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
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道路,厂矿企事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建设与管理,确保和规范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结合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资格考试以及对交通违法记满12分人员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的场所。
经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在不影响驾驶人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的情况下,驾驶人考试场可以对外提供考前适应性训练服务。
第三条 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辖区驾驶人考试工作实际需求,建有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驾驶人考试场,以满足社会学驾人员的考试需求。
第四条 驾驶人考试场实行等级资质管理,分一、二两个等级。一级驾驶人考试场承担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以及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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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 车型 |
可否 初学 |
身体条件 |
年龄条件 |
增驾条件 |
可否在暂住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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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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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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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驾车型 |
代号 |
准驾的车型 |
准驾的 其他车型 |
每年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
考试车辆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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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客车 |
A1 |
大型载客汽车 |
高速
14600000
14600100
14600200
14600300
14600400
14600500
14600600
14600700
14600800
14600900
14601000
14601100
14601200
14601300
14601400
公安部关于印发《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高速公路交通应急管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9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四、新年)为法定节假日,1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1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日(星期五)。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1月25日至31日放假,共7天。其中,1月25日(星期日、农历除夕)、1月26日(星期一、农历正月初一)、1月27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1月31日(星期六)照常公休;1月25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1月28日(星期三),1月24日(星期六)、2月1日(星期日)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