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类型 | 管辖法院 |
|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
|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
|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出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第29条规定: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雇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
二、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从今天开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这部法律有与旧条例有多处不同。主要是:
1、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将根据2008年5月1日这一时间界限区分适用法律。假如其争议案发生在5·1之前,其即便在5·1后提请仲裁,那么适用的法律仍是旧的条例,只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将取消收费。假设争议案发生在5·1之后,则按照新的仲裁法进行裁决。
2、按照旧条例规定,利益受损害方的权利主张期只有两个月,而不是新法规定的一年。也就是从5月4日第一个工作日算起,只有3月4日后发生的权益受损案件方才可以提请劳动部门仲裁,3月4日前发生的权益受损案件,劳动部门将不再受理。劳动者尤其需要留意这一时限规定,以免错过了主张权利时限。
3、5月1日起免收仲裁费,但5月1日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仍要依规收取仲裁费。
4、时效延长至一年。5月1日起申请仲裁,时效由原来的60天延长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
16、我国现在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17、参保地与退休地不一致怎么办?
18、哪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20、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21、进城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22、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3、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4、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5、哪些情况是工伤?
26、“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27、“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28、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怎么处理?
29、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30、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
13、我国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2006年的养老保险有了新的调整:
第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改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改革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单位缴费3%+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改革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包括单位缴费3%)
26. 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上
答: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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