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81 号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已经2006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四条 国家对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办法。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撞死流浪汉,白撞?
文:黄小米 Monday,
December 18, 2006
一、概念及其构成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在此点上本罪与抢劫罪不同;本罪只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不危害人身安全,属单一客体。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一般的财物,如金钱、物品等,不包括枪支、弹药、公文、证件、印章等特殊物品,否则不构成本罪。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出其不意,公然对财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抢夺行为必须公然进行,但不是指必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面前实施抢夺行为,而是指公开夺取财物,或者说在被害人当场可以得知财物被抢的情况下实施抢夺行为。抢夺行为是直接夺取财物的动机,即直接对财物实施暴力而不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暴力;实施抢夺行为的,被害人可以当场发觉但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制服不能抗拒,也不是受胁迫不敢抗拒。这是抢夺罪与抢劫罪的关键区别。即使行为人夺取财物的行为使被害人跌倒摔伤或者死亡,也不成立抢劫罪;对伤害与死亡结果另成立其他犯罪的
偷情的照片谁能看?
这是一个偷情的时代。
一次网络聊天、一次饭局邂逅、一次打错的电话、或是一次发错的短信。。。。。。都会给原本陌生的都市男女们带来偷情的机遇。
一次公司聚会、一次随心谈话、一次协作的任务、或是一次共同的出差。。。。。都会给原本是同事的办公室男女们创造偷情的时空。
所以,这是一个偷情的时代,一个没有夫妻忠诚的时代,一个私情泛滥的时代。
然而,由婚外情而产生
之所以起这么个题目,绝对不是想哗众取宠。而是因为见过太多的离婚案件中隐匿财产的情况,所以想写下这篇稿子,让女人们聪明起来。
去年这个时候,我的一个朋友的姐姐离婚,想委托我代理,因为我拒绝代理离婚案件,但朋友的面子不能不给,于是就帮他的姐姐分析了案情,让她明白如何应诉,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私下里了解,我才知道,她的老公是作倒卖承兑汇票生意的。这行我了解,是比较赚钱的。当我问她有多少财产时,她竟然说她根本就不知道她老公这些挣了多少钱,房子倒是有两套。同时我还了解到,在她老公起诉离婚前,还当了一
三、医疗事故鉴定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
实务中,大多数法官均认为,只要是医疗纠纷,就应当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否则便推定为医院方举证不能,承担败诉的结果。笔者在代理此类案件中最不能接受的观点正是这个。
其实上述法官的观点是把医疗事故鉴定视为判断是否医疗事故的唯一要素,认为只要是医疗纠纷,那么必须由院方提出申请鉴定。这种观点是错误地理解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正确含义,是一种绝对化及片面化的作
论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举证就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并加以证明。《民事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