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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可怕的CX(2008-11-19 20:33)

不做设计好多年。

不混景观论坛好多年。

 

这几天因为boss突然仍了个园路绿化的case给我。为了找灵感在景观论坛上泡了半天。其实吧,也没翻多少图。迎面而来的印象,怎么发觉现在的小孩做图还没我们这批老人家做得精细呢。按理说,离俺们毕业都过了好几年了,无论从知识结构、绘图软件、视野……来讲,现在的图纸应该会比我们当年的PP很多才是正常。

 

结果我真是失望了。

 

找到几个勉强能做参考的,准备下下来。结果不知是论坛抽风还是我的rpwt,施工图就没成功下到一张,郁闷。

 

以上的郁闷都暂时放在一边。就在我将要下网的那刻,鬼使神差地随手点了一张效果图出来。结果……结果……很奇迹地发现……这张图怎么very very熟悉。开始以为设计嘛,天下文章一大抄,看着眼熟也很正常。但是!但是!很不幸地发现,这张图就连每一个细节都和我在几年前的某个旧作一模一样。一模一样!连广场地面的铺装、喷水池的PS素材、树阵的位置、停车场的方向、人工湖的弧线……不一一列举了,总之,就是说,除了被PS特意虚化掉的背景、甲方、设计师的落款以外,这张图和我的旧作有99%的相似度。

 

——“四川省……资源厅”的后花园堂而皇之地变成了“上海市……航空公司基地”的中庭绿地。

 

——如此明目张胆的GJM!

 

好在,本人现在不吃这口饭。不然肯定就不是象现在这样惊诧后一笑置之了。不过,既然连名不见经传的本人n年前的作品都有人问津,目下国内景观界抄袭之风的可怖也可见一斑。

安然暴动(2008-01-13 15:46)

安然暴动,是我去年没事在晋江码字时遇到的一位网友。我当时正在晋江连载一个very冷的故事,某日,不速之客的她,对我说了一堆赞美和鼓励的语言。此人极有趣。其文字温暖清新,其画风干净利落,其rp神似富坚。自她不留一字人间蒸发以来,她在晋江挖的猎人同人坑害无数粉丝。(如有爱好猎人且不怕掉坑的同学,欢迎参观遗址:http://www.jjwxc.net/onebook.php?novelid=233804

 

我特别要说的是,她的这个ID很有特色,让人过目难忘。她对这个ID的解释也很生动:安然暴动,就是——安静地,改变世界。细细咀嚼,我以为,这是很好的一种生活态度呢。在沉默中,继续坚持着淡淡的傲然和小小的不放弃。乍看很矛盾的两个词就这样组成了不可思议的和谐。

 

因为很久没有更新博客,所以算是做个说明吧。其实,我写博客的时间大约会变得很少很少。为了求得我可怜的工资水平的增长,我不得不更努力地学习。2008年,几乎整年都要用来准备一堆有用没用还说不清楚的考试。然后到年底,我将重新进行之前中断的网络写作计划: http://206053.jjwxc.net

 

××××××

 

在JJ看到坑中生灵的召唤N条,在sina上收到一位同学找她的短消息。

唉,说起来,这个家伙去年差不多就是在这个时间突然人间蒸发,连个说明也没有,真是BT,同时,也实在是有些令人担心呢。wonghsi 2008.1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三个集中”,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加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本着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率先突破、大胆创新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方式,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后所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集镇、建制镇中原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以及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将依法取得的宅基地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进行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按照先整理集中、再流转使用的原则,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使用权有偿、有限期流转。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产权代表界定

 

  第五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为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和储备

 

  第八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及其下属的土地开发整治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按照“统一立项、统一管理、统一验收”的原则,与农用地和未利用地整理一并实施;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的原则单独实施。

  第十条  实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腾出的建设用地指标,在扣除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后节余的部分,纳入市、县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统筹调配挂钩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库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者可通过与储备机构协商或按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有偿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指标。储备指标有偿使用费专款用于土地综合整理和小城镇及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第四章  流转管理

 

  第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抵押等形式。

  第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土地出让费的行为。

  第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出租给使用者使用,由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一定年期的土地出租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将一定年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收益金折成股份,由土地所有者持股,参与分红的行为。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联营和抵押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得流转:

  (一)在城市(中心城区、县城)规划建设用地区范围内的;

  (二)在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确定的整理项目区内未实施土地综合整理的;

  (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四)司法机关依法裁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

  (五)初次流转后,土地使用者未按流转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旅游业、服务业等经营性用途以及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进入土地有形市场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公开交易。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国土资源局制订。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土地所有者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决议和集体土地所有证,向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局(分局)提出流转申请,经区(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核发同意流转批准书。

  (二)土地所有者取得同意流转批准书后,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实施流转,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

  (三)土地使用者持同意流转的决议、同意流转批准书、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等资料,到土地所在地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由登记机关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农民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租赁性经营房屋,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的,流转双方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前次流转合同和再次流转合同等资料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次流转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再流转年限不得超过初次流转合同约定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随之流转;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流转。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流转,其初次流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七条  流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费或提供土地。一方违约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流转合同约定请求违约赔偿。

  第二十八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土地使用者要求续期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提出申请,经土地所有者同意,重新签订流转合同,支付土地使用费,办理土地登记后,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期届满且不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土地使用权由土地所有者无偿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因公共利益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依法办理征收手续,集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服从,原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自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之日终止。

 

第五章  宅基地流转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或宅基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远离城镇不实施土地整理的山区、深丘区,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在符合村庄规划、风景名胜区保护等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房屋联建、出租等方式流转。房屋报建按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请新的宅基地。

  第三十四条  鼓励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退出的宅基地纳入集体建设用地储备库。农村村民退出宅基地的补偿,不得低于当地征地补偿标准。

  

第六章  地价和收益管理

 

  第三十五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并根据城镇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对基准地价和最低保护价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价格不得低于政府公布的该区域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最低保护价。

  第三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取得的总收入在扣除县、乡各项投入以及按规定缴纳税费后,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流转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农民的社会保险。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省、市有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八条  国家和省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若有新的规定,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因各种原因未履行用地和规划报建批准手续,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后,完善相关手续。1999年以后占用耕地的,在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后,方可按本办法完善相关手续。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各区(市)县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资料来源:成都市国土资源局[2007]第296号文

    铁打的房子也在风雨飘摇。
  
    “到农村去!”10年前北京郊区已经出现了“小产权房”,只有少数人购买。2003年以后,随着中国房产市场的升温,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许多村镇开始直接或间接开发“小产权房”。据称,目前北京已售和在建的“小产权房”有千万平方米。就在这两天,北京通州又查出了百万平方米的“小产权” 房。
  
    无论政府以什么名义“叫停”,以其低于城区一半甚至更多的价格来看,相信“小产权房”热还会持续下去。因为老百姓越来越买不起房,因为“大产权”房盘剥得太多。前不久,有开发商“爆料”:“楼盘开发成本只占房价20%,开发商能够拿到其中40%的利润,余下超过40%的利润全部被相关职能部门 ‘层层消化’掉了。”所以,在政府的参与下房价越调越高,而“个人合作建房”、“不买房运动”等同样在各种因素的干预下一事无成。“小产权房”低价热销,独辟蹊径地嘲讽了政府“调而失控”的政策——在政府缺席的地方,社会反而将房价调控得很好。
  
    眼下人们热议“小产权”与“大产权”,笔者却忍不住要笑。
  
    产权就是产权,只有“有”和“无”的问题,没有“大”和“小”的问题。就像一个人,有生命就活着,没有生命就死了,若非有人无事生非或者势利歧视,本也无所谓“一条大命”和“一条小命”的区别。然而,法律却是要讲公正的,毕竟这些房子都是在光天化日之下盖起来的,怎能像对待“盗版光碟”一样打击。如果“小产权房”都违规,那么农民自己盖着住的房子又算什么?能把产权分出个“乡镇级”与“国家级”,这不能不说是转型期中国的伟大创造。
  
    退一步说,就算今日世界有“小产权”和“大产权”之分,我想这个区别也不在中国。中国人习惯拿自己的房价和国外比,其实从购买力的角度来计算,中国的房价已经高到天花板上去了。这还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以中国房地产的产权格局,与国外对比房价本来就不在一个重量级上。区别在于,中国人讲 “房地产”,实际上只有“房产”而无“地产”。
  
    众所周知,在中国,无论是皇帝至上的君主时期,还是国家至上的国家主义时期,民众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土地。“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普天之下,莫非国土”无非代表了土地占有的两个极端。前者,皇帝垄断一切,天下归一个人所有,臣民实际上是一无所有,关于这一点,“抄家”这两个字已经对中国历史有了很好的概括。至于后者,“土地国有”表面上说一切权利都属于人民,但是,由于“人民”是个虚拟主体,从产权上说,这里名义上属于所有人的东西实际上是谁都一无所有。所以我说,大家别吵了,中国的房子基本上都是“小产权”房。
  
    政策专家反复告诫大家,“小产权”有风险,不受国家政策保护,其实在我看来,房屋的最大风险并不在于不受国家政策保护,而在于可能遭受国家行为的侵害。以目前大行其道的“拆迁政治”与“房地分离”的政策来论,中国什么样产权的房子没有风险?
  
    我们知道,在西方许多国家,买了房子便是置了祖业,可以一代代传下去,因为土地是自己的,拆掉重建也没有关系,其权利不会因为天灾人祸而消灭于无形。而在中国,买房子不过是买了地面上的几块砖,因为所有权并不包括土地。土地永远在那儿,而砖块总有一天会消失,这决定了中国人当下拥有的权利不过是一种可以“被风化掉的权利”。
  
    《物权法》大讨论时人们最关注的便是土地所有权问题。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问题没解决,中国人买房子,更像是买了个被子在借来的床上做爱,可以偷一时之欢,却并不牢靠。套用海子的一句诗歌,在“房地分离”的状态下,铁打的人也在忍受生活,铁打的房子也在风雨飘摇。
 
资料来源:《南方都市报》
撰文:熊培云

    当我终于见到我的姊姊,已是第二年的仲夏.
    战乱流离之中,真实的重逢,竟让人恍然有隔世的悲喜交加.我和姊姊相拥而泣,泪眼模糊中,她清减的容颜苍白而温暖.那种刻入骨血的亲切,让我感到,我身体的一部分又回来了.
    夫君站在堂前,阳光之下,他颀长的身躯,挺拔如江边的白杨.他看着我,在我惊喜的目光中,只是静静含笑.

 

    前方军备吃紧,夫君奉命督办粮草,并护送主公家眷来此暂居.
    ——你好像又瘦了.
    他握紧我肩膀的双手,是不变的坚定和沉稳.
    只有这样的坚定和沉稳,可以安抚我脆弱无依的心.

 

    和我独处的时候,姊姊告诉我很多关于姊夫的事.
    她说,我的姊夫是天下最最勇敢的武士,也是世间至为阔达的君主.他无比鸷烈,又无比英俊,就象太阳一样慷慨.见过他的士民,莫不为他尽心,人人乐意赴死.
    ——但是啊...他明明就是斑斓猛虎,在我面前却总象是只淘气爱玩的小猫.
    姊姊近乎宠溺地微笑,面容是如此骄傲,又如此生动.
    说着这些话的姊姊,让我仿佛重回少女时代,小小的自己,还在仰望高枝上的那朵玉兰.
    原来,我敏感的内心从那么久以前就知道,并且一直知道,我是不如姊姊的.
    姊姊的心,广阔得能装下姊夫的万里江山;我的心,渺小得只能容下夫君的顾盼垂怜.

    我的夫君告诉我,城破的那日,他带走了我.他亲如手足的友人带走了我的姊姊.
    他们因为分别迎娶了这两个名满江东的美人,于是又成为这个人间举世无双的连襟.他这样说的时候,神情带着一贯的闲适疏离,眼中却有不易察觉的傲然,隐隐慑人.

 

    快乐总是短暂,幸福总是有限,得到总是伴着失去.我不再孤独,却必须开始忍受随之而来的牵挂与痛苦.
    我渴望时刻陪伴我的夫君,却不得不一次次目送他奔赴最危险的疆场.我渴望见到我唯一仅存的血亲,却不得不和她生隔两地.
  
    战事似无一日止息.我自小生长的皖地,因为山中出产精良的铁矿,早已集中了所有能找到的锻造匠人.太阳在他们的洪炉里永远栖息,一批批的铁器在他们的捶打中诞生,又被装上奔赴不同地方的辎重车辆.
    新铁在水中退热的声音,就象死灵的哭泣.
    短促,凄厉,刺耳,巡回往复.

 

    在漫长无边的黑夜里,我根本无法遏制脑中那些疯狂的臆想.
    我开始一次又一次的梦见,那些产自故乡的刀戈或者箭镞,杀害了我的夫君,杀害了我的姊姊,杀害了我认识的每一个人.从他们残缺不全的肢体中流出的鲜血,日复一日地染红我的双目.
    一切真实地让我能嗅到那挥之不去的浓重腥味.我常常在午夜尖叫着醒来,却只能用双臂环紧身体,一任冰凉的汗液濡湿衣被.

  那年,三月下起了大雨,四月遍地蔷薇.五月,我和他对面坐着,犹如梦中.
  我的手,静静于膝盖之上展开,从纤瘦的手腕,到细长的指尖.他持住我手的方式,让我惊觉我已孤独了那么久.我几乎都快忘了,它被包容时,也可以有这么柔顺的安静;它被交握时,也可以有这么妩媚的涌动.
  在夏夜流泻的月光下,它微微弯曲,就如莲花.
  ——因为那一刻,他怜惜的笑了,所以我认为自己找到了今生的归宿.
  
  接下来的六月,鲜花怒放,处处芬芳.
  我成了他的妻.成了万千少女艳羡的女人.
    他带我回到舒城,他的家族世居之地.
  那年的夏天,充满着阳光和蝉鸣.有了他的陪伴,连青草都释放出令人愉悦的味道.
    还有那些蝴蝶飞来,一只一只.
  落下,在我的掌心,闪闪发光.

    吾夫,对我而言,是怎样的一个存在?
  注定不可触及,却成为一种永恒的渴望.我总是执着地追寻他的注视,在无数个黑夜与白天之间.
  ——第一次看见你时,觉得你有这个世上最狡浍的嘴唇,最肆无忌惮的笑容,然而竟也有着最纯净的双眼,和最哀伤的灵魂.
    后来他这样对我说过.

 

  在那个风沙疾奔的早晨,我看见被风吹开的花,在危城上空迁徙.有些人哭泣,有些人沉默不语.   
  城破了.四处鲜血,遍地头颅.
    漫天火光燃起的时候,他停在我的身前.银盔耀眼,宛若天神.我的视线模糊,或许因为恐惧,我对着他——笑.于是他微启双唇,那一声悠远的叹息,带着江南的春风,仿佛吹开了我的命运.
  ——你这样的女人,本该让男人好好疼惜的.
  我的裙裾飘扬在风中,恍惚中已坐到他的身前,落在他温暖而坚定的掌控中.他策马,我只来得及看到他漆黑的眉与飞扬的笑意.
  ——知道吗?你是我此行最美丽的俘虏.
  我靠在他的胸前.闭上眼听他带笑的声音,低回宛转,如好远好远的琴音,震动着我的耳膜.马匹疾驰,身侧的空气,安静,陌生,无比从容地流动.
  再睁开眼睛时,燃烧的城池外,柳絮飞舞,远山如黛.

  一群披甲持戟的兵士,蛮横地冲进家门.他们驱散仆役,双目赤红地逼视着我们.
    看着疲惫萎缩的父亲,我忽然悲哀地意识到:除去华丽的衣饰,父亲,与道旁乞讨的老丐没有任何分别.他的经书,他的琴弦,在这个乱世,已丝毫不能影响他命运的沉浮.

    后来,父亲就如一缕微尘,在落拓中挣扎,落地,饱受践踏,终于死去.
    我抱紧了痛哭不止的姊姊,告诉她:
    ——我们一定要活下去,要好好活下去.
    我嗓音嘶哑,犹如鬼哭,我双手颤抖,如得寒症.
    但我挺直脊梁,在脸上绽开最妩媚的笑容,镇定地走向来没收我们家宅的县吏.
    ——请代为禀告新任县长大人,桥氏次女求见.
 
  城,不断地变换主人.
  我,不断地跳着舞.
       
  细腰弱不禁风,飘带在春心荡漾的眉眼间飞扬.飞扬.
    我把肉体埋葬在雨后的杏花树下,再把精神掩藏于风中的荠子花间.命运既然安排我做佛前的飞天,我就诱惑尽凡人的目光.
  ——姊姊,你为何流泪?
  ——如果是为我,那么大可不必.
  因为,我,江东小桥,不是一个好女人,从来就不是.

    ——灯儿亮,月儿明,美人在,山河败...
  遥远的歌谣响起,那仿若隔世的记忆依然回荡在凄迷的心中.
       
    我,江东小桥,不是一个好女人,从来就不是.
    生于乱世,美貌是我唯一的利器.七岁时,我以甜蜜的微笑,赢得邻家男孩最珍视的玩具,虽然我一点也不喜欢.十二岁时,一位世伯对人说,桥公的两个女儿,小的更加丽质天成.之前,我亲手剥好一枚荔枝,送进他笑得裂开的嘴里.十五岁时,我曼妙的身姿已引得全城的少年为我争风吃醋.他们涨红了脸,在我面前,狠狠地推倒对手.
  
  我只笑.唇红欲滴.在男人眼中,我就是美的化身.
  比起我的明艳照人,姊姊大桥,却像是一枝永远高高在上的玉兰.沉默.并且高贵.永远含苞待放,永远含蓄优雅.清净得刺痛我的眼睛.我嫉妒她,恨她,但更爱她.我要保护她.
       
  那一段日子,时常梦见母亲.
  我无从得知母亲的容颜.我出生时,她正痛苦地走向另一个世界.对她的所有追念,仅止于那扇总是紧闭的门后,挂满蛛丝的床上,永远洗不掉的班驳血迹.这是我与母亲交换生命的地方——后来,那张床,那个家,也终于消失在了战争的漫天火光中.
  梦中的母亲,是一个模糊的影子.居然和我一样,有着鲜艳欲滴的美丽红唇.有时在哭,有时在笑.
  ——乱世红颜,心比天高,命比纸薄...
  母亲在我的梦里,吟唱着凄凉的歌谣.我仿佛能从中悟到自己的未来.
  唯一的亲情来自于父亲.父亲老而得女,对姊姊和我宠爱非常.他曾经是眉清目秀,英气勃发的世家公子.但当我有记忆时,他已开始进入耳聋目胧的荒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