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Super-national Law 超国法
2.the right of collective self-defence 集体自卫权
3.jus non s_c_r_i_p_tum
4.the nation's penal obligation
5.International Usage / International Custom国际习惯/国际惯例
6.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
7.persona non grata不受欢迎的人
8.Lateran Treaty拉忒兰条约
9.consular privileges and immunities 外交特权与豁免
10.effective control 有效控制
1. aut dedere aut punire
引渡或仲裁
2. 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
3. Sector Principle
扇形法则
4. Asylum
庇护
5. erga omnes obligations
普遍性义务或称对一切的义务(obligations erga omnes)
6. Lauterpacht;Grotius;Austin
劳特派特;格老秀斯;奥斯汀
8. opinio juris法律确信
“一般法律确念”(opinio juris generalis )和“个别法律确念”(opinio juris
individuales)
法律和必要的确念”(Opinio juris et necessitotis)。
9. Optional Compulsory Jurisdiction
任意强制管辖权(国际法
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是指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引起的政权更迭,旧政权的权利和义务为新政权所取代。
两者的区别是:
发生继承的原因不同,国家继承是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政府继承是由于革命或政变而导致政权更迭而引起;
参加继承关系的主体不同,国家继承的参加者是两个不同的国际法主体,政府继承是在同一个国际法主体继续存在情况下的新旧政权交替。
专属经济区就是主权国家在邻接其领海的外部海域设立的经济管辖区。其外部界限至领海基线不应超过200海里,它是国家自然资源区的组成部分,国家对其行使有关国际海洋法规定的经济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是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进口关税优惠的关税制度。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
三、非仲裁地化理论受到重视
伴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普遍接受,传统的仲裁地法的适用理论日益受到批评和挑战,仲裁地法在实践中的适用日趋减少,出现了试图使仲裁程序摆脱仲裁地国法律支配的新动向,即“非国内化”或称“非仲裁地化”的发展趋势。其基本观点是:国际商事仲裁不受各国之间有着很大差异并且在某些国家可能完全不适宜于现代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的约束,而应当有国际统一的仲裁法或所谓“跨国的”仲裁规则调整。这是因为:
(一)仲裁地法只是一套程序,在国际商仲裁中,这些规则可由当事人或仲裁庭制定;
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相比,既具有共性又有区别。其共性体现在两者都建立在非歧视原则的基础上,且为了共同的目标,即为了减少或消除贸易障碍,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两者的区别在于其肩负的使命不同,国民待遇原则的使命是保证成员国进口的外国商品与本国商品、外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与本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外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与本国国民的知识产权保护享有平等的待遇,即保证内、外国间的待遇平等;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使命则是保证一成员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完全相同的上述待遇,即保证外国间的待遇平等。
简单地说,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A国的企业与产品的待遇,也必须同样地给予B国,即实现“外外平等”。对比之下,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一国给予本国产品或企业的待遇,也须同样适用于本国境内的外国企业与产品,即实现“内外平等”。
国民待遇概念的实质可以通过以下两个关系来理解。第一,国民待遇原则与相互主义的关系。国民待遇是向外国的企业、产品、人提供与本国的企业、产品、人完全相同的待遇。同样,只要A国政府对本国的企业、产品、人等没有提供某项待遇,那么即使B国政府向A国的企业、产
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基本内容构成了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我国的法律职业道德原则的要求主要包括:
1、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权力和权利来自于人民,必须对人民负责。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的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法》第三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无论从法律的规定还是现实的实践的要求看,法律职业人员都必须把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原则作为执业的首要原则。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的三大诉讼中都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我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律职业人员贯彻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原则和正确使用法律的基本要求。这一原则在法律职业主体的相关法律中都有反映。《法官法》第
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的合法权益和执行其他领事职务人官员,这种职业领事
关税同盟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通过达成某种协议,相互取消关税和与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并建立了共同对外关税的经济一体化组织
五、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通过是指为了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停靠在内水以外的泊船处或港口设施,或为了驶往或驶出内水或停靠这种泊船处或港口设施的目的,通过领海的航行。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保护性管辖权是
国际法适用了“或引渡或起诉”这句格言。就是说,罪犯避难国必须惩处该罪犯,或将他遣送给能够并愿意惩办他的国家。该原则是国际刑事合作的一项重要的国际诉讼法制度, 不告不理
no trial without complaint
对未经起诉的事情法院不予受理的诉讼原则。刑事诉讼必须有公诉人或自诉人起诉,民事诉讼必须有原告起诉,法院才受理;在审理中,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分为对人管辖权和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是指谁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方。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只有主权国家才能成为诉讼当事国,具体有三种情况:1,联合国会员国是国际法院规约的当然当事国。2,非联合国会员国可以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成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3,既非联合国会员国亦非规约当事国,可以根据安理会的决定成为诉讼当事国。国际法院的管辖权以当事国的自愿接受为前提。国际法院的对物管辖权,是指什么事项可以成为国际法院管辖的对象。国际法院的对物管辖权非常广泛,包括了当事国各方提交的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规定的一切事件。它甚至超越了国际公法的范围,延伸到了国际私法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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