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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09-09-21 19:50)

公告

本博客文章<如何进行合同审查>,入选<中国法律顾问>杂志2009年第三期.

出卖亲生子女法律分析

  「基本案情」

  钟某和黄某夫妇有四个孩子,住在一个很偏僻的小村庄,家里很穷。有一天隔壁邻居找钟某夫妇说有户有钱人没有孩子想买个二岁左右的男孩做儿子,问夫妇俩愿不愿把小儿子卖给他抚养。钟某夫妇商量后认为儿子跟自己受苦不如让其过上好日子,于是将二岁六个月的小儿子卖给他人抚养,得款15600元。

  「观点碰撞」

  对于钟某夫妇是否构成犯罪有如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钟某夫妇不构成犯罪,原因是现行法律对于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尚无明文规定,也不好适用类推,所以难以确定罪名;

  第二种观点认为钟某夫妇构成拐卖儿童罪。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全国妇联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3月20日发布),以营利为目的,出卖不满十四周岁子女,情节恶劣的,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以及出卖捡拾儿童

合同法解释二---解读(2009-05-25 20:21)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王律师13223429965 15176052628
出台背景:
2009年5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重大举措。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经济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合同履行困难都已经或者可能转化为各类案件进入司法领域。针对当前民事审判工作所面临的经济形势,最高人民法院以做好国际金融危机司法应对工作为重点,努力实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前不久,王胜俊院长亲自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起草研究工作历时8年的这一重要司法解释。
  合同法颁布之初,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经过近10年司法实践的检验,证明该解释完全符合审判实践需要。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形势的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经过多方调查、深入研究、反复论证,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此司法解释是对《合同法》实施十年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8]46号

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执行时间及标准。本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各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
张强是否构成抢劫罪(2009-02-27 15:54)

张强是否构成抢劫罪

    省城的张先生近来苦恼不已,儿子张强(化名)突然被公安局带走了。随即,张先生被告知,张强因涉嫌抢劫罪被拘留。张先生多方打听,得知是因为张强他们几个人多次向其他同学索要烟、钱等财物的事。张先生自己查了一下法律,像张强这种情况将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张先生怎么也不能把儿子和十年有期徒刑联系在一起,无奈之下想到了律师,把最后一丝希望寄托在律师身上。我们来分析一下张强行为的性质:

如何确定医院的民事赔偿责任

    “某某病例属于某级某等医疗事故,某某医院承担

公司陷入僵局,弱势股东如何维权 

    股东之间丧失基本信任,公司失去了人合基础,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公司运营机制失灵,无法就任何事项做出决议。股东用尽私力救济方式,仍无法解决,可提起公司僵局解散之诉,通过法律途径解

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作用

 

    

“许霆案重审减轻判决”反映“疑”罪从轻思维
    许霆案重审轻判,很多专家分析认为是媒体监督起了关键作用,体现了社会正义。我不敢苟同,一审、重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罪名认定上完全一致,但重审以“具有偶然性,主观恶性”为由减轻判决,理据不足。本案主要的问题,也是大家争论最大的,是许霆是否构成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应做出无罪判决;如果构成犯罪,则应依法判决。像本案重审的情形,法院迫于对“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的“压力”,做出减轻处罚,则有“疑”罪从轻之嫌。
案件回放
   许霆案两次宣判 从无期到5年

  一审宣判

  时间:2007年11月20日

  判决结果: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银行经营资金的行为,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

  

 

一、案件回放

2007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城中村”16名出嫁女告了娘家村委会,要求法院撤销村委会规定中歧视妇女的条款。目前法院已经立案。

这16名妇女是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乡党家庄村人,她们都是1990年1月1日年以后结婚并且婚龄超过8年的妇女。当时自己住的地方是“城中村”,属于农村户口,而丈夫基本上都是城镇户口,结婚时,户口还不能自由流动,所以户口没有能够迁走。她们从小出生在这个村庄,户籍也一直在本村,也在承担义务。

《赵陵铺乡党家庄村制度规定》中有下列内容:“我村闺女在1990年1月1日后与外村、外地男人结婚者一律迁出户口,否则村将不安排宅基地,不予负担申报二胎工作,凡与郊区范围内结婚者,必须将户口迁走,否则村不负担一切工作、生活,子女上学及各种福利,男到女家符合上级规定者除外。”在补充规定中又规定:“凡在1989年12月31日前结婚的闺女户,户口确实不能走,又没有发放宅基地的,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经村委会研究批准,可购二加二高层住宅楼,其中一套二室一厅按1994年73.5平方米,1995年74平方米,按所报楼层计费与村民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