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的概念
商业秘密对企业来说就是其核心竞争力,一个企业可以没有商标、没有自己的专利,但若没有自己的商业秘密,是一个透明企业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在市场上是没有自己的竞争力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即商业秘密要具有秘密性、新颖性、实用性和采取保密措施等特点。
其中技术秘密包括工业生产方面的技术性秘密,包括有关制造技术、生产工艺、生产配方等知识和经验及技术水平和潜力等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经营秘密是指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以及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情报和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况、产销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和标书的内容等信息。
判断某一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是商业秘密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国内外的经验和司法实践,一般包括以下六个要素:
(1)商业秘密在公司外传播的范围。
以下案例我参与的谭主任的一个案子,该案被评为广东省2008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博文发在深圳某著名商会内刊上。
编者按: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在企业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在市场上占有优势地位,一方为了获得另一方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而不择手段,甚至动用“商业间谍”。一场不见硝烟的商业秘密战也将愈演愈烈。本文就是郑州某公司侵犯深圳某公司商业秘密的真实案例,我们应该从中得到某些深刻的启示和教训。
案情摘要:
原告: 深圳市某电气有限公司
代理人: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谭律师
被告一:杨某
被告二:河南省郑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下文案例主任律师交给我的一个案子,本文发在深圳某著名商会内刊上。
编者按:本文介绍的是一个典型的购销合同案例,甲企业向乙企业购买机器设备,预付了部分货款后,发现机器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乙企业则要求付清剩余货款。经济交往过程中,此类纠纷不断增加,本案例的解决对企业预防购销纠纷有着重要的意义。
深圳某公司购销合同反诉案
案情摘要
原告: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被告:深圳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
代理人:
家住农村,小时候都不知道城管是什么,也没听人说起过,偶尔听村里大人聊天时说起,“隔壁老张秤昨天给折了,哎,以后要小心呀!”,现在想想那折秤的人是不是城管呢?也许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