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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判决书(2009-11-02 10:21)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二中刑初字第N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被害人岳某之母),55岁,1954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县,农民,住(略)

    诉讼代理人徐某、何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向某,男,22岁,l987年7月l8日出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4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衣某,男,19岁,1989年12月2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31岁,1978年1月29日出生于林省农安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l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旭、王利鑫,北京市铭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31岁,1978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31岁,1977年11月1 8日出生于吉林省梅河口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15目被羁押,同年4月1 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谢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男,21岁,1987年12月1 8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9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捡二分刑诉[2009]N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王旭、王利鑫、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人衣某及其辩护人李某、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郭某、被告人杨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谢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村附近经营“##烟酒茶超市”。2009年3月8日23时许,岳某、刘某在该店内因所购香烟为假烟与王某等人发生争执,且将该店部分玻璃、店外广告灯箱砸坏。王某遂纠集被告人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等人对岳、刘二人进行殴打。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等人追至附近的朝阳区供电站三问房变电站南墙外,分别持砖块、石块等物或拳打脚踢,对岳、刘二人进行殴打,致岳某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王某、衣某、杨某、张某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向某、赵某被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被害人陈某、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尸体检验鉴定书、生物物证鉴定书、辨认笔录、到案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均应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提出,由于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的犯罪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住宿费、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共计人民币32万余元,并提供了户籍证明及丧葬费、交通费单据等证据。

    在本院审理中,王某否认纠集他人打架,认为被害人是收保护费的,没有卖被害人烟。其辩护人认为,王某有自首情节;没有指使、参与对二被害人的殴打,不应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被害人对案发有严重过错,请求对王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向某对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但认为自己是从犯;其辩护人认为,向某没有打被害人的头部右侧,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较轻;向某系从犯;认罪态度好,请求对其

从轻处罚。衣某对指控事实未提出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衣某有自首情节;年龄较小,系初犯;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赵某辩称没有殴打死者;其辩护人认为,赵某没有殴打死者,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愿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杨某对指控的事实未提出辩解,但认为其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杨某系初犯、从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愿积极赔偿,请求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张某认为自己打的不是死者;其辩护人认为,张某系自首,且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系从犯、初犯,愿积极赔偿;被害人有一定责任,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8日2 3时许,被告人王某在本市朝阳区三问房乡##村其经营的“##烟酒荼超市”内,因所售香烟的真假问题与岳某(男,殁年21岁)、刘某发生争执,岳某、刘某将该店部分玻璃及店外广告灯箱砸坏。王某遂纠集郭某(曾用名郭#,另案处理)及被告人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等人赶到现场,对岳、刘二人进行追打。当迫至附近的朝阳区供电站三间房变电站南墙外时,被告人向某、衣某分别持砖块、石块对岳某的头部击打,赵某、杨某、张某及郭某对岳某拳打脚踢,致岳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刘某亦被打伤。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等作案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王某、衣某、张某及杨某分别于2009年3月9日、3月1 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向某分别于2009年3月9日、3月1 4日被抓获归案。

    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抢救费496.58元、死亡赔偿垒214940元、丧葬费22357.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6 560元、交通费和住宿费3000元,共计人民币317354.08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09年3月8日22时左右,其和岳某到##村附近烟店买了一盒白色的云烟,出门后没走多远,岳某打开烟抽后说这烟有问题(是假烟),二人返回烟店要求退烟,对方不退。争吵一会儿,对方打电话叫来了女老板(姜某),女老板也不同意退。其与岳某说要打电话给烟草公司举报,女老板承认烟有问题,愿意赔二千元钱,岳某用脚把烟店门口的广告灯箱给踹碎了,把店门的玻璃打碎了。过十分钟左右,求了两辆轿车,下来七八个男子,和烟店的女老板说了几句话,就朝二人跑过来了。其与岳某就沿定福庄路跑,对方一直追。跑到朝阳北路路北侧车站时,其先被追上打倒,感觉被很多人围着拳打脚踢,还有人拿砖头拍其头,其晕过去了。当其恢复意识时,发现在其西侧一两米远的地方,对方围着岳某在打,后对方跑了。岳某头上、脸上都是血,已经昏迷了。其打车把岳某送到医院,在路上其用岳某的手机打“110”报警。其当时穿黑色西服,岳某穿棕色夹克棉袄。岳某比其高点。其头部左侧缝了四针,左腿受伤了。

    刘某辨认出衣某是案发当晚对其和岳某进行殴打的人。

    2、证人姜某(王某之妻)证言证实:2009年3月6日下午,其店里来两名男子买了一盒“红塔山”和一盒‘‘白云”烟。后两名男子说“白云”是假烟,其就给换了一盒“黄山”。3月8日22时左右,店里又来两名男子(不是6号来的人),其中一人自称叫“小辉”(穿黑色上衣),说竟敢卖他兄弟假烟,接着就打王某,另一男子(穿米黄色皮衣)就把“小辉”拉出去了。过了20分钟左右,他们在外面叫骂让开门,之后就开始砸门和玻璃,还往屋里扔砖头。王某给他的朋

友“老郭”打电话说有人砸店赶紧来。其给姜某打电话也让她赶紧过来。姜某到后,说那些砸店的人,对方不听。后来“老郭”也带几个人来了,王某就到外屋去了。“老郭”问谁干的,王某说是外面那两个人。之后就听到外面打了起来,王某就出去了。没过多长时间外面就没动静了。其与王某刚盘下这家烟店半个月的时问,卖的烟部是上家剩下的,不太清楚烟的情况,没有经营烟的执照。

    3、证人姜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 3时许,姜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两个人因为怀疑姜某卖假烟在砸店。其和马某赶紧打车过去了,到烟店时看见店门关着,外边的灯箱被砸了,有两个男子正在踹灯箱,向店里扔砖头。其劝砸店的人,被穿黑色衣服的人打了一个嘴巴。其跟他们商量说愿意赔二千元,还给朋友刘高某打电话,让她送二千元钱来。后来来了好几个男子,先是到烟店那边一趟,其中还有一个

人从里面拿了一个啤酒瓶,他们就追砸店的两人,这两人就往朝阳北路跑了。

    4、证人马某(证人姜某的丈夫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姜某证言基本一致。

    5、证人刘高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 3时左右,姜某打电话说让给她送二千元钱,过了没几分钟,她又打电话,说她姐夫的烟店被人砸了,因为她姐夫卖了一盒烟,别人说是假烟。

    6、证人韩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3时许,其听到外面有吵架的声音,出门后看见有两名男子与烟酒专卖店的女老板吵架,原因就是烟酒专卖店卖给他们一包假烟。当时烟酒专卖店已经关门了,老板娘站在店内向那两名男子道歉。其劝了几句就回家了,没多久听见外面有砸玻璃的声音,那两名男子把烟酒专卖店的门窗、灯箱都给砸坏了。没过多会儿,其听见外面乱哄哄的,外面吵架砸玻璃的那两名男子不见了。听别人说,那两名男子砸完就向北跑了,有几个男的开车迫

他们去了。

    7、证人陈某录证言证实:案发当日22时30分许,其听到有男的在烟店里嚷嚷,说买的是假烟,之后就砸东西,老板娘在道歉。其出去看到有两个男的,一个说烟店卖的是假烟,另一个在砸烟店的玻璃。过了有半小时左右,来了两辆车,下来七八个人,也是去那个烟店。

    8、证人张某某(张某之父)证言证实:2009年3月9日O时左右,张某说他和五六个朋友一起在朝阳区一家烟店附近把两个男的给打了。3月8日晚上烟店被两个男的砸了,烟店老板给张某的朋友打的电话,那个朋友就拉他去了。3月9日1 8时左右,张某到大兴区魏善庄派出所投案自首。

    9、证人谭某(杨某的姐夫)证言证实:2009年3月1 5日l 4时左右,其陪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1 O、证人岳某某证言证实:其确认看到的尸体是其弟弟岳某。

    11、证人肖某(急诊大夫)证言证实:2009年3月8日2 3时40分许岳某被送到民航医院,当时该人的呼吸、心跳已经停止了,后枕部有一处血肿,其他伤情不详。

    1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村北“##烟酒茶超市”。超市外东侧地面倒有两块广告牌,广告牌北侧地面有一块不规则石头,周围地面有散落的玻璃渣。超市的门窗均已损坏,室内货架上两处玻璃已破损,过道地面散落大量碎玻璃渣,地面上有两块砖头。在现场周围勘查,在定福庄路与朝阳北路相汇路口西侧1 9米、朝阳区供电站三间房变电站南墙外墙面上有一处血迹,在该处对应的便道上有一块砖头和一块不规则形石头,

在石头及该处便道、便道崖上均有血迹。据报案人刘某介绍死者岳某在该处被打伤后倒地。死者在民航医院,在其棉衣左上衣兜内有一包白色云烟,已开封,内有五根香烟。头部有钝器伤。现场提取血迹若干,石共、砖头数块。

    1 3、物证砖头、石头的照片在案。

    14、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物证鉴定昕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额部正中、右颞顶部、枕部右侧、枕骨粗隆处、枕部左侧等处分别可见挫伤、挫裂创、皮下血肿及皮下出血、擦伤。结论:岳某系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重度顿脑损伤死亡。

    l 5、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11号(现场墙上血迹)、19号(岳某的棉袄上血迹)、2 7号、28号(岳某左右手指甲上血迹J检材为岳某昕留。6号(便道上血迹)、7号(便道崖上血迹)、8号(刘某裤子上血迹)、1 O号(刘某西服上血迹)、12号(石头上血迹)、20号(岳某西裤上血迹)、2 5号(赵某皮鞋上血迹)检材为

刘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1 6、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 O”接处警记录证实:刘某于2009年3月8日2 3时1 6分报警,称朝阳北路黄渠路口烟店有人打架。

    l 7、通话清单证实王某的手机与郭某的手机于案发当日通话情况。

    1 8、岳某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在案。

    1 9、法医临床学伤检临时意见书证实:刘某的损伤暂定为轻微伤。

    2 O、岳某、刘某及各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在案,证实其身纷情况。

    21、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衣某、张某、杨某分别于2009年3月9日及3月1 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赵某、向某分别于3月9日、3月14日被抓获归案。

    22、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侦支队重案四队出具的工作记录证实:张某于2009年3月9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后,主动提供出向某所使用的QQ号码,经对该号码进行工作,该队于2 009年3月14日在大兴区旧宫镇向阳路N号“北京##网苑”网吧将向某抓获。

    23、被告人王某在预审期问的供述及辨认笔录:2009年3月8曰22时左右,来了两个男子买烟。两人一高一矮,矮个穿黑色上衣,高个穿皮夹克,颜色没有看清楚。高个男子买了一盒红盒的硬红塔山,买完走后没有多久,两男子返回。矮个男子称烟是假烟,两人就开始骂人。矮个男子说这是他们的地盘,让交保护费,还打其嘴巴。高个把矮个拉出去,矮个还一直打电话,说要叫人过来砸店。叉过了2 0分钟左右,那两个男子把店门口的灯箱、店里的货架都给砸坏了。其妻给姜某打电话,其也给郭#打电话,告诉他店让人砸了,让他赶紧过来看看。后其听见外面姜某在劝那两个男子别砸了,那两人还在骂。这时,郭#到其店门口,问谁砸的店,其就指着那两个男子说“就是他们”。郭#还带着几个人来的,他们上前就去打那两个男的,那两人就跑,郭#他们就追。其在店里赶紧给孩子穿衣服,让妻子带着孩子赶紧走。之后,其从店里顺手抄了一把莱刀迎郭#他们,刚往北走就看见郭#他们从朝阳北路北侧往南走,有郭#、衣某、“老赵”、“小龙”、“小刚”,还有一个陌生男子(即张某),一共来了六个人。其和他们碰上后,就打车一起去吃饭。其给郭#打电话让他来的目的,就是让他带人过来帮着打架。打对方的地点在朝阳北路定福庄路口北侧西边,郭#他们是从那边跑回来的。

    王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及5名同案。

    24、被告人衣某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日,其与杨某、赵某、郭#、张某、向某在马各庄村市场的游戏厅玩。大约2 3时,郭#接电话后说赶快走,王某的店被人砸了,意思是一起过去帮忙打架。后六人打了两辆黑出租去了王某的烟店。郭#问王某谁砸的,王某指着离烟店不远的两名男子,说就是他们砸的。郭#和赵某就冲着两名男子过去,两名男子见状就往朝阳北路方向跑,字过了朝阳北路。其从烟店拿了一啤酒瓶,朝他俩砸过去,但不知砸没砸到,砸完酒瓶就开始追他们。迫到朝阳北路北侧路边时,赵某把穿黑色西服的男子(刘某)按倒在地,郭#、向某、赵某三个人先打了该男子,其也上去拳打脚踢。这时其回头看见穿绛红色上衣的男子(岳某)拿了块砖头过来,被张某和向某拦住了,其拿石头打了该男子的头部两下,向刚把男子拿的砖头抢过去也打了男子的头部。郭#和赵某拿着石头朝穿黑西服男子头部砸,后也过来打这穿绛红色.上衣男子。其看见两名男子被打的不动了,有点害怕就朝马路对面跑,回头看见其中一被打男子爬起来,杨某、郭#、赵某又继续打,把对方打趴下了。快走时,看见王某拿了把菜刀过来,没注意他是否动手。六个人全动手打这个穿

绛红色衣服的人。

    衣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及5名同案。

    2 5、破告人向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案发当晚郭某说王某的烟店被砸了,让帮忙过去看看。后其与郭某、衣某等六人赶到现场,对两被害人进行追打,衣某扔了一啤酒瓶。赵某、郭某打穿黑衣服的人,穿休闲服的(岳某)拿一砖头过来,衣某用砖头打了穿休闲服的男子的

头部,石头飞了出去。其抢过该男子手里的砖头打了对方的头部,郭某、赵某、杨某、张某也对这人进行了殴打,赵某还说用砖头打了穿黑衣服的,杨某拿了一铁棍,不知打到人没有。王某拿菜刀到了现场。

    向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及5名同案。

    2 6、被告人赵某预审期问供述及辨认笔录:到现场后,郭某朝一男子(刘某)冲过去,男子跑了,其与郭某追上该男子,对其拳打脚踢,其还用砖头打了这人的肩。打后来那男子(岳某)的有衣某、向某、杨某,其与郭某也打了这人。其没看清张某打没打。王某拿菜刀来到

现场马路对面。

    赵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及5名同案。

    27、被告人杨某预审期问供述及辨认笔录:郭某、赵某用拳头打了先跑的男子(刘某。向某用砖头打了的第二个人(岳某),其和张某也用拳头打了这人的胸部和面部。衣某也对男子拳打脚踢,郭某和赵某也过来对这男子拳打脚踢。其当时拿了一铁棍,到现场就扔了,没用铁棍打人。王某拿菜刀到现场。

    杨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和5名同案。

    28、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赵某用砖头砸了穿黑衣服人(刘某)的头,郭某和杨某踢了他。其与向刚打另一男子(岳某),衣某用砖头打了该男子的头部。

    张某辨认出作案地点和5名同案。

    29、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身份证明、丧葬费、抢救费、交通费单据等证实了其损失情况。

    就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所提没有卖给被害人烟,被害人是收保护费的辩解,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呆信;王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王某没有纠集他人,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承担责任的意见,经查,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供述均能证实王某纠集他人,指认被害人,并携带菜刀赶到犯罪现场,虽未直接动手伤害被害人,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负责,故王某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王某的辩护人关于王某系自首的意见成立。

    被告人向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向某系从犯、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对较轻的意见,经本院审查认为,向某积极参与故意伤害犯罪,并持械对被害人头部进行击打,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且与其他被告人共同造成被害人死亡,故向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衣某的辩护人关于衣某系自首,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酌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赵某没有殴打死者的意见,经审查,同案衣某、杨某均证实赵某参与了对死者的殴打,赵某对此亦曾供述,故赵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

    被告人杨某及其辩护人关于杨某系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关于没有殴打死者的辩解,经查,向某、衣某、杨某均供述张某打了死者,张某亦供述与向某、衣某共同殴打了一男子,该人即是死者,故张某的辩解不能成立。其辩护人关于张某系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要求减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王某、衣某、张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责任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纠集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特别严重,均应依法惩处。王某、向某、衣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赵某、杨某、张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王某、衣某、杨某、张某系自首;张某有协助抓获同案犯的重大立功表现,故对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赵某、杨某、张某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衣竞亮、王某、赵某、张某分别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部分经济损失,本院在量刑时亦酌情予以考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某、向某、衣亮亮、赵某、杨某、张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有一定责任,故可应相应减轻六被告人的刑事及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误工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9年3月9目起至2 024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三、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四、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9年3月9日起至201 7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五、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9年3月1 5日起至2 01 5年3月14日止)。

    六、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09年3月9日起至201 3年3月8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向某、衣某、赵某、杨某、张某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抢救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变通费、住宿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二十八万五千六百一十九元(王某已交纳二万元,向某已交纳一万元,衣某已交纳四千元,赵某已交纳一万六千二百元,张伐己交纳九千元,共计五万九千二百元,余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

    八、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专人王某误工费等其他诉讼请求。

    九、随菜扣押的物品予以没收(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纷,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

审  判  员    李##

审  判  员    唐#

 

二00九 年 十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郑 #

 

 

 

 

    

看守所里的付成励(资料图片)

    

昨天(20日)下午1时半,备受关注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弑师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记者获悉,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23岁的付成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记者了解到,宣判过程持续约半个小时。法院认定,付成励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备法律规定的自首情节,且既往表现良好,对其判处死刑,但不立即执行。

    据参与宣判的知情人士介绍,在接受宣判时,付成励一直表情平静。宣判后,付成励还询问法官,为什么判决书中只体现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而没有他本人的辩护意见。

    据悉,在庭审时,付成励的辩护律师丁海洋为其做罪轻辩护。

    辩护律师提交了14份证据,以证明付成励以往表现良好,比如他在小学至大学期间,5次获得“三好学生”的称号,3次获得奖学金等荣誉,还有献血证等。丁海洋律师证实,此辩护意见得到了法院的采纳。

    丁海洋律师证实,付成励的杀人动机是,因女友与其分手,他认为这与政法大学教授程春明有关,才产生报复心理。

    丁海洋律师说,有媒体报道付成励认为他有自首情节要求获得轻判,这是不实之词,付成励自始至终没有要求对其轻判。

    目前,付成励尚未提出是否上诉。 (京华时报供稿)

 

【新闻背景】从10月12日开始,“闫德利”——这个30岁的女人的名字在网络中的搜索量直线上升。事情源自一个以“德利”之名所写的博客“曝光279名性接触者”。经调查,初步认定生事博客并非闫德利亲手所写,而是有幕后黑手蓄意诽谤。纷纷扰扰如雾里看花,搅得看客也弄不明白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情了。而网络和媒体,在这次事件中的角色和作用,值得我们去认真反思。 对此您有何看法,欢迎就此发表观点>>   

论坛热帖: 又被黑手戏弄了?艾滋女事件当事人三次检测均未患艾滋病

 

面对黑手和推手,网络上的我们很渺小

 

 

 

 

 艾宾浩斯:谁来保护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闫德利?谁来保护有可能遭受网络黑手报复的我们?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今天你幸灾乐祸看热闹充当闲人,明天你就有可能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初见小白:闫德利、闫德利们、你和我,只要有人想,那么你就会在网络上成为一切有可能成为的形象。以前,我们被网络推手左右;今天,我们又被“网络黑手”戏弄。这何尝不是一种悲哀!

 玛法里奥:在搜索技术日益发达、信息日益透明的网络时代,几乎每一个人在网络上都是透明的,几乎每一个人的资料、身份甚至名誉都有可能成为被他人利用的工具。在暗处随时随地能够上网且不必担心泄露自己身份的人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能够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能够采用一切虚拟网络上可以利用的手段,而被报复、被利用的人则在网络暴力面前无可奈何,因为人们更愿意相信吸引眼球的内容、更愿意认为解释者的解释是“越描越黑”。

 

炒作:网络的原罪?

 

 风起安达因河:网络是一把非常锋利的双刃剑,他既能让周久耕之流无处遁形,也能让闫德利们受害伤心,所以我们必须辩证的看待这个给我们带来快乐的已经不再新鲜的网络,必须认真的考虑如何保护遭受网络报复的“闫德利”这个问题,因为我们谁也不想成为下一个闫德利。

 夏清晨:眼下,随着网络的普及,制造和传播一些信息变得越来越容易。这就要求我们,传播信息一定要本着对人和事严格负责的态度,而不能为了吸引观众眼球,违备互联网有关规定,恶意炒作,从而做出一些不负责的事情来。

 iambug:在“艾滋女”事件上,网络舆论又一次重复之前屡屡出现的错误:一旦某人被认定为“弱势者”,事实认定与法律探讨就成多余,他所做的一切似乎都可以被原谅,哪怕弱势者的行为有时也充满邪恶。

 

网友:媒体应做好引导网络舆论的舵手

 

 花少林:法律应该对在网络上恶意污蔑、伤害他人的网络黑手做出最严厉的打击措施,也应该对毫无责任感、哗众取宠的博客、论坛等网络载体做出最严格的规范。而网民,更应该负责任充满善意的面对网络。否则,我们会在网络面前毫无安全感。

 夏清晨:这起事件的当事人闫德利并没有艾滋病。这一结果对那些热衷炒作的网站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耳光。在这起事件中,作为网络和媒体无形中成为了一个推手,使得“艾滋女”事件被迅速传播,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也应该受到惩罚才对。

 路过风景:媒体作为“航船的舵手”,如果一味随波逐流,那么大船随时会有触礁的危险。作为舆论导向的引导者,媒体首先应该甄别什么样的信息是真善美的、是健康的,如果这样最基本的判断都做不到,那么还是回家卖红薯吧。范长江也说过,新闻是对人们“应知、欲知而未知的事实的报道”,首先是应知,然后才是欲知和未知。

 风铃沧海:网络不是“散布谣言,混淆视听”的“推手”。如果仅仅用“不道德”来形容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是不够的。这些“信口雌黄”、“吸引眼球”的“爆料”已经严重侵犯了个人的隐私,对个人形象、名誉、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我们希望利用法律手段对网上“虚假爆料”这一“顽疾”进行有效治理,还网络一个健康、和谐的空间。

 

  公权力如何介入

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近日,“艾滋女”事件成了焦点话题。12日,一位自称“闫德利”的人在博客中自述15岁时被继父强奸, 后到北京成了“小姐”。13日,此人在博客中发布一份共有279个电话号码“性接触者通讯录”,声称自己感染艾滋病。后据记者调查,事实似乎并不是这样。据最新报道,闫某已经回到家乡河北容城,经当地疾控部门检查,她并没有患上艾滋病。

    性、报复、乱伦、艾滋病、社会腐化,含有这些关键词的该事件,搅动起了网络世界。其实,早在媒体报道前,笔者就在“玩聚网”上,发现这个刚注册的新博客已经引起了人们的兴趣,被推友们从茫茫信息大海中打捞出来。后来更是由于电话和所谓“艳照”的曝光,成千上万的网民点击了“艾滋女”的博客。一方面,“艾滋女”的“烂也烂出名气”,被作为社会道德沦丧的标志性事件得到传播。另一方面,网上集体“窥淫”也成了社会肌体上的溃疡。

    作为理性和负责任的公民和媒体,不能以看客乃至“哄客”心态面对之。在这起网络事件当中,公权的介入更显得微妙,怎么样做才是不越权也不滥权,既捍卫公序良俗,又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不扼杀互联网上自由的氛围,又维护公民的正当权利。这正是考验警方执法水平之处。

    首先,“艾滋女”事件中,哪些应由公权处理?据报道,早在几个月前,闫德利所在的贾光村,就有人散发淫秽传单,其所述内容,与其后博客上的大同小异。闫某父母就收了半编织袋传单。当他们向警方报案时,警方以法律规定传播淫秽物品超过一定数目才构成犯罪,没有受理此案。其实,此时散发传单者的行为不仅是传播淫秽物品,而是涉嫌“发送淫秽、侮辱等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都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的治安违法行为。

    其次,“诽谤”公权该管吗?诽谤侵害的对象是闫某及其继父的名誉权,属于私权,原则上公权不应该介入。正如《刑法》第246条规定“诽谤罪”属于公民自诉案件,不应由国家公诉。此前,王帅帖案等事件当中,个别地方公安机关滥用“诽谤罪”的罪名,以“诽谤领导”的名义刑拘发帖人,严重破坏了网络空间的言论自由。但是,这不代表公权完全不可以惩治“诽谤”,因为“诽谤”不仅包括作为自诉罪名的“诽谤罪”,还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所规定严重干扰公民正常生活的“诽谤”活动。国家法律授权公安机关可对这样的诽谤者予以治安处罚,包括罚款、行政拘留。当然除了公权的保护,闫某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以及民事诉讼。

    而且本次事件已经超越了个人对闫某的名誉损害,构成公共事件,还公布了279个人的电话号码,“塑造”了一个“烂也烂出名气”的卖淫女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即使不作为“治安案件”处理,警方也必要介入调查。这个时候,既要避免警方的不作为,也要避免警方的慢作为。此外,对此类“又黄又暴力”的案件,尤其需要司法机关的办案公开,及时向公众通报。一旦此类案件的办理不够透明,公众的旨趣就可能滑向猜想、臆断,最终丧失促进公权与舆论良性互动的积极意义。□沈彬



中国青年报10月19日报道

    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9月4日的一纸判决,让张剑走出了他已待了400多天的本溪市看守所,重获人身自由。

  10天的上诉期风平浪静,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所在方都保持了沉默。备受舆论关注的张剑杀人案件,就此“妥善”落幕。10月8日上午,张剑和母亲白艳娇赶到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向为他们代理此案的律师当面道谢。

  在一群不速之客多次强行拆迁的背景下,当自己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入室殴打,家人也受到威胁时,张剑拔出了水果刀……

  在部分法律界人士看来,张剑杀人犯罪但未抵命,是我国新时期拆迁纠纷中出现的首例判决。该案向社会释放出积极信号,可成为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私权的典型案例。

  但住宅防卫权是否无限,在法律界仍存在争议。

 

  人在家里坐,祸从天上来

  张剑冲出家门,一口气跑进了平顶山的林子里。他当时还不知道自己是否杀死了人,他无法判断他的刀刺在了行凶者的哪个部位。他只记得那张面孔和他的年龄相仿。当时是2008年5月14日上午8时左右。张剑离开之后,家里的房子便被夷为平地。

 一大早在家里好端端地坐着,生性文弱的张剑无论如何也没想到会惹来这场无妄之灾。迎接他的,是一个月提心吊胆、东躲西藏的日子。

  张剑是本溪市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长青社区22组居民,28岁,失业。他所在的社区,是本溪城区最后一片大型棚户区。2005年4月,本溪市政府下发通知,把长青社区列为该市采煤沉陷区治理择址建设用地,要求居民限时腾空房屋。这片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商业开发的模式进行:本溪市华厦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华厦公司”)获取了长青社区所在大片土地的开发权,盖起了名为“山水人家”的豪华别墅群。

  包括张剑家在内的15户长青社区居民成了“钉子户”。他们认为在自己世代生活的土地上盖起的是天价别墅,并非公共事业,要求得到一笔合理补偿。

  谈不拢,可以通过合法程序强制拆迁,但华厦公司走的不是这条路。

  2007年至2008年,华厦公司员工多次带人找这些“钉子户”的麻烦。尽管本溪市政府拆迁办2006年就明令禁止其非法拆迁,但华厦公司的员工并没有对“钉子户”们收手,他们依然打人、砸东西、强行扒房。张剑那一刀,就发生在家人被一群不速之客围攻的情形之下。

  儿子拿刀捅人逃跑后,白艳娇打听得知,被刺中小腹的拆迁人员叫赵君,受雇于华厦公司。半个月后,她在辽阳找到了儿子,并带去赵君已经死在医院的消息。

  2008年6月16日,在律师和母亲的陪同下,张剑到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派出所投案自首。

  “补充侦查”用了4个月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人民检察院对张剑提起公诉。

  起诉书称:“2008年5月14日9时许,被告人张剑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的家中,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夏(原文如此,应为“华厦”——记者注)集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工作人员(被害人,男,28岁)胸部、腹部连刺数刀。”

  3月底,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为张剑做代理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议论声。

  4月初的一天中午,王令接到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员的电话,说本溪市有关领导对该案比较重视,决定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针对违法拆迁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侦查法定时限为1个月,然而,张剑一案的“补充侦查”却用了4个月。

  8月20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5月14日上午8时许,王维臣、周孟财、赵君、矫鸿伟、王伟等华厦公司工作人员进入张志国家居室内,躺在炕上的张剑以为王维臣等人来强行拆房,起身让妻子信艳抱孩子离开,信艳欲出屋时遭王维臣阻拦,张剑见状下地穿鞋时被其余华厦公司工作人员摁住并施加殴打,张剑遂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赵君臀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连刺数刀后逃离现场,王维臣随后调用挖掘机将张志国家房屋全部拆除。”

  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9月21日,记者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采访了该案的审判员李颖。她表示,张剑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他的行为和现有证据,法院认为当天张剑遭到殴打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殴打并不是以剥夺其生命为最终目的。张剑在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而刺死被害人,构成防卫过当。鉴于他有自首行为,法院决定对他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且鉴于他本人的自身情况和表现,法院认为判其缓刑不会对社会构成危害。

  “我并不完全满意,但能够接受。”9月21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王令表示,这一判决体现了本溪市中院在消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方面作出的努力。

  据王令介绍,该院对张剑一案很重视,开庭时庭长和分管院长都认真旁听了庭审。判决“虽然留有遗憾,却已殊为不易”。他说,“法院承受了来自各方面的压力”。

  是否会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

  在一家知名网站对该案的网民调查中,有7.5万多人(占总投票人数93.20%)认为,刺死人的张剑无罪。

  “尽管张剑当时已经刺伤了赵君,但仍没有效地阻止不法侵害行为的继续,张家的房屋最终被强拆了。基于此,张剑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东北大学文法学院讲师赵进华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念平认为,华厦公司对长青社区“钉子户”的拆迁属于非法拆迁,张剑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现行刑法中对正当防卫规定所作的修改补充,主要立法精神是适当放宽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除原则性地规定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外,还对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作了特别规定。这就有利于公民大胆地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震慑犯罪分子。因此,如果过于严格限制正当防卫的认定,就违背了设立该制度的初衷和本意。

  在王令看来,这是新时期拆迁纠纷中杀人没有抵命的首例案件,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此,它至少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的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敲响了暴力拆迁者的警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表示:“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把此案作为指导性案例。”

  “假如说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一案,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我希望张剑案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奠定我国公民私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王令说,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剑案的判决,是对法治精神的有效实践,可成为我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但在一些学者看来,被张剑刺死的赵君也是一个受害者。人的生命是宝贵的,正当防卫也应当有一定限度,杀人不宜提倡和鼓励。住宅的无限防卫权,并不符合我国国情——值得人们反思的是,张剑与赵君素不相识,平时都是“好人”,为什么会出现“好人杀好人”的现象。

  如何避免悲剧再度发生

  对于张剑一案中出现的本溪华厦公司强行拆迁行为,本溪市政府拆迁办有关负责人明确指出,这是企业行为,政府也曾向该公司下发《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张剑一案的发生,说明华厦公司并没有很好地执行政府的法规政令。

  9月21日下午,记者在本溪市政府拆迁办了解到,该办已经起草了《关于禁止违规违法拆迁的紧急通告》,即将提请市政府通过。该《通告》将明确禁止非法拆迁,加大管理和处罚力度,并在诸多细节上进行了强调。

  有网友称,要从源头上杜绝野蛮拆迁,除了要重申公民权利外,更重要的是救济权利。这需要通过行政程序来规范权力,改变政绩考核标准等,另一方面还需要司法机关的中立,使公众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够从司法程序中获得必要的救济。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教授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全国各地努力践行科学发展观的今天,被拆迁户遭到房地产开发商组织的殴打和非法暴力拆迁时,当地政府应尽职尽责,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权。

  新闻回顾:辽宁男子刺死强拆者被判防卫过当获缓刑

  辽宁本溪男子刺死强拆房屋者一案近日一审宣判。法庭认为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作者: 张海燕 高星    发布时间: 2009-04-21 10:09: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的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陈秀军

某购买的iphone手机经常自放电,每天待机时间不超过5小时,并且在使用中经常无故死机。原告汪某在维修手机的过程中被告知该手机系水货,故将商家诉至崇文法院,法院经审查,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原告汪某诉称,2008年5月19日,原告在被告北京万商汇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汇电子公司)处购买iphone手机两台,每台价格6200元。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自放电,每天待机时间不超过5小时。同时该手机在使用中经常无故死机。原告几次找到被告,但均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后原告到苹果保修处要求检测、维修时被拒绝,其答复原告所购手机 “是水货,故得不到一年保修期的售后服务,同时,充电器为假冒产品”。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货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是水货、得不到一年保修期的售后服务”这一消费者应知道的真实情况,被告的经营行为有欺诈行为。被告应退还购货款12400元整,并赔偿原告一倍的商品购货款。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只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12400元、并赔偿5600元。 

    被告万商汇电子公司辩称,被告有售后服务部门,原告并没有多次找被告,被告一直不清楚。原告所说的“水货”的定义被告不清楚,原告所说手机在网上没有销售许可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权威部门证明所销售的产品是“水货”,被告同意作出相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进网许可标志是加帖在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的质量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刷和核发。被告向原告出售加贴假冒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2400元整,原告汪某同时将两台手机退还被告;被告北京万商汇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600元。

内蒙古一书店主任挪用24所学校书款被判刑10年
作者: 汤计    发布时间: 2009-04-07 16:49:39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华书店扎赉诺尔门市部主任郑理,因挪用24所中小学70余万元购书款,近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披露的消息,被告人郑理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担任满洲里市新华书店扎赉诺尔门市部主任期间,收取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东湖区、原扎赉诺尔矿务局所属及新巴尔虎左旗嵯岗中心学校等24所中小学2000年春、秋两季课本预交款及原扎赉诺尔矿务局教育处教师用书款,共计人民币1212448.55元。郑理将其中的777448.55元挪用,提供给其丈夫做生意使用。200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理因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而畏罪潜逃,潜逃7年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理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提供给其丈夫使用,数额巨大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一年仅14岁的小学生,为达到抢劫他人钱财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法,将两名10岁以下儿童骗至案发地,持匕首、砖块等物将两人残忍杀害。近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邵某被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14岁的邵某系莘县柿子园乡后雷村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在外打工,年幼的邵某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09年2月初,邵某产生了买个MP4以供自己听歌的想法,自知家中无钱,邵某便滋生了抢劫比自己年龄小的小学生钱财的恶念。

  2月27日下午13时许,邵某在去上学的路上恰遇到本村的赵某(男,9岁,小学三年级学生)、马某(男,8岁,二年级学生),遂以吸烟为借口将二人骗至本村一无人居住的空院内。随后,邵某以让马某去买打火机为由将其差出,等马某离开院子后,邵某悄悄把大门插上,趁赵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猛砸其头部致其倒地,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及空院内的扳镢子刺、砍赵某头部,致赵某当场死亡。杀人完毕,邵某从赵某身上翻出了6元钱,之后,将赵某的尸体拖至空院东南角的厕所内,用一辆破旧自行车压在赵某的尸体上。此时,马某再次返回到了空院内。见马某来倒,邵某原形毕露,先是搂住马某将其摔倒在地,然后用左手捂住马某的嘴防止其叫喊,用右手持匕首朝马某头部刺扎,乱刺一通后,又用砖头、扳镢子砸、砍马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邵某在马某身上翻找但未搜出一分钱。杀害二人后,邵某脱下身上穿的衬衣、毛衣扔到厕所附近,用空院内的自来水洗了洗自己地手、脸和头部。然后,邵某锁上空院的大门回到家中换下沾有血迹的衣服和鞋子匆忙赶到了学校上课。下午放学后,邵某从家中拿了一把方头铁锨来到杀害赵某、马某的空院内,在院中间挖了一个土坑,将马某的尸体连同作案用匕首一起埋掉。

  事发当晚18时许,莘县警方接到赵某和马某家人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赵某和马某的失踪与邵某有联系,遂于次日上午将依然在学校上课的邵某抓获归案

63岁的王老太将房屋出租后,首日用锅炉供暖即出现煤气泄漏,致3名年轻房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昨天(3月30日)下午,王老太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丰北京市丰台法院受审。死者家属当庭提出近200万元的民事索赔。 

    王老太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开路拥有一处祖辈留下的房屋。2007年7月,她将房 
屋翻盖成了二层小楼向外出租。当年11月28日,她从家附近路边的商店购买了“创字”牌锅炉,并雇人安装在一楼。去年9月,21岁的宋小姐找王老太租房,随后与24岁的男朋友赵某住进位于锅炉房正上方的二层房间。去年11月14日,王老太开始烧锅炉。两天后,宋小姐、其弟弟和其男朋友被发现死在房内,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检方认为,王老太在供暖过程中没有将管道与墙之间的缝隙封堵,致煤气漏进3名房客屋内造成他们中毒身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王老太表示认罪。但她说,她在烧锅炉时为避免有烟蔓延,已将锅炉房的后窗打开,但她并未注意穿墙管有缝隙。不过,王老太的辩护人则认为她不构成犯罪,并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王老太已采取了她所想到的措施,产生的损害后果她不可能也不应该预见。”对此检方反驳称,王老太手中有锅炉说明书,其中明确标明锅炉所在房间不能与卧室相连。 

    昨天,3名死者的父母一起到庭,向王老太提起共计198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宋小姐的母亲王女士哭着告诉记者,她在一天之内失去了仅有的一儿一女。据悉,宋小姐遇害前已来京打工3年,其间认识了大学刚毕业的赵某,后一起租房居住。去年11月14日,王女士17岁的小儿子来北京看姐姐。“孩子到的当天给我发了短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王女士说,在家焦虑了两天后,她决定来北京看个究竟,结果发现她的孩子还有未来的女婿都躺在屋内没了呼吸。 

    与王女士一样痛心的,还有死者赵某的父母。昨天,赵父手拿着儿子的大学毕业证和名片说,他本决定在今年“五一”给儿子办婚礼,但现在“我已经没了精神支柱”。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因同村的冯某酒桌上开妻子的玩笑,作为丈夫的孟某在激愤之下手持斧子将冯某砍伤。日前,检察机关以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诉至密云法院。

    冯某与孟某均为密云某村农民。2009年1月5日中午,冯某与孟某夫妇共同在同村村民的张某家中吃饭。席间,酒后的冯某开玩笑戏称孟某的妻子精神有问题。为此,同席的孟某的哥哥和冯某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后经他人解劝双方罢手,冯某在厮打过程中身体受伤,在场的村民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急救车。

    老实巴交的孟某想起冯某开其妻子的玩笑气愤难平,回家抄起平时砍柴用的斧子,冲出家门去找冯某。正值救护车赶到,村民背着冯某欲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孟某见状,冲上前去,用斧子朝冯某的头部猛砍几下,在场的村民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将斧子夺下。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孟某抓获。经鉴定,冯某的损伤为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事发后,检察机关以孟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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