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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王厚忠?
   
   属牛,七三年生,现任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律师,兼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社会任职:中国律师协会会员,中国物流学会会员,上海市法学会会员。中国物流产业网首席法律顾问,中国现代物流报特约评论。
 
   我曾一心向学,学法律偶有所得,学物流汲取精华;我常两界游历,做律师得良好声誉,做管理得任某500强企业集团副总裁。
 
   我专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研究,我认为,企管问题和法律问题反映了现象和本质的辨证关系,解决企管问题只解决了表面问题,本质问题即法律问题必须深度分析,根本性解决,否则,法律风险产生的机制没有改变,风险源仍然存在。
   
   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本律师效仿律师鼻祖邓析,志在成为“中国义务普法第一人”,每周举办法律沙龙,讲解法律,互动交流,答疑解惑。
 
   愿和各位朋友一起探讨东南西北中,联系我:
蝶衣上海周末沙龙

  蝶衣乃上海圈名人,受其邀请,主持沙龙,谈法论律,标新立异。

法律沙龙主要专题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经营风险与合同法》、《管理风险与劳动法》、《品牌风险与商标法》、《技术防控与专利法》、《广告风险与著作权》、《公司设立与公司法》、《治理风险与公司法》、《股东权利与公司法》、《股权转让与公司法》、《幸福生活与婚姻法》、《房产买卖与物权法》等。

沙龙时间:每周六下午两点——八点。
沙龙地点:上海
详情及报名请联系:
蝶衣: 1381610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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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本律师认为:

1、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因企管问题行为产生的,与企业愿景相违背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企管问题行为是指企业在协调以人为中心的组织资源与职能活动的过程中,由于缺乏法律监控,无法有效实现目标的企业的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行为。

3、企管问题行为一旦反映到法律层次上,也就使企业法律风险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

4、解决管理问题只是解决了一般性问题,产生法律风险的机制可能并没有改变,所以,对其实质性问题即法律监管机制问题必须进行深度分析,及时予以解决。

5、企业法律顾问

不得不说的执行(2009-11-21 18:14)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我帮客户做诉讼案件,一般都免费送执行阶段的法律服务,其实,做律师的都知道,执行案件很难很烦人。

    判决生效了,执行不到位是很多客户不能理解的,法院系统早在几年前就因为执行难而将执行费的给付义务直接给了被执行人,减少执行申请人的怨言。

    记得有一个执行案件,我方找了执行法官多次,法官表示无能为力,最后,我们强硬地逼着法官打电话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推诿引起了执行法官的强烈不快,最后,被执行人以物抵债,算是了结了一起案件。这算是比较顺利的案件。

    当然,还有很多不顺的案件,在年中的时候,我们申请了一起执行案件,执行法官要求我们提供执行线索,要是我们知道线索还用他说吗?案件就此停滞在那,没有想到,最近当事人告诉我们,被执行人主动提供了线索要我们赶紧去联系法官。和法官联系上后,法官说他们已经查封了,是因为银行申请了执行,我们要求轮候,法官不耐烦,其实,这是法官没有积极做事,他完全有能力在房地产交易中心

鹤岗矿难的真相(2009-11-21 18:00)

鹤岗再一次聚焦了群众的眼睛,布满了血丝,500米下,还有鲜活的生命在跳动,假如你的亲人也在下面,我想,营救,是我们大家唯一的命令。

瓦斯爆炸,我不知道瓦斯为什么爆炸,但是,我知道有很多煤矿瓦斯没有爆炸。

此时,一定有一群胆战心惊的人,不知身在何处?他们等待着惩罚,这是必然的,除此之外,还有必须深究的事件之后的背影,就像上海倒塌楼房后面的真相,经不起揭露,但是必须有人揭露。

那么,有没有真相?一如钓鱼执法事件的开始,好像并没有真相。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裁判精神“从矫枉过正到拨乱反正”

感悟之二

 

    对于涉密员工,企业总是希望员工在离职之后不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更不希望员工使用商业秘密谋取不当利益,为此,很多企业在发放工资的时候,还专门辟出一个账目叫做保密费,以示善意。假如,还觉得不够保险的话,竞业限制协议似乎成了企业最后的一条制约之道。

    在我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企业在和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个问题上存在巨大的误区,这些误区将有可能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和某些企业不愿意和员工签任何一个字的情况相反,有些企业特别喜欢和员工签订协议,自员工入职开始,什么承诺书、担保书、合同书、协议书、保密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等等一路签将下来,十几份文书,似乎限制了员工,但也不自觉中限制了自己。就拿竞业限制协议来说,本来这份协议的员工对象是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9〕5号,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目录
  一、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违约责任
  六、附则


  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合同的订立
  第一条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 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

双倍工资的是是非非(2009-11-15 10:54)

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裁判精神“从矫枉过正到拨乱反正”

感悟之一

    前不久我的一个顾问单位被员工告上了仲裁庭,理由很简单,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以,要求给付双倍的工资。单位领导虽然十分愤怒,但又苦于确实没有签约,有些无可奈何。

    我却有些纳闷,因为,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陆续地跟他们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讲了三堂不断深化的《劳动法务管理》课程,并且帮单位专门完善了劳资关系管理体系,事出一定有因。

    原来,这个员工在入职后一个月内,单位通知了同时入职的6个人一起签订劳动合同,当日,其他5名员工均已签订合同,只有他借故没有签订,这一节已经被证实,其后,单位多次要求他签订,但他都躲避不签,由于工期紧张,这件事情波波泽泽地停顿了下来,这一点,从对方的仲裁申请书上也草草地带了一句“单位曾经说要签,但没有了下文”。

    仲裁前,我安排了专事劳动争议案件的团队律师和仲裁员沟通,仲裁员透露了一个信息,此人曾经状告上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并获得双倍工资。

    庭审当日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今天看到一则报道,说在一家美资公司担任人事经理的崔女士,因其在公司成立工会,公司便以她私自提供工会相关申请文件、冒充法定代表人签字、非法使用公司公章为由,解除与她的劳动合同。崔女士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定该公司支付崔女士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共计30余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法规规定,劳动者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崔女士在上级工委指导、批准下成立工会,她本人同时被选举担任工会主席,符合法律规定。虽然崔女士在入会申请书中书写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并加盖被告公司的公章,但成立工会系职工法定权利,无需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崔女士成立工会的行为也没有侵犯被告的合法权益。

    我相信,这样的判决是在挑起劳资矛盾,因为,未经批准擅自加盖公章,理应是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可以被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样的行为竟然得到了法院的认同?我认为,一码

闲来无事一周小结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先来看看我们老所的样子吧,它已经随着共和国前进的步伐不复存在了。

   

    10月底带领全所同仁将所有的物件都搬到了新办地址,晚上和大家一起把酒言欢,我说,今天不是为了赚取大家的劳动力,而是建所以来的第一次集体活动,活动的主题就是“自己动手丰衣足食”,到了新的平台,我们不能忘记“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酒会是开心的,大家是愉悦的,包括出汗。

    今天,订购的家具终于全部送到了,本来偌大的空间因为这些物件的充实,显得更有规模,一副要做大事的样子。改天把场景放上来。

   

    鉴于劳动争议案件层出不穷,劳资关系调整不断进行,新问题新情况不断产生,如何建立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是大多数企业极为关心的事。

    虽然本人曾在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后,为广大企业不断更新讲解了数十堂公开课,但是,为了及时跟上“全面正确理解、鼓励诚实守信、平衡双方利益”的审判思路,及时解决突出矛盾为重点的司法裁判精神,2009年11月4日,本人受邀为50多家企业讲解劳动争议案件裁判新趋势,就本人实践经验,结合上海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精神,针对四大部分十六个具体的热点问题与与会企业进行广泛的交流,获得了大家的一致好评,因为时间较晚,没有展开提问互动环节,企业管理人员纷纷要求王厚忠律师留给大家联系方式,希望能长期得到王厚忠律师帮助。

    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邱某与蔡某带领刚参加完高考的陈某与沈某一同出去吃饭。席间,四人都喝了很多酒,陈某不胜酒力,待晚饭结束后已醉得不省人事了。为了给她醒酒,蔡某驾驶自己的现代轿车带大家到练市一宾馆内开房间。到房间后,两人趁陈某醉酒没有意识、无力反抗之机,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陈某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两被告身为执法人员却知法犯法,最终自食其果。

 

    由此,“临时性强奸”传遍大江南北,大河上下顿时滔滔。

    临时性强奸是根据“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衍生杜撰出来哗众取宠的字眼,但是社会上认为这个词汇好记,也能起到通俗易懂的普法效果,倒也歪打正着。

    实际上,用法律字眼描述叫做“临时起意”。

    就这个案件来说,假如认定两人是轮奸,那么两人各判处三年显然量刑较轻,如果是两个强奸行为,又有

作者:王厚忠律师  联系我:company_lawyer@126.com

    看了网络上这段时间有关“钓鱼执法”的报道议论,没有想到会这样热烈,也许是长期混迹于法律界,对于这样的“新鲜事”早就习以为常了,并且认为是再正常的事情。晓得社会上会如此关注,我早就成了新闻爆料的执牛耳者了。

    就在“钓鱼执法”热炒之前,有人咨询我,他长期和人拼车上下班,后来有一个人要求和他拼车,下车前给他十元,这本是正常的事情,他就没有在意,哪里料想,突然几个人扑将过来,将其拿住,他战战兢兢抖抖索索地就范,其后,他打了电话问我,他的问题大吗?我一听,从其畏畏缩缩吞吞吐吐的言谈中仿佛还有问题,果不其然,在我的进一步设问中,其坦陈了套牌车的问题,他的车是套牌的,他担心的不是钓鱼执法,而是歪打正着抓了他的套牌。没过几天,网络上热炒了“钓鱼执法”,我没有发表议论,因为,比这有过之而无不及的钓鱼,我见到得更厉害。

    那是我十年前办得一个贩毒案件,一个新疆的姐姐带着弟弟妹妹们到了广东捞世界,做起了贩卖毒品的营生,在我到看守所里会

对厚忠的工作邀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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