揭房屋分割中的五种疑难情形并提出相应解决意见。
一、按揭房屋上的诸多权利与平衡。
1、按揭买房所形成的诸多权利。购房人与出卖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后,与银行订立贷款合同;银行将贷款直接支付于出卖人,出卖人协助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移转手续;购房人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与金额偿还贷款。为担保购房人如期还款,银行通常在房屋上设定抵押,设定抵押之前,银行通常还要求出卖人提供保证。笔者认为:应当以买房合同订立之日确定为购房之日,之后购房人承担与房屋相关的权利义务,包括领受房屋、办理产权证、支付首付、偿还贷款等;行政机关颁发房屋产权证书是对购房人享有房屋产权事实予以确认,但享有权利不以颁发产权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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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这对于保护买受人合法利益,制裁出卖人欺诈和恶意违约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安全,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均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阐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惩罚性赔偿的特征,之后探讨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
一、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问题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商品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即使出卖人欺诈或恶意违约,也不适用惩罚性赔偿。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惩罚性赔偿适用于特定情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