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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应该知道他们(2009-06-28 11:31)

清华大学教授、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最近说:“中国权威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0.4%的人掌握了70%的财富,财富集中度高于美国。”

这0.4%是什么人组成的呢?

蔡教授没提供,但是几年前媒体曾经披露,据国务院研究室、中央党校研究室、中宣部研究室、中国社科院等部门一份联合调查报告的数据,截至2006年3月底,中国内地私人拥有财产(不含在境外、外国的财产)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有27310人,超过1亿元以上的有3220人。在超过1亿元以上的富豪当中,有2932人是高干子女。他们占据了亿元户的91%,拥有资产20450余亿元。而考证其资产来源,主要是依靠家庭背景的权力资本。

阿伦特将极权主义看作二十世纪的产物,是很有洞察力的判断。
阿伦特这一判断,有助于我们思考中国问题的时候,能注意到中国传统的中央集权体制和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极权体制的差别。
但是,她只是从官僚体制的科层制度以及意识形态来探讨极权主义的根源,令我感到有所欠缺。
我觉得,人类社会之所以在二十世纪出现了极权体制,和工业革命把人类社会带进了“热兵器时代”有关。所谓“热兵器时代”,说得简单点,就是“枪炮时代”。
在枪炮出现之前,战争杀人的武器是刀剑。这种武器的特性,决定了一旦战争发生,其结果必然是两败俱伤,只是谁的损失更大而已。
因此,在冷兵器时代,平民百姓如果起来造反和政府军作战,双方的实力悬殊是决不会象“热兵器时代”那样大。
在热兵器时代,对于不掌握枪炮的一方来说,根本就是任人宰割了。
因此,毛泽东可以在二十世纪说:“枪杆子里面出政权”。冷兵器时代,没有人会说“刀把子里面出政权”,因为这是不现实的。
正因为在冷兵器时代,政府在武力上并不占有绝对的优势,他们就无法依靠武力把统治延伸到社会基层和乡村,他们就不得不注意民意民心,和基层达成妥协。这就

 
(作者按:六年前我写下的这篇文章,不久就被各大网站删除,甚至几年后我的新浪博客也不允许发表。少数保留此文的网站,也不允许回复和讨论。政府对朝鲜的政策如果是准确的,就不用害怕讨论,如果是错误的,压制不同意见的后果将更为严重。有鉴于朝鲜再次违背承诺,两次试爆核武器,我现在借机将六年前的旧作贴出来)


1998年,我在《明报》做记者时获悉:饥饿的朝鲜难民冒死偷渡出境,逃到中国求生,他们大多隐藏在东北边境朝鲜族集居地区,在那里打工为生,他们要求很低,只要吃饱肚子。当地朝鲜族也很欢迎这样的劳动力。但朝鲜特工很厉害,隔一段时间就递交一份情报给中国政府,将这些偷渡者在中国的居住地点写得清清楚楚,要求中国政府引渡。中朝之间是签定过相互引渡条例的,江政府接到朝鲜的情报,乖乖服从,将这些偷渡者一一逮捕,押送边境,移交给朝鲜边防军。  
朝鲜边防军收到这些难民后,就用铁丝穿透他们的锁骨,一个一个串起来,连妇女也不放过,一样对待,然后押到附近,对着后脑勺开
胡作非为滥用职权谋私利的原贵阳花溪区委书记王真霖及其弟日前双双被双规!
花溪区有关陈庭芳案件的会议记录证明了这起冤案是王真霖一手操办的结果。
日前,花溪区委召集区公检法的会上,念了吴洪森所写的《贵阳花溪陈庭芳案》。
王真霖虽然被双规了,但是对陈庭芳冤案,花溪区委至今还没采取任何纠正错案的动作,不作为。
据了解,中央对某些地区如河北等,因为官员问题造成的上访采取一票否决制。我在此警告贵阳花溪区委不要观望拖拉,没谁冤枉坐了十个月的牢会罢休的。事情闹大了,现任区委领导的责任是逃不掉的。

(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

 

009524关注邓玉娇案及网络民意研

(根据会议现场速记整理)

 

 

 

后改革研究所陈永苗:一:我们应该有个共识,邓玉娇确实是正当防卫。凭已有的证据,强奸罪是确定无疑的。

 

巴东警方声称邓玉娇有忧郁症,警方这一说法,从好的方面来说,也许是想免于邓玉娇死刑,从坏的方面来说,也许想指控邓玉娇反应过激。
我想请教的是:即便邓玉娇是精神病患者,她有没有正当防卫免于自己被强奸的权利?
如果精神病人正当防卫的权利不可剥夺,那么邓玉娇杀人案的焦点根本就不在她是否有忧郁症,而是在她是否正当防卫?
只要邓玉娇属于正当防卫,警方有什么权利去管她有什么病?
根据我国刑法,面临强奸威胁的正当防卫是无限度的防卫,因此邓玉娇两次被按倒在沙发床上,用水果刀奋起反抗,刺死那个强迫她提供特殊服务的官员邓贵大,是完全无罪的。
邓玉娇如果被判有罪,这个国家这个政府就犯下了大罪。
杭州飚车案发生后,当地警方不仅胡乱认定“七十码”,当地报纸对这起罔顾市民生命安全的飚车案只字不提,当地政府还一再删除本地网络上有关飚车案的所有帖子。
如果不是外省网络汹涌的报道和评论,这起富家子弟飚车撞死路人的案件就被黑掉了。
宪法白纸黑字写着的公民言论自由,被肆意践踏的日子我们还要忍耐多久?
难道不应该追究这起飚车案中,官员侵害言论自由的违宪责任吗?

昨天我在新浪博客和真名网学术论坛贴出《贵阳陈庭芳案》之后,真名网友陈庭芳胞姐在跟贴中提供了冤案之所以产生的幕后材料,现在我转贴如下:

 

谢谢吴老师为我妹妹的事情呼吁。

花溪原区委书记王真霖打一声招呼把我妹妹关押了十个月,不拿54万元的保释金不得取保候审。花溪公安局办案警察毫不避讳得意洋洋直截了当地告诉我,区委书记在他们公安局三楼连夜开会定罪。而我妹妹当时刚在贵阳市中医附院动完肾脏手术,手术伤口都没有愈合。她在公安医院住院一周,被“上级”知道,居然把送她去医院的警察骂了一通。说明明就是要她坐牢,怎么让她去医院疗养?

这个王真霖现在居然被调到贵阳学院当院书记,看见他装模作样为人师表的发言极度反感。

南明区法院院长李雪夜和民事庭庭长严明不是好东西,明明贵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区委区政府倒卖假票,涉案金额重大,居然包庇贵州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判我妹妹全责。
其实只有我妹妹卖的票是附有发票的,其他全部是假票。
我去花溪税务局取证,居然税务局的局长所长直接告诉我,花溪区区委打招呼的,不准出证据。
李雪夜不说该案已经涉及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居然

贵阳陈庭芳案(2009-05-16 00:01)

(请看此帖网友广为转贴)

 

陈庭芳,贵阳市花溪国际旅行社瑞金南路门市部的承包人。

 

陈庭芳不属于花溪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花国旅)编制内人员,不享受花国旅任何工资待遇与福利,与花国旅只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承包关系,每年还需向花国旅上缴一万元的承包费。

 

按照国家旅游局相关规定,门市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与旅行社主体具有同样的经营范围以及经营各项业务的权力。

陈庭芳不是“国有事业企业工作人员”,然而竟于2007年7月12日被贵阳市花溪区公安局以“国有事业企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将陈庭芳刑事拘留;一个半月后,2007年8月17日,花溪检察院以此罪名批准逮捕陈庭芳。

 

陈庭芳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