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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靖民,湖南邵阳市人,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在湖南怀化市靖州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9年,历任副庭长、庭长、纪检组长和副院长。
   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2006年10月辞去公职做专职律师。
    在法院工作期间,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民商事、金融和证券业务。在湖南政法系统有着深厚的人脉资源。
    从事律师后,担任保险、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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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2009-11-09 11:49)

好久没写博了。业务忙是一个方面,主要还是主观上的原因。新浪推出微博,是个好东西,一分钟就能搞定,一个字也行。大家到这里http://t.sina.com.cn/wjm359看看。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
法释[2001]32号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2000年底以前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四批)》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2001年12月28日起不再适用。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侨财产遗赠中国人应否有效问题的批复:1951年6月14日东法编字第2842号,
废止理由:已被1985年4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经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代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侨案件如当地无外事处可就近与省市人民政府外事处联系处理的通报:1951年9月26日法督(一)字第5号,
废止理由:情况已改变,实际上已经失效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南分院转知苏联废除苏联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的禁令:1954年6月14日(54)办秘发字第87号,
废止理由: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波兰法院对双方都居住在波兰的中国侨民的离婚判决在中国是否有法律效力问题的复函:1957年5月4日法行字第8490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1年8月1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

    根据法律规定,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享有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正当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对其经营的资产和合法收益,个体工商户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设帐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及请帮工、带学徒,还享有起字号、刻印章的权利。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可是如果发生争议之后,个体工商户的组送主体资格的确定就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第41条“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46条之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

最近本人手中的一个案件涉及到最高额保证的问题,我国担保法14条、27条 及解释23条、37条对此有规定,

现将最高额保证的理解贴于此,以备忘之目的。
                 

一、术语与计算
                 

1.最高额:是指保证人承诺担保的最高债务额;
2.决算期:确定担保债务的截止日,一般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终止保证,保证人终

止保证通知书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决算期。(担保法第27条)
3.保证人清偿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代偿债务的期限。包括债务人清偿届满期与保证人代偿开始期间。
4.保证期间:(解释37条)
 (1)合同约定为原则。
 (2)约定不明的,有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后6个月;清偿期限不确定的,保证期间为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即约定的债务发生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或债权人收到终止保证合同通知书后6个月。
 (3)解释条32规定:如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安抗辩权

是指向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

什么是GSP认证?(2009-03-29 09:40)

    GSP是一国际通用的概念,英文为“Good Supply Practice”的缩写,意思为“良好的供应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根据GSP的内涵,结合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以及中文习惯对GSP的中文叫法,两者在实质意义上完全相同,即控制药品在流通环节所有可能发生质量事故的因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的一整套管理程序。

    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保证药品质量,在实验室阶段实行GLP,新药临床阶段实行GCP,在医药商品使用过程中实施GUP,GSP是这一系列控制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各主要职能部门质量职责 零售企业制度与职责 药品批发企业的制度职责。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以第20号令发布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并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对零售药店监督实施GSP工作开始步入正轨。对维护药品市场正常秩序,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将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据悉GSP是强制性标准,是政府行为,凡5年内未通过认证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我曾是中国联通CDMA的手机用户(现已由于被中国电信收购),又由于家里装有中国电信的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所以是名符其实的中国电信的忠实客户。

 

CDMA被中国电信收购之后,交费点太少,交费很不方便。在长沙要跑到长沙东塘营业厅交费。

 

昨天去那里交费。遇到了我有生以来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急于办事,交费的人多,要排队。此时,发现新开一个窗口,人少,我发现已经有人在那里交费。我走去,刚好轮到我。但值班的服务员竟然只顾和旁边的熟人聊天,根本不当我的存在。我当时就问她,为什么不理我,她竟然说出了我难以置信的话,你喊什么?这里是交费(的窗口),但是今天我就不邦你交,就是不收你的钱。!”我手里拿着钱,就是交不进去。我哪敢相信这是中国电信的服务员说出来的话!我不知道如何是好,也不想和她辩论什么,就问她叫什么名字。她竟然又语出惊人:“

吾乃王室之后也(2009-02-11 01:31)

             

 

                            (太原王氏一世祖周灵王之像)

    闲来翻族谱,谱序记载,“.......乃我太原王氏,周灵王太子晋之后也,由周而汉,而晋,而唐宗代......至于元,子元公,由吴迁楚,卜居邵东中乡里皮林南阿殿侧......”。从这一段文字记载的内容看,我乃王室之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