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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涛,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神州刑事辩护律师网首席法律顾问。多年来游刃于法律职业的刀枪剑戟之间,凭借高超的法律技能,更因着无惧无畏的勇气和赤子之心,在每一起案件的承办中赢得当事人的信任与尊重。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他始终相信:中国律师的职业价值,并不仅在名利之间。

 

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387号

绿城 .金桂大厦5楼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电话:
13858159697
MSN:           
wentao_lawyer@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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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置顶:中国律师的使命(2008-12-01 20:53)

    作者:文涛律师

 

    目前,中国律师的职业环境十分严峻,社会公众对律师的评价则褒贬不一,甚有恨铁不成钢的意味。

    法律赋予律师人权保障的重任,通过行政诉讼为处于弱势的公民提供与政府违法行为相抗衡的合法途径,而刑事诉讼则是通过律师与执行国家控诉职能的检察机关直接交锋,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以事实和法律来保障公民免受国家的任意追诉。在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也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前提——“合法”,证据与法律依据则尤为根本,这其中即体现了律师职业的现实价值。
    生命、自由与财产,都是每个公民的所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罪大恶极的人,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公平对待,这是律师制度的初衷,然而社会公众对此并不认同,律师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已沦为两个明显的极端:神圣化、妖魔化。他们认为律师

做一个律师该做的事情——访人权律师张思之

   郭宇宽


也许是因为他几十年来为无数素不相识的人能够获得公正对待而奔波,却从来不喜对自己的宣传;也许是因为他所代理的案件经常被视为“敏感”而不宜公开审理,使他的工作没有更多地进入公众的视野,在很多人的脑海里,“张思之”是一个陌生的名字。而在同行那里,这位见证并参与了共和国法制发展历程的老人,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良知”。江平先生评价张老“一身胆气,不畏权势,只向真理低头。”


从某种意义上讲,张的辩护词和梦想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律师职业的内涵, “张思之先生的存在,表明了通往自由的旅途中,不仅

一曲戴着脚镣的舞蹈(2009-06-24 14:35)

    题记:2009年5月9日,异地办案归来,感慨而书

 

    几经辗转、艰难曲折,前日傍晚终于接到答复,一桩敏感疑难的重大案件终于可以接受会见。清晨五点起床,直奔当地,然后连夜赶回杭州。

    在一场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之中,我再一次深深体会了律师权利的行使之艰。越是经济落后的地区,律师权利所受到的捆绑、束缚越是明显,甚至有难以想象的滑稽。是啊,何止是滑稽,如果将某些限制曝光出来必将引起全国上下的轩然大波。

    然而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律师不得不放弃个人英雄主义、遵守当地的游戏规则,在夹缝之中艰难地寻求公理。

    正如业界传闻:刑事辩护,真如一曲戴着脚镣的舞蹈。

    临行

一个浪子的归回(2009-06-24 14:27)

    题记:2009年5月24日晚,清风阁,文涛律师泣而忍书

 

    明天是一位老姊妹的儿子涉嫌非法拘禁开庭审理的日子,求主怜悯这位浪子。

    他今年三十余岁,前十三年一直在铁窗中度过自己的青春年华,三次牢狱,去年刚刑满释放又第四次涉案,一直不肯回头。

    老母亲为儿子的悖逆伤透了心。她带着年老的一身疾病,前年受洗归入耶稣基督的名下。

    儿子又涉案了,老母亲凭着单纯的信心向上帝祈求,她求来了同样信主的基督徒律师为儿子提供法律援助,求来了上帝藉着同监室的囚徒以十字架相赠,求来了悖逆之子抱着鲜红十架跪在上帝面前祷告,她求来了儿子在铁窗中的悔改.....

    上帝会救他的。

 

    “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

                                     ——圣经.马太福音5:10

 

    公民在劳教所莫名死亡,两位律师受托赴险,却遭受当地公安人员的刑讯拷打,威逼其退出代理,这真是令人悲痛的现实。

    2009年5月,震后一周年,在一个鲜有上帝福音的

一个罪人的执迷(2009-06-24 14:22)

    2008.10.19海盐县西塘桥入室抢劫杀人悬尸案前日已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这是笔者办理的刑事案件中手段最为凶残、恶毒的犯罪之一。

    从去年10月介入本案以来,笔者一直在问当事人、也包括自己,一个同样的问题:是什么,让三个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一位毫无反抗能力的老人狠下如此的毒手?

    对此,他一直选择沉默。

    自笔者走上刑事辩护的道路以来,虽然有很多的坎坷、辛劳,有时甚至有如履薄冰的艰难,但是许多当事人在铁窗之中的悔改,却使我感到深深的欣慰。

    我知道,公义慈爱的上帝深爱着这

摘要:

    浙江新湖律师事务所的文涛律师说,在人民法院做出生效判决之前,这个美女的行为是不能被定性的,即使是普通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如果公民擅自在网上公布录有别人“盗窃行为”的录像,并向社会公众倾向性地指其盗窃,那么就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嫌疑。

 

老板说给你两天时间逾期不候上传视频

来源:都市快报  2008年12月8日第3版  记者:朱燕

 

文涛律师秉承社会责任  法律援助案件当选杭州市十大优秀案例
 
 
    2008年12月,杭州市司法局于西湖区花家山庄召开杭州市第二届法律援助“双十佳”表彰大会,对杭州市多位律师及法律工作者的先进事迹及优秀案例进行表彰,其中文涛律师成功办理的一起法律援助案件当选“杭州市第二届十大法律援
非法持有毒品罪探究(2008-12-22 15:40)

作者:陈子  单位: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法院网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无合法理由持有且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是毒品犯罪中一种较为特殊的犯罪形式。由于多种原因,此罪名在适用时易与其他毒品犯罪相混淆。实践中经常出现这样的现象:相同情节的毒品犯罪案件由不同的司法机关受理,有的可能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有的却可能定性为贩卖、运输毒品等其他犯罪,并由此带来处理上的有罪和无罪、重罚和轻罚的差别,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的准确性和权威性。因此,深入探讨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与其他毒品犯罪的区别,消除案同罚不同的司法尴尬,很有必要。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目的

 

 

作者:付巍    单位: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摘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多发犯罪之一,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存在,但是实践中,行为人多会隐藏和否认其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事实,这给司法工作带来不便。本文主张以推定的方式来获得行为人的明知。

 

    【关键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明知 推定

 

    我国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具备主观明知,则在定罪时就要相应地认定明知要件的存在。然而,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主观明知是一个难题。从认识论的角度看,明知的认定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心

时间:2008年12月22日
来源:中国法院网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通知,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惩了一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净化社会环境,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由于国际国内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禁毒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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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审判指导
关于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适用意见(2007)

浙江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卫生厅

关于办理涉毒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意见(2005)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答(2002)

浙江省高院 省检察院 公安厅

浙江人身伤害和精神病医学鉴定暂行规定(2000)

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卫生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