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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海燕 高星    发布时间: 2009-04-21 10:09:00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的邮政法修订草案规定:“外商不得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一规定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的承诺是一致的,不存在对外商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不会影响在华的外商投资快递企业现有经营业务的发展。

 

  在邮政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的提出,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不符,设置了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将影响外国快递公司在华的经营和投资。对这个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了认真研究。

 

  全国人大法律委有关负责人指出,按照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外资准入,是以成员国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和条件为前提的。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就快递业对外开放的承诺在《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中作了明确规定,即承诺对外开放快递服务,但“现由中国邮政部门依法专营的服务”除外。依据我国1986年制定的现行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以及国务院1995年6月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关于经批准成立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可以从事国际快递业务,但私人信函除外的规定,我国的信件国内快递业务不对外资开放。邮政法修订草案的上述规定与我国入世承诺是一致的。

 

  这位负责人强调,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可以在我国从事除私人信函以外的信件国际快递业务以及包裹等物品的国际国内快递业务,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规定不影响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继续从事上述业务,不存在设置新的投资和贸易壁垒问题。外商投资的快递企业在我国依法从事快递经营活动,将继续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陈秀军

某购买的iphone手机经常自放电,每天待机时间不超过5小时,并且在使用中经常无故死机。原告汪某在维修手机的过程中被告知该手机系水货,故将商家诉至崇文法院,法院经审查,依法支持了消费者的诉求。

    原告汪某诉称,2008年5月19日,原告在被告北京万商汇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商汇电子公司)处购买iphone手机两台,每台价格6200元。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手机经常自放电,每天待机时间不超过5小时。同时该手机在使用中经常无故死机。原告几次找到被告,但均不能解决上述问题,后原告到苹果保修处要求检测、维修时被拒绝,其答复原告所购手机 “是水货,故得不到一年保修期的售后服务,同时,充电器为假冒产品”。原告找到被告要求退货被拒绝。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商品时故意隐瞒“商品是水货、得不到一年保修期的售后服务”这一消费者应知道的真实情况,被告的经营行为有欺诈行为。被告应退还购货款12400元整,并赔偿原告一倍的商品购货款。原告考虑到被告的实际经营情况,只要求被告退还购货款12400元、并赔偿5600元。 

    被告万商汇电子公司辩称,被告有售后服务部门,原告并没有多次找被告,被告一直不清楚。原告所说的“水货”的定义被告不清楚,原告所说手机在网上没有销售许可证,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如果权威部门证明所销售的产品是“水货”,被告同意作出相关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进网许可标志是加帖在已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上的质量标志,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刷和核发。被告向原告出售加贴假冒进网许可标志的手机,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货款12400元整,原告汪某同时将两台手机退还被告;被告北京万商汇赛格数码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5600元。

内蒙古一书店主任挪用24所学校书款被判刑10年
作者: 汤计    发布时间: 2009-04-07 16:49:39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新华书店扎赉诺尔门市部主任郑理,因挪用24所中小学70余万元购书款,近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据内蒙古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7日披露的消息,被告人郑理1999年6月至2000年7月担任满洲里市新华书店扎赉诺尔门市部主任期间,收取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东湖区、原扎赉诺尔矿务局所属及新巴尔虎左旗嵯岗中心学校等24所中小学2000年春、秋两季课本预交款及原扎赉诺尔矿务局教育处教师用书款,共计人民币1212448.55元。郑理将其中的777448.55元挪用,提供给其丈夫做生意使用。2000年7月28日被告人郑理因无法归还挪用的公款而畏罪潜逃,潜逃7年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理身为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提供给其丈夫使用,数额巨大无法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陈秀军
一年仅14岁的小学生,为达到抢劫他人钱财的目的,采用欺骗手法,将两名10岁以下儿童骗至案发地,持匕首、砖块等物将两人残忍杀害。近日,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邵某被山东省莘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现年14岁的邵某系莘县柿子园乡后雷村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在外打工,年幼的邵某跟爷爷奶奶一起生活。2009年2月初,邵某产生了买个MP4以供自己听歌的想法,自知家中无钱,邵某便滋生了抢劫比自己年龄小的小学生钱财的恶念。

  2月27日下午13时许,邵某在去上学的路上恰遇到本村的赵某(男,9岁,小学三年级学生)、马某(男,8岁,二年级学生),遂以吸烟为借口将二人骗至本村一无人居住的空院内。随后,邵某以让马某去买打火机为由将其差出,等马某离开院子后,邵某悄悄把大门插上,趁赵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砖头猛砸其头部致其倒地,后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及空院内的扳镢子刺、砍赵某头部,致赵某当场死亡。杀人完毕,邵某从赵某身上翻出了6元钱,之后,将赵某的尸体拖至空院东南角的厕所内,用一辆破旧自行车压在赵某的尸体上。此时,马某再次返回到了空院内。见马某来倒,邵某原形毕露,先是搂住马某将其摔倒在地,然后用左手捂住马某的嘴防止其叫喊,用右手持匕首朝马某头部刺扎,乱刺一通后,又用砖头、扳镢子砸、砍马某头部致其当场死亡。之后,邵某在马某身上翻找但未搜出一分钱。杀害二人后,邵某脱下身上穿的衬衣、毛衣扔到厕所附近,用空院内的自来水洗了洗自己地手、脸和头部。然后,邵某锁上空院的大门回到家中换下沾有血迹的衣服和鞋子匆忙赶到了学校上课。下午放学后,邵某从家中拿了一把方头铁锨来到杀害赵某、马某的空院内,在院中间挖了一个土坑,将马某的尸体连同作案用匕首一起埋掉。

  事发当晚18时许,莘县警方接到赵某和马某家人的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根据群众举报,发现赵某和马某的失踪与邵某有联系,遂于次日上午将依然在学校上课的邵某抓获归案

63岁的王老太将房屋出租后,首日用锅炉供暖即出现煤气泄漏,致3名年轻房客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昨天(3月30日)下午,王老太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丰北京市丰台法院受审。死者家属当庭提出近200万元的民事索赔。 

    王老太在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开路拥有一处祖辈留下的房屋。2007年7月,她将房 
屋翻盖成了二层小楼向外出租。当年11月28日,她从家附近路边的商店购买了“创字”牌锅炉,并雇人安装在一楼。去年9月,21岁的宋小姐找王老太租房,随后与24岁的男朋友赵某住进位于锅炉房正上方的二层房间。去年11月14日,王老太开始烧锅炉。两天后,宋小姐、其弟弟和其男朋友被发现死在房内,死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检方认为,王老太在供暖过程中没有将管道与墙之间的缝隙封堵,致煤气漏进3名房客屋内造成他们中毒身亡,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王老太表示认罪。但她说,她在烧锅炉时为避免有烟蔓延,已将锅炉房的后窗打开,但她并未注意穿墙管有缝隙。不过,王老太的辩护人则认为她不构成犯罪,并提出此案属于意外事件,“王老太已采取了她所想到的措施,产生的损害后果她不可能也不应该预见。”对此检方反驳称,王老太手中有锅炉说明书,其中明确标明锅炉所在房间不能与卧室相连。 

    昨天,3名死者的父母一起到庭,向王老太提起共计198万余元的民事索赔。宋小姐的母亲王女士哭着告诉记者,她在一天之内失去了仅有的一儿一女。据悉,宋小姐遇害前已来京打工3年,其间认识了大学刚毕业的赵某,后一起租房居住。去年11月14日,王女士17岁的小儿子来北京看姐姐。“孩子到的当天给我发了短信,之后就再也联系不上了。”王女士说,在家焦虑了两天后,她决定来北京看个究竟,结果发现她的孩子还有未来的女婿都躺在屋内没了呼吸。 

    与王女士一样痛心的,还有死者赵某的父母。昨天,赵父手拿着儿子的大学毕业证和名片说,他本决定在今年“五一”给儿子办婚礼,但现在“我已经没了精神支柱”。 

   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信息来源:京华时报

 

因同村的冯某酒桌上开妻子的玩笑,作为丈夫的孟某在激愤之下手持斧子将冯某砍伤。日前,检察机关以孟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诉至密云法院。

    冯某与孟某均为密云某村农民。2009年1月5日中午,冯某与孟某夫妇共同在同村村民的张某家中吃饭。席间,酒后的冯某开玩笑戏称孟某的妻子精神有问题。为此,同席的孟某的哥哥和冯某发生争吵并发生厮打。后经他人解劝双方罢手,冯某在厮打过程中身体受伤,在场的村民当即拨打急救电话呼叫急救车。

    老实巴交的孟某想起冯某开其妻子的玩笑气愤难平,回家抄起平时砍柴用的斧子,冲出家门去找冯某。正值救护车赶到,村民背着冯某欲将其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孟某见状,冲上前去,用斧子朝冯某的头部猛砍几下,在场的村民立即对其进行制止,将斧子夺下。随后,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孟某抓获。经鉴定,冯某的损伤为颅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

    事发后,检察机关以孟某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提起公诉。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小李没有想到作为父亲李某唯一的亲生女儿,在父亲去世后自己竟然没有遗产继承权。3月20日,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遗产继承案,一审确认李某的遗产由小李的姑姑继承。

    小李的母亲与父亲李某于197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小李跟随母亲生活。李某离婚后一直未再婚,并于1985年调至东营工作。去年年底,李某在东营病逝,遗留80型楼房一套。李某去世后,李某的姐姐主张对李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并向法庭提交了李某的临终谈话记录,证明自己依法应享有继承权,而小李认为自己是李某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继承李某的房屋,因此小李将姑姑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依法确认自己对房屋的继承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姐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其对李某尽了生养死葬义务的事实。且其提供的李某临终谈话记录,有两名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见证,并由临终看护人之一记录,且见证人出庭接受了双方当事人质询,记录内容与见证人的当庭陈述能够相互印证,小李虽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向法庭申请鉴定,对该证据法院依法予以采信。该份证据虽然不具备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但其内容反映了被继承人李某对其房产的处理意向,在遗产分割时应予考虑。小李作为被继承人唯一的亲生女儿,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自1975年被继承人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小李跟随母亲在外地生活,虽然在最初的几年里,小李和父亲有过来往与联系,但小李不能向法庭提供其在2000年至2007年父亲病重且需要有人照顾期间,来东营照顾李某生活或处理丧事的证据,可以认定小李对父亲有遗弃行为,依法应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李某遗留的房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其姐姐继承。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崔亮  发布时间:2009-03-17 10:12:05

 


 

    河北来京人员郑丽刚、柴彦军去年在本市昌平区策划绑架,后因形迹败露被民警抓获,后被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公诉。审理过程中,昌平法院根据全国人大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绑架罪的规定审结了该案。据悉,这是本市法院首次适用刑法修正案(七)作出判决。

    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为向王某勒索财物,预谋对王进行绑架,并准备了刀、枪状打火机、假车牌、胶带、迷彩服、口罩、手套及车辆等作案工具,于2008年10月27日至30日驾车对王某进行跟踪。后二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并抓获,公诉机关以绑架罪对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提起公诉。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二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犯绑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郑丽刚的行为系犯罪预备,有自首情节;辩护人关于柴彦军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预备,建议法庭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柴彦军的行为系犯罪中止,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律规定进行了重大修改,并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昌平法院根据刑法修正案(七)认定被告人郑丽刚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柴彦军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主审法官介绍,刑法修正案(七)将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此前,刑法相关条款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主审法官表示,现在的绑架犯罪已经和多年前大不相同,以前绑架者多是亡命之徒,手段也很残忍。现在绑架者很多既不“撕票”,也没有虐待行为,只要拿到钱就会放人。而修正前的刑法对绑架罪设定的刑罚层次偏少,已不能完全适应处理这类情况复杂案件的需要。这次修正,既考虑了绑架罪严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应予严惩,又考虑到实际发生的这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比较复杂,因此在刑法设置上适当增加了档次。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惩治此类犯罪。在本案中,被告人郑丽刚、柴彦军自愿认罪,并且鉴于二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郑丽刚有自首情节,柴彦军能坦白全部犯罪事实,分别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编辑:罗熹


    郑州市民秦先生与郑州铁路局较上了真。几天前,他买的3张火车票装在口袋内不小心被妻子洗了,掉了4个角。

 

  火车站工作人员说,掉角的票相当于已经验票,只能“作废”。他不服,将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照价赔偿车票钱639元。

 

  昨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3张火车票被洗“作废”

 

  秦先生在郑州一学校上班。受单位领导委派,3月8日下午,秦先生在黄河路与文化路交叉口的车票代售点,买了3张郑州至北京西的D134动车票,单张票价是213元,16日发车。

 

  那天正好是周日,秦先生说,他买完票就回了家。第二天早上,他正打算上班时,看见妻子正在阳台上晾刚洗好的衣服。

 

  这时,秦先生突然想起,刚买的3张火车票还在衣服口袋里。他赶紧把票掏出来,果然,票还在。但3张车票已经洗得发白,4个角也掉了。但经辨认,车票上的日期、车次、条形码后半部分及“C095861”等车票编号都还能看清楚。

 

  当天,秦先生拿着车票到火车站询问,是否能重新打印3张车票。但被告知,已经洗掉4个角的火车票“作废”,不能用也不能退。况且,上面的有些字已经被洗掉,根本无法辨别。

 

  火车站的工作人员解释,凡车票出现破损(车站工作人员正常检票除外)、削角,即使缺一个角,即认定验过票了,就认定为作废。这3张票缺了不止一个角,只能作废。

 

  状告铁路局索赔

 

  “车站售票后,电脑里肯定有记录,而且车票上一些信息还很清楚,怎么能说作废?” 秦先生不解,“即便是人民币,出现破损还可以到银行兑换”。为不耽误行程,秦先生只得重买车票。

 

  事后,秦先生越想越窝火。3月10日,秦先生再次找到火车站相关负责人,但答复相同。

 

  协商不成,秦先生将郑州铁路局告上了法庭,要求照价赔偿3张火车票钱639元。

 

  掉角的火车票是否“作废”?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说,相关规定中并没有对残缺火车票强制作废的规定,秦先生的车票若是真票,在乘车日前,不能因缺角就视同车票作废。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讲,秦先生付钱买了火车票,就已经和火车站形成了合同关系,虽然合同少了几个角,但合同内容明确存在,可以看清,火车站应该视该车票为有效车票。



来源: 大河网-河南商报
■案情

    2007年7月17日20时许,阚立刚乘坐张锦江驾驶的津DB7151号“朗风”牌小客车,沿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东街由北向南行驶至碧泽园小区门前停车后,阚立刚打开左后车门时,与由北向南骑行电动自行车的孙建忠相撞,孙建忠被当场撞伤,阚立刚等人立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孙建忠后于2007年7月21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孙建忠的死因为颅脑损伤。经交管部门的责任认定,阚立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以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阚立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阚立刚等人报警并保护现场等候处理,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阚立刚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判,检察院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其特殊之处在于,第一,本案的案发地点位于住宅小区的大门口,处在主干道路的边缘位置;第二,本案的肇事人并非车辆的驾驶人,而是搭乘车辆的乘客;第三,本案案发时,车辆处于停止状态,而非行驶状态。

    一、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只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重伤)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法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只要经判断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那么它就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反之,即使发生事故也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案的事发地在小区门口,虽位于道路边缘,但仍处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内。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本案中被告人打开车门之前没有充分尽到向后瞭望的注意义务,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打开的车门与同向行驶的骑车人发生碰撞,并致人死亡,符合交通肇事罪主客观方面的要件。如果本案不是发生在小区门口,而是发生在小区里面,那么性质就完全不同。因为小区内的道路一般是不允许无关车辆随意通行的,因此它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所指的“道路”,也就不是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区域。如果在小区之内发生这样的事故,则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二、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从司法实践看,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即司机驾驶员。但是刑法并没有将交通肇事罪的主体限定在交通运输从业人员的范围内,前述《解释》的第一条更是非常明确地规定非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构成本罪主体。《解释》的规定是合理的。因为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范对象不仅只针对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也包括其他交通参与人,换言之,交通运输人员之外的其他交通参与人,不仅也应当在参与交通的过程中遵守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也可能在此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引发交通事故。本案中的被告人是搭乘他人车辆的乘客,属于非交通运输人员,但非交通运输人员并非可以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国务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均设专节对行人和乘车人应当遵守的交通规则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若他们违反这些规定而引发重大交通事故的,同样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停驶车辆也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

    一般的交通肇事罪多发生于机动车的行驶状态,而本案机动车处在停驶状态却引发交通事故。对此,需要明确的是,刑法并未对交通肇事罪中机动车所处的状态作出限制,无论是行驶状态还是运输过程中的临时停靠,只要违反相应的交通法规而引发交通肇事,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就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