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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住重新审视劳资格局,消除劳资矛盾隐患,调整劳工政策的机会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杨琳

“今年7月,全总(中华全国总工会)来调研时,我们就反映说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后,要拖3个月才开庭,远远长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天的裁决期限。没想到现在10月份立案的案子,竟然要到明年8月开庭,于工人一方非常不利!”

北京致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副主任时福茂律师激动地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我们也明白,不是劳动仲裁部门办事不力,而是劳动争议案件爆棚了。”

时福茂告诉记者,时至年终,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呈猛增态势。“原来2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一个月能接一两个,最近每天都有这样的案子上门”。

这位活跃在劳资关系处理一线的公益律师,感觉是敏锐的。仅今年前三季度,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就达51.9万件。被专家认为“属高位运行”。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近年来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从2005年的31.4万件,攀升至2008年的69万件,翻了一倍还多。

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数据则是,各级法院在

公司购置工作服费用由员工负担违反劳动法?
http://www.qqyy.net/Html/Info/0904/29/2A5779886B26038B.html
网友iliana的困惑:
得知公司为员工订做服装,所有员工都表示赞成,但后来才知道,原来工衣的费用全是先由员工负担,待员工工作满一年后才返还工衣费用。本人觉得,做一套工衣的价格也不便宜,如果做两套的话也要千多元,公司每个员工工资(全部工资,即包括福利在内才一千多,最多不过1500元)购买服装(上司除外),哪承受得起?请问这样做是不是违反了劳动法?
专家解答:
公司这样做确实不妥。
公司与员工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员工为公司提供劳动,而公司支付员工报酬,不存在有企业售卖物品给员工的权利义务。假设工作中必须使用到工作服的,那这就属于工作必须的劳动条件,应该由公司无偿提供;假设工作中不必须使用工作服,而是公司为了精神面貌和企业文化统一发放,那通过工作服获得利益的也是公司,同样应该由公司承担购置费用。
根据你公司的要求,一年后归还衣服的费用,那潜台词就是一年内离职不会归还

张家界工人维权大事记(截止11月14日)

 

1994年,王兆和来到深圳,做起了风钻工。

2002年,张家界工人开始大批量接替耒阳的风钻爆破工。据工人们说,在深圳从事孔桩爆破的人员中,90%

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建筑业农民工劳动权益与保障”调查小组

 

一、调查的缘起

我们是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高校的大学生,长期以来一直非常关注建筑行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问题。过去两年多时间里,我们在北京、武汉、广州、沈阳等地的建筑工地上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对建筑行业的产业结构、用工体制以及存在的问题有了清楚的把握。在调研的同时,我们也为建筑工人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受到广大工人的热烈欢迎,在社会上也引起较大反响。

2009年8月,我们从网上得知,湖南耒阳有170多名工人因为在深圳从事风钻爆破工作而集体罹患尘肺病,很多人已经为此失去了生命,但因为没有劳动合同、不能证明劳动关系,他们难以获得应有的赔偿。这是建筑工人权益受侵害的典型案件。对此,深圳市政府和湖南省政府都高度重视,组成了专门的领导小组来处理这件事情。我们北大、清华的学生也十分关注事情的进展,组成调查小组赴深圳、湖南进行调查,希望能够通过我们的调查,为政府提供参考,推动问题的解决,促使工人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护。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深圳市政府最终采取了“人道关怀”的处理方式,多数工人的劳动关系没有能够得到确认

1、南方多地出现'天然气荒'

核心提示:重庆、武汉、杭州、合肥等多个南方城市近日出现天然气荒。中石油称,气荒是由于北方罕见的大雪和冰冻,不得不对长江以南部分城市进行减供。但有业内人士称气荒是“石油巨头借市场供应紧张的时机获得更高的市场价格”。

重庆很多出租车司机凌晨就出来排队等候,加气队列长达两三里。据《21世纪经济报道》报道,11月18日,曾经充斥着重庆城区的出租车难觅踪迹———重庆的两万多辆出租车中,相当大的一部分都在排队加气。即便这里是中国最大的天然气产地,但也无法对车辆加气实行敞开供应。而在武汉、杭州、合肥等多个南方城市,这一幕都在发生。这个冬天如此寒冷,人们正在尝试重新适应“排队等待”。http://news.163.com/09/1120/07/5OI08MCO0001124J.html 

(上次日全食期间在武汉就听到很多的士司机抱怨了,说每次排队加气2-3小时,每天1-2次,的士司机每天要做的事情就是排队加气排队加气,怎么活?是否觉得罢运很精彩,想再让大家多表演几次?囧

前排左为高勤荣,右为周泽,后排左为景剑峰,右为傅桦。

南都周刊主笔·石扉客 实习生·刘思坤 北京报道 摄影·邵欣

11月8日下午1点,北京海淀区理工科技大厦16楼的会议室里,一场会议进行到一半,主持人周泽突然站起来,指挥在座的人调整了一下座位。“一边坐两个,对称一点好看一些”,周泽说。

一位摄影记者正在摆弄着镜头和取光器,几位嘉宾摆好姿势,看着相机。“嚓嚓嚓”几下闪光,五个人面容镇定。周泽坐在中间,左侧是景剑峰和高勤荣,右侧是傅桦和朱文娜。这四个人,都是或者曾经是记者。

周泽说,除了这四个人外,还有两个女记者崔帆和李敏也会前来参加这个会议。前者曾在去年停刊的《财经时报》任记者,该报停刊即肇始于她一篇报道引发的连锁反应;后者是央视社会与法频道的记者,曾沸沸扬扬至今的山西检察官进京拘捕央视女记者受贿案中的女主角。

 

    广州市人大内司委主任叶育才提出,法官帮讨薪不能偏向劳动者,法院解决劳动争议案时,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过于“偏向”劳动者。“我们此前与一些企业界代表座谈时,听到不少这样的声音,说劳动争议案中法官很自然地偏向劳动者,因为他们是弱势群体,甚至一些争议虽然是经过法官的调解结案,但都是迫于法官压力才调解的,或者说是给法官面子才愿意调解的。”叶育才要求法官处理劳动争议时,要尽量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9月2日《信息时报》) 
  首先,我要赞一下叶育才主任的“语言艺术”。在提到处理劳动争议时,他不仅义正词严、满嘴“公平公正”,还创造了法官“要尽量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这一独特的表述。法官办案,本就应当做到“公平公正”,又何来“尽量”之说?并且,怎样才是“尽量”,又有什么标准来衡量?难道在叶育才主任的眼里,法律法规在执行时是有弹性的,只要“尽量”做到“公平公正”就行了?“尽量”的“公平公正”绝非真正的“公平公正”,他老人家整个“尽量”的新说法出来,等于是赋予了法官多大的“自由裁量权”啊。 
  然后,我要问叶育才主任几个问题:劳动争议案从何而来?如果劳

    据报载,由于对张海超“开胸验肺”进行诊断,郑大一附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河南省卫生厅认为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予以通报批评。(《开胸验肺医院已被立案调查》http://gzdaily.dayoo.com/html/2009-08/13/content_666876.htm

    《第二十二条军规》﹙1961﹚是美国作家约瑟夫·赫勒﹙Joseph Heller﹚根据自己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亲身经历创作的黑色幽默小说。根据第二十二条军规,疯子才能获准免于飞行,但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同时又规定,凡能意识到飞行有危险而提出免飞申请的,属头脑清醒者,应继续执行飞行任务。第二十二条军规还规定,飞行员飞满上级规定的次数就能回国,但它又说,你必须绝对服从命令,要不就不准回国。因此上级可以不断给飞行员增加飞行次数,而你不得违抗。如此反复,永无休止。最后,主人公尤索林终于明白,第二十二条军规原来是个骗局,是个圈套,是个无法逾越的障碍。这个世界到处都由第二十二条军规统治着,

今日胡说:20090805(2009-08-05 18:11)

1、内地八省份出现厅级县委书记(南方都市报)
http://news.ifeng.com/mainland/200908/0805_17_1284997.shtml
不怕土皇帝?只提个级别,有实质变化吗?十根竹笋一样高,十根长高的竹子其实还是一样高。

2、了犹未了的石首事件令人担忧
http://blog.ifeng.com/article/3020786.html
看看

3、怀疑村委贪污腐败 村民发帖悬赏500万征清官
http://news.ifeng.com/society/2/200908/0805_344_1285565.shtml
很多时候,我想悬赏征清廉的法官,可惜我木有钱钱。

4、香港环保署首席环保主任办公室浏览色情网页
http://news.sina.com.cn/s/2009-08-05/045518365972.shtml
别说人香港这点小事了,看看自己身边的吧

5、酒井法子失踪专题

    劳动争议案件撤诉或按撤诉处理能否再次仲裁或起诉

    一、劳动争议案件仲裁阶段,申请人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申请人能否重新申请仲裁。

    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黄彪回答:现在,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申请人自己撤诉的,之后申请人在仲裁时效之内再次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动部,劳办发[1997]61号,1997-07-08)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