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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王靖民,湖南邵阳市人,律师,中共党员,法学本科。在湖南怀化市靖州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19年,历任副庭长、庭长、纪检组长和副院长。
    1992年考取律师资格。2006年10月辞去公职做专职律师。
    在法院工作期间,承办了大量的刑事、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有着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尤其擅长民商事、金融和证券业务。在湖南政法系统有着深厚的人脉资源。
     从事律师后,担任保险、房地产、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顾问。现执业于湖南三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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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简表 (2008-05-08 18:57)

 

案件类型  管辖法院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  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法院都有管辖权。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  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下称办法),特制定出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条例》第29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条例》第29条规定: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

工伤法律问题十问答? (2008-05-01 18:13)
    一、 什么是非法用工? 

    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雇用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的。 

 

    二、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金按什么标准支付? 

   

     从今天开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这部法律有与旧条例有多处不同。主要是:
     1、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将根据2008年5月1日这一时间界限区分适用法律。假如其争议案发生在5·1之前,其即便在5·1后提请仲裁,那么适用的法律仍是旧的条例,只是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案件时将取消收费。假设争议案发生在5·1之后,则按照新的仲裁法进行裁决。
      2、按照旧条例规定,利益受损害方的权利主张期只有两个月,而不是新法规定的一年。也就是从5月4日第一个工作日算起,只有3月4日后发生的权益受损案件方才可以提请劳动部门仲裁,3月4日前发生的权益受损案件,劳动部门将不再受理。劳动者尤其需要留意这一时限规定,以免错过了主张权利时限。
      3、5月1日起免收仲裁费,但5月1日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仍要依规收取仲裁费。
      4、时效延长至一年。5月1日起申请仲裁,时效由原来的60天延长为一年,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

16、我国现在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17、参保地与退休地不一致怎么办?

18、哪些企业应该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进城务工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怎样计算?
    20、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失业保险?
    21、进城务工人员怎样参加失业保险?
    22、什么条件下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23、哪些单位和个人必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4、进城务工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25、哪些情况是工伤?

26、“养老保险缴费满15年就不用再缴费”这种观点正确吗? 
    27、“断保”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28、职工死亡后,个人帐户余额怎么处理? 
    29、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养老保险关系怎样处理?

30、企业若不给职工办理养老

    13、我国养老保险有哪些新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2006年的养老保险有了新的调整:
    第一、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都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退休后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改革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改革前: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单位缴费3%+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
     改革后: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系统=个人账户(个人缴费8%)+社会统筹基金账户(包括单位缴费3%)

 

    1、什么是养老保险?
    2、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
    3、什么是工龄,工龄有哪几种?
    4、职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工龄条件有哪些?
    5、职工个人是否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
    6、临时工的养老保险是否全部由个人缴纳?
    7、如何核准职工的退休年龄 ?
    8、实行个人承包的企业是否应当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
    9、什么是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储存在何处?
    10、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内容是什么?
  &
民事诉讼五十问(二) (2008-04-16 20:46)
26.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27.谁来举证?
28.什么叫证据保全?
29.怎样写证据报全申请书
30.什么叫财产保全?
31.什么叫先予执行?
32.什么叫担保?
33.担保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34.调解书有什么效力?
35.调解成立后,一方反悔可以吗?
36.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法院还能判决吗?
37.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死亡怎么办?
38.在民事诉讼中, 一方当事人被捕怎么办?
39.当事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中签字,这份笔录是否还有效?
40.当事人不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字,判决书就无效吗?
41.什么叫“回避”?
42.民事案件怎样上诉?
43.逾期不交上诉案件管理费,应如何处理?
44.对上诉期限,有何特殊规定?
45.民事官司怎样申请执行?
46.申请执行有期限吗?
47.怎样写申请执行书?
48.在执行中, 当事人可否自行和解?
49.民事案件如何执行?
50.原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26. 怎样向法院提交证据?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

民事诉讼五十问(一) (2008-04-16 20:08)
1.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上有无时间限制
2.民事官司怎样申请再审
3.打民事官司要注意哪些问题
4.各级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分工如何
5.一般民事案件应向哪个法院起诉?
6.提起民事诉讼应注意哪些问题?
7.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8.民事案件起诉时应提供哪些证据?
9.民事案件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可否重新起诉?
10.民事案件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11.怎样写民事起诉状?
12.被告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应怎么办?
13.怎样写民事答辩状?
14.怎样写民事反诉状?
15.可以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吗?
16.委托律师替自己打官司有什么好处?
17.可以委托他人替自己打官司吗?
18.当事人是否可以查阅庭审材料?
19.是否允许当事人自费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
20.被告有哪些诉讼权利?
21.第三人有哪些诉讼权利?
22.法人怎样打官司?
23.个人合伙如何作为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
24.民事官司可以私下和解吗?
25.起诉后,可以再撤回吗?

 

1.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法律上

      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请问修改了哪些内容?

     答: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三、第一百七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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