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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甲向乙借款50000元,约定06年底还清,到期后乙一直未向甲索要,后甲于2009年3月归还5000元。乙于2009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归还45000元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甲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在本案的处理上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甲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能成立。

 

  该种意见的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6条的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140规定的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以及《规定》的第22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规定》16条,甲归还5000元的行为,属于部分履行,应认定为同意履行义务;根据《规定》22条,再以诉讼时效届满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甲的诉讼时效不应得到采纳。

 

 

楼房上的冰刀

空调管子上的冰就是上天创造的艺术品

满是积雪的道路

2009年11月13日(2009-11-13 10:57)

对面飞驰的列车

我在水上公园

山西娘子关的喷泉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

《建筑法》第6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2001年7月4日施行的修改后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和第13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16条规定:“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及七十三条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2号)   

  (2009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3次会议通过)

 

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集借贷、租赁、买卖于一体,是将融资与融物结合在一起的交易方式。融资租赁合同是由出卖人与买受人(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构成的,但其法律效力又不是买卖和租赁两个合同效力的相加。租赁合同的主体为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买受人)、承租人和出卖人(供货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承租人所需的设备,然后由供货商直接将设备交给承租人。其法律特征是:

  1.与买卖合同不同,融资合同的出卖人是向承租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瑕疵担保义务,而不是向买受人(出租人)履行义务,即承租人享有买受人的权利但不承担买受人的义务。

  2.与租赁合同不同,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但承租人须向出租人履行交付租金义务。

  3.根据约定以及支付的价金数额,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取得租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9]11号,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法释[2009]11号

  【发布日期】2009-07-30

  【生效日期】2009-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6月2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为正确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

由一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引发的一点思考

案情简介:

    2009年7月2日十八时30分许,甲驾驶“东风”牌小轿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时,遇乙骑自行车由南向北横过建设路至事发处相撞,造成乙受伤的交通事故。在此事故中甲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够,乙骑自行车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

    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在此事故中甲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乙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案件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是主次责任,甲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甲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不

伤情(2009-08-22 20:53)

    都说有的人是铁石心肠,为什么我不能修炼到这一境界,为什么受伤的总是我,回头看来,还是我爱的多一点,为什么爱的多得到的确是那么多的伤,没有自己梦想的幸福,难道幸福就是成就别人的幸福吗?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我说人人都有难言之痛。

    爱情,是千百年来不变的素材,都少美丽故事美好传说,歌颂爱情的伟大,我却没有丝毫的感觉,有的只是付出付出再付出,得到的只是一次次的伤害,我就像一个蹩脚的“剑客”,在一次次的决斗中一次次的受伤,为什么我不能得到我想要的那份幸福,为什么得到的是一次次的伤,情伤,伤情。

    我问自己我想得到什么,我的心茫然,茫然,茫然,我的心好像停止跳动,我的大脑好像停止转动,我的心里一片迷乱,我就想一头迷路的狼,远离父母远离伙伴,孤独的走在荒野,我又饥饿又疲惫,我拖着疲惫的身躯一步步向前挨,我完全没有方向,不知道该去哪里。

    我是一个注重感情的人,什么也不能把我打倒,但是,即使是希腊神话中的英雄阿喀琉斯也有致命的弱点脚踵,何况我是一个平凡人,我的缺点就是为情所困,这也许是我无法逾越的鸿沟,但

    去年12月14日中午,成都某技术公司员工孙伟铭无证驾驶自己的别克轿车前往成都市一酒楼为其亲戚祝寿,席间大量饮酒。餐毕,孙伟铭驾车将其父母送至成都火车北站搭乘火车,后又驾车返回成龙路,往成都龙泉驿区方向行驶。下午17时左右,孙伟铭因与一辆比亚迪轿车发生追尾,迅速驾车逃逸。车行至成都卓锦城路段时,孙伟铭驾车越过黄色双实线,先后撞向对面正常行驶的四辆轿车,直到其驾驶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为止。据了解,该事故共造成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公私财产损失共计五万余元的严重后果。

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案后赶至现场挡获了孙伟铭。经鉴定,事发时孙伟铭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35.8毫克每百毫升,而碰撞事故发生时别克轿车的时速为134至138公里。“国家规定的醉酒标准是八十毫克每百毫升,孙伟铭超标69.75%;事发路段限速为六十公里每小时,孙伟铭超速120%以上”,交警部门称。公安机关还查明孙伟铭根本没有取得驾照。“孙伟铭购车的时间是去年5月,此后他一直长期无证驾驶车辆,还存在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检察机关以孙伟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其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