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IFRS3对于或有对价的处理方法是若该或有对价支出将来很可能发生且能可靠计量,则应包括于合并成本,或有对价估计的后续变化作为对合并成本的调整而影响商誉金额。按照新版合并准则,合并者需在合并日考虑或有对价的概率分布按公允价值确认或有对价,合并日后或有对价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进入损益。评论回函对于或有对价后续会计处理变化的支持程度明显低于或有对价初始计量的变化。IASB解释说或有对价的初衷往往出于对未来业绩风险的分担,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化常常源于合并后的事项及合并主体所处环境的变化,因此或有对价公允价值的变动与合并日被合并者净资产的价值无关,不应调整合并成本。同时,或有对价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常为相关特定资产或负债价值的变动所抵销。比如,合并者同意若被合并者的某一诉讼案件获得有利判决则支付额外对价,则当有利判决获得之时,双刃效应产生,一方面被合并者因有利判决结果而确认利得,另一方面合并者因额外对价增加而确认损失,颇似公允价值套期保值,因此或有对价后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入损益。
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购买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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