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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开走前妻小车涉盗窃被判3年被告不服上诉
2009年10月25日 14:17 来源:羊城晚报
开走前妻的车子,被定上一个盗窃罪名。这是怎么回事?昨天,在看守所呆了近1年3个月的谭先生“暂时获得自由”,向记者讲述这段“离奇经历”。
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离
谭先生说,一切缘起于他和前妻之间剪不断、理还乱的情感纠纷。
上诉人:李某,男,1976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广东省某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曾任安徽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广东省某市某区某小区A座AAA室。2006年12月19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被某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李某不服某市**区人民法院(2007)*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虽然接受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提供的一部分证据效力不予认定,基本否定了其起诉的主要依据,但是又对大量非法取得或者不符合条件的证据仍认为“公安机关所取证据来源、形式均合法,且能够相互印证”,明明辩护人在
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律师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经过辩护人查阅案卷材料,并亲自对相关现场进行调查取证,会见被告人后,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实施“故意捏造并多次在多家网络上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某公司商业信誉”的行为,并且“造成恶劣影响且情节严重,致使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6854092元”的后果,但是其所提供的全部证据不仅不足以对此进行证实,部分材料反而证实本案的举报人某地产公司及其负责人涉嫌提供、制造假证据,符合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的特征,特别是对所谓的损失进行虚构,涉嫌触犯《刑法》第305条的规定,提请法院对该部分证据委托权威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对其提供的所谓损失现场进行全面调查,一经查实,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
被告人李某,男,1976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广东省某市人,大学文化程度,捕前曾任安徽某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业务员,家住广东
其实,尤其让本人担心的是,掌握决策大权的官员们,在歌功颂德中,不能警惕一些洋大人利用这种“套近乎”的机会,在中国的长期经济布局中玩“潜伏”,最终影响中国经济、中国企业的公平健康发展。
(图右:穿著中石化牌MINI三角裤的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中石化广场)
http://news.sina.com.cn/o/2009-11-18/043916624636s.shtml
俞正声首度公开回应“钓鱼事件”
2009年11月18日04:39
浮华褪尽, 真的一无所有
----说说《沧海》与《鹰隼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