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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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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传》与古代法律文化(之三)

    (八)邓析竹刑

   《左传·定公九年》载:“郑驷颛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君子谓子然于是不忠。苟有可以加于国家者,弃其邪可也。……思其人,犹爱其树,况用其道而不恤其人乎!'

邓析私造竹刑,可能比子产刑书更为完备,故郑执政用其竹刑。邓析更富有反传统色彩,故为当时守旧势力所不容。

    (九)赵鞅刑鼎

   《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夫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卿大夫以序守之,民是以能尊其贵,贵是以能守其业。贵贱不愆,所谓度也。文公是以作执秩之官,为被庐之法,以为盟主。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且夫宣子之刑,夷之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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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传》与古代法律文化(之一)

 

   《左传》即《左氏春秋》、《春秋左氏传》. 《春秋》相传是孔子据鲁国史官编的《鲁春秋》删定的史书,是一部记载了自隐公元年(公元前722年)至哀公十四年(公元前481年)共242年史事的编年史。孔子以此教授学生。《史记·十二诸侯年表》、《汉书·艺文志》认为《左传》的作者是与孔子同时的鲁国太史左丘明,此书是为了注解《春秋》而作。但对于《左传》作者,历来意见不一。《左传》成书约在战国前期,其所述春秋史事带有极强的真实性,并为考古发掘之器物铭文所证实。因此,《左传》是了解和研究古代法律实践活动的极重要的典籍。晋杜预注、唐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阮刻《十三经注疏》本)、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1981年)、沈玉成《左传释文》(中华书局1981年)、杨伯峻、徐提《春秋左传词典》(中华书局1985年),是研究和使用《左传》的重要著述。

 

          一、古老先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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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的“七出”“义绝”“三不去”

 

    《唐律·户婚律》: “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去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七出”又称“七去”. 《大戴礼·本命》: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是说,在下面七种情况下丈夫有权休妻,即不孝顺公婆,未生养男孩,有不正当的两性行为,容不得丈夫之妾,患某种疾病,说了不该说的话,盗窃财物。

    “义绝”,是指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殴杀、奸非及妻对夫的谋害行为,便构成法定离婚条件,须强判离婚。《唐律·户婚律》: “夫妻义合,义绝则离,违而不离,合得一年徒刑。'

    “三不去”是对“七出”的限制性规定。即有三种情况不得休妻。《大戴礼·本命》: “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历)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这是说妇女出嫁时有父母,后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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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儒生与文吏从对立走向融合

 

    西汉以后,曾经倍受打击与压抑的儒学逐渐复兴。民间教育的深厚根基使儒学保持生命力,通经入仕的政策又使儒学步入王朝的殿堂。于是,肩负着历史重任的一代儒家演出了新的一幕。

    (一)悄悄踏上官府的台阶

    儒学迂阔而不切于实用,故长期无人问津。加之前有商鞅“燔诗书而明法令”,(《韩非子·和氏》)后有李斯“焚书坑儒”及“偶语”、“挟书”之禁,使儒学倍受打击,处境艰难。但是,儒学并未断绝,它在自己的故乡仍保留着极大的生命力。正如司马迁在《史记·儒林列传》中所指出的:“天下并争于战国,儒术既绌焉,然齐鲁之间,学者独不废也。' “及高皇帝诛项籍,举兵围鲁,鲁中诸儒尚讲诵习礼乐,弦歌之音不绝,岂非圣人之遗化,好礼乐之国哉?' “夫齐鲁之间于文学,自古以来,其天性也!'

儒生首次参与政治活动是在秦末。“陈涉之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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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荀子法律思想探索(之二

 

          五、“有法者以法行,无法者以类举”的“混合法”理论 

   如果说,荀子的“人治”主张是对法家机械“成文法”样式的修正的话,那么,“人治”的理想蓝图则是构筑一个“成文法”与“判例法”有机结合的“混合法”样式。可以说,“混合法”样式是荀子“人治”理想的归宿。自西汉至清末的封建法律实践活动,正是实践了荀子的“混合法”理论。在这一角度可以说:“两千年来之法,荀法也,混合法也。' (作者语。谭嗣同《仁学》二十九:“两千年来之学,荀学也。')

     (一)荀子的“类”概念

    战国时期,周礼的崩坏和新生事物的崛起,造成“名实相怨”的现象;而百家林立相互争胜,又催动着古代名辩之学的繁荣。“类”就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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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法治思想的再评判(下)

                                       ——兼与杨师群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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