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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9 18:52)

案情:

    犯罪嫌疑人A(女)与B长期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近期A与其丈夫的夫妻关系不断恶化,遂怀疑其丈夫有所察觉,打算与B一刀两断。又因此对B心生怨恨,计划“吓他一吓”。

    某日中午,A骑电动车窜至B的儿子C(本案被害人,4岁)所在的幼儿园,冒充其姑妈将C从幼儿园内骗出,带至自己家中。因怕C哭喊惊动邻居,A用胶带封住C的嘴,绑住手脚,装入一编织袋内,扔在墙角。至下午3时许,A越想越害怕,决定将C送回家,遂将编织袋装上了电动车来到B的住处。

    因发现B的住处附近来往行人较多,怕被人发现,A未释放C,转而来到郊外的公路边,将编织袋搬到路基下面(一个斜坡)。随后,A打开编织袋除去了C嘴巴上的胶带,重新扎住袋口,驾驶电动车逃离。

    下午5时许,C被路人发现,后被民警解救。除A搬运编织袋时造成C身体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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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解读: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为驳回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婚姻登记程序属于行政行为,对于其中的瑕疵寻求行政法上的救济手段。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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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22 09:06)

案情:

    犯罪嫌疑人A系个体工商户,拥有大货车一辆,常年往返于南北,联系货物的买卖双方兼运输,类似于居间商人。犯罪嫌疑人B系货车司机,受雇于A,为其进行长途货物运输。

    2003年6月,A因业务惨淡,加上超载罚款2000元,服务站路遇小偷遭窃10000元,修车花费3000元等等一系列意外支出,亏损严重,入不敷出,遂产生骗取一车货物卖掉的想法。A与B商量,B表示坚决反对。

    之后A伪造了身份证和车牌,与一造纸企业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B在A让其去仓库拉货时了解到这一情况,询问A是否真打算实施诈骗了?A表示让B好好开车就行了,一切后果与B无关。B此时想不干了,但因A仍欠其修车费用、工资等数千元,所以没有顾自己离开。

    装货完毕后A、B上路,由A开车B休息。B一觉醒来发现已至江苏,与合同所载目的地广东背道而驰,遂偷偷打电话给其哥哥征求意见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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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18 09:30)

案情:

    犯罪嫌疑人A男和B女系男女朋友,B与被害人C之间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A一直知晓。同时,A前科累累,多次受到刑事处罚。

    一日,A缺钱,想到设个套从C身上诈取一点,便纠集B及好友D共谋,由B约C至某宾馆幽会,然后A、D前来捉奸,进行敲诈。次日,A、B、D付诸行动,当B与C正在宾馆房间内发生性关系时,A、D破门而入,首先对C进行殴打(拳打脚踢,事后鉴定C未构成轻伤),接着对C进行了搜身,将其随身带的2000元现金搜走,然后让C打电话给朋友借钱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在A、D的监督下,C开着免提到处打电话借钱未果。最后,A、D在让C写下欠款2万元的借条,约定明日傍晚在城郊某公园交付,并拿走其1800元现金(经C苦求,留下了200元给其做路费、油费)的情况下,放C离开了宾馆。

    C回家后经反复思考,决定报警。公安机关决定第二天由民警陪同C前去付款,伺机抓捕。第二天下午,A、B、D驱车前往城郊某公园,B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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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0 15:15)

曾几何时,周围的同学和朋友,包括我自己都已经达到甚至超过了法定婚龄。因此,最近常收到关于婚姻问题的法律咨询也就不那么奇怪了。虽说现在这可能仅仅还是无意间的好奇,但是我相信,今后肯定有必要和责任在这方面为我的同学和朋友们提供一份帮助。所以,学好婚姻法,并且紧跟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十分有必要的。

11月中旬,最高院在《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婚姻法解释三的征求意见稿,表明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已经指日可待。我根据个人所学,试着对重点条文进行解读,并且主要关注财产方面,以期有所收获。学识所限,不足难免;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第一条 当事人就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说明: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为驳回诉讼请求,非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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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年前,看电影《第一滴血》的时候心血来潮,用当时在刑法课堂上刚学的刑法理论将主人公兰博的行为进行了全面的犯罪分析(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1d51680100em2y.html),感觉蛮有意思。既加深了对于《刑法》中某些罪名的理解,又增强了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能力。因此,时隔两年,打算整理思路,再做一次类似的尝试。虽不敢说法学水平有突飞猛进的增长,但经历了司法考试的强化复习阶段,多多少少还是有一些进步的,希望有所收获。

    首先向大家推荐宁浩导演的这部作品。作为《疯狂的石头》姐妹篇,《疯狂的赛车》可谓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故事极其曲折,线索极其复杂,情节极其搞笑,是难得一见的优秀国产电影。仅从1000万元的投资,1.2亿元的票房上就能看出这一点。闲话不多说,进入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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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在家闲的慌,本想趁相关知识记得还算清楚之时,将复习司考过程中的一些疑难、复杂、有趣的案例进行一些分析,与大家交流探讨。可惜的是,复习资料基本都在学校,信口胡诌难免依据不足,漏洞百出。因此,还是耐心等到返校之后再去完成这项心愿吧!

 昨日看到新闻一则,“浙江东阳法院强争管辖权,鲁浙两地法院同审一案”(http://news.jcrb.com/jxsw/201009/t20100927_449765.html),感觉蛮有意思,并且牵涉到民诉中许多重要的常见知识点,因此在这里略作评析。基本案情归纳如下:

 山东威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与浙江东阳建筑公司乙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归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后,乙公司将该建设工程非法转包给个体施工者丙,由丙完成该建设工程项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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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学相关杂谈

    2010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总算是落下帷幕。作为法学专业学生安身立命的根本,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中的酸甜苦辣也是众人自知。所谓“绝知此事要躬行”,不亲身经历这一段比高考还要辛苦的日子,任何人都无法体会它的艰辛。

    我自认为开始准备的还蛮早,并且为求最大可能的降低风险,还花巨资去参加了一个暑期的司考培训班来“武装”自己。但是,复习过程中仍感力不从心,略微跟不上进度,最后阶段也是手忙脚乱,丢三落四,漏洞百出。想想从上学期每晚蛰伏于华政东楼的自习室,到暑假终日栖身于南汇的荒郊野外,我觉得我为司考已经付出了所有,投入了一切。可是,如果这样还换不来顺利通过的良好结局,又该怎么办呢?抓狂···

    邹建章老师说:“司考是一段旅程,法律是一种信仰。”我发现,几乎我们所有的人都本末倒置了。我们需要信仰的是法律而不是司考,司考是一段旅程,法律是一种信仰。

    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发自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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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8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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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法学相关杂谈

    说来惭愧,好久没有动手再写一写对于社会上法律事件的一些看法。这当然不是由于缺少素材,最近几个月具有重要影响的例子还是非常多的。曾做过比较详细思考的就有:四川成都的拆迁自焚、湖州的“临时性强奸”、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等等。但是,关键是始终就是缺少时间将自己的思绪整理清晰,写成一篇比较完整的文章。究其原因,就是那每一个法律人具有复杂情感的司法考试。

    转眼已经到了大三下半学期,今年9月即将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是一个非常大的挑战!繁杂的知识点,浩淼的复习资料,冗长的准备时间,极低的通过率···每一项都让人平添一份不安,督促想要顺利取得法律从业资格的你不得不认真对待,及早的进入备战状态。

    本人不打算攻读法学硕士学位,而是有意向进入基层的司法机关从事我所热爱的司法工作。因此,一张司法考试合格证书的作用举足轻重,影响巨大,意义深远。相比考研的,以及暂时没有打算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他们对于今年通过司考的渴望或许并没有我这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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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将近,各门课程接近尾声。复习回顾邓晓霞老师的《诉讼证据法学》,偶然想到她上课所讲的一则笑话,说的是刑事讯问中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几句简短对话,细细品味发现蛮有意思,故整理在此与各位分享。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侦),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嫌)

侦:老实交代一下你的犯罪事实。

嫌:我没有犯罪!

侦:你怎么证明你没有犯罪?

嫌:………………

这段刑事讯问对话构建了一个困局:犯罪嫌疑人处境尴尬,该如何回答?不妨逐句分析其中的话。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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