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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3年底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目录(第一批)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7次会议讨论通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共同盗窃犯罪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
发文日期、文号:1991年4月12日法(研)发〔1991〕11号
废止理由:已被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代替。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
发文日期、文号:1993年9月24日法发〔1993〕24号
废止理由:1994年3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已经通过并公布了《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原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的上述司法解释不再适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口头协议纠纷提起的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文号:1990年3月16日
废止理由:1991年4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上述批复有关内容与之抵触或者重复,不再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无效经济合同引起的财
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照章纳税,服从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从事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可是如果发生争议之后,个体工商户的组送主体资格的确定就是解决争议的首要问题。
最近本人手中的一个案件涉及到最高额保证的问题,我国担保法14条、27条 及解释23条、37条对此有规定,
现将最高额保证的理解贴于此,以备忘之目的。
一、术语与计算
1.最高额:是指保证人承诺担保的最高债务额;
2.决算期:确定担保债务的截止日,一般由合同约定,未约定的,保证人可随时通知终止保证,保证人终
止保证通知书到达债权人之日即为决算期。(担保法第27条)
3.保证人清偿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人代偿债务的期限。包括债务人清偿届满期与保证人代偿开始期间。
4.保证期间:(解释37条)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安抗辩权
是指向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
我曾是中国联通CDMA的手机用户(现已由于被中国电信收购),又由于家里装有中国电信的固定电话和小灵通。所以是名符其实的中国电信的忠实客户。
CDMA被中国电信收购之后,交费点太少,交费很不方便。在长沙要跑到长沙东塘营业厅交费。
昨天去那里交费。遇到了我有生以来不可思议的事情。因为急于办事,交费的人多,要排队。此时,发现新开一个窗口,人少,我发现已经有人在那里交费。我走去,刚好轮到我。但值班的服务员竟然只顾和旁边的熟人聊天,根本不当我的存在。我当时就问她,为什么不理我,她竟然说出了我难以置信的话,“你喊什么?这里是交费(的窗口),但是今天我就不邦你交,就是不收你的钱。!”我手里拿着钱,就是交不进去。我哪敢相信这是中国电信的服务员说出来的话!我不知道如何是好,也不想和她辩论什么,就问她叫什么名字。她竟然又语出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