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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在线法律咨询!(2009-06-11 10:27)
唯睿律师事务所在线法律咨询正式开通,鉴于本事务所网站正在积极建设中,如有法律问题请在本文评论中予以提问(提问无需注册新浪用户),我们将在48小时之内给予您满意的解答。新浪注册用户也可以通过本博客右侧的“向博主提问”栏目写下您的问题。

教您如何确定遗产份额

 

陈涛律师/文

【咨询问题简述】

当事人:甲、乙、丙、丁、戊、A、B、C

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甲与乙是夫妻关系,丙是甲与乙的儿子,丁和戊是夫妻关系,甲、A、B、C都是是丁和戊的儿子,丁和戊在过世之前均是由乙和丙赡养。

案情:甲、丁、戊分别于2000年、2001年、2003年去世,甲生前与乙有一处婚后购买的房屋,现该房屋由乙和丙居住。

【问题】

丙和乙究竟谁享有这个房屋的所有权?A、B、C是否能够主张房屋权利?

【解答】

这是一例比较典型和复杂的遗产份额确定案例,其中包含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此,详细分析这一房屋上究竟各方当事人享有多少份额的权益,需要认真的区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第一顺位继

 

一、公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的几方面内容

1、关于设立公司的民事责任

2、关于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

 

简单案例的不简单启示

——网络广告发布法律风险的在先防范

 

陈涛 律师/文

通过网络发布广告已为当下诸多企业所普遍采取的一种宣传方式,它具有简便、传播范围广、成本低廉可控等传统广告所不具备的优势。随着网络普及和拓展的深入,网络广告渐渐已经成为广告发布形式中最为重要的方面。但与网络内容无形性、更替频繁以及难以通过某种方式固定的特点相同,网络广告发布服务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在网络广告是否已经按期发布、发布内容是否符合约定等方面往往存在难以举证或者举证不力的情况,势必会对提供广告发布服务的一方当事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为此,本文将通过一则实例,为广告服务商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甲广告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

如何理解“同工同酬”

《劳动合同法》疑难问题之我见(一)

 

陈涛 律师/文

自《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以来,围绕该部法律可能带来的新的劳动用工制度对现行制度的影响和冲击,无论法律实务界,还是法学理论界,以及普通劳动者和众多的用人单位,都在参与其中的讨论,甚至争执。从整体上,《劳动合同法》带来的改变是天翻地覆的,它以劳动者很小的牺牲换来了对用人单位极大的束缚。我们可以从最简单的书面劳动合同一条中即可以看出,该部法律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随意性的容忍度已经降低到令用人单位不得不随时紧绷神经的地步。仅仅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和加付赔偿金的处罚就已经将用人单位违法用工的成本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因此,可以想象,但凡《劳动合同法》中为人们所关注的话题,多半是会对用人单位起到颠覆性作用的内容。这里的颠覆性当然仅仅是对用

如何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三个疑问之一

唯睿律师事务所赵振屏律师

二、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看“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我们就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即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库,涉及依据该规定进行判决的案件一共有四件,我们对其涉及的合同类型、所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法院最终的认定,作如下统计:

1、崂山国土局与南太置业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民一终字第106号)

 

    存在效力争议的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争议内容:原告以所涉合同未经省政府批准亦未采用招拍挂程序主张合同无效

    所涉法律、行政法规:

   山东省实

如何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三个疑问之一

 唯睿律师事务所 赵振屏律师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三个疑问   

 

引言

 

    2009年6月5日,本律师事务所全体成员例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行了集体学习。本律师事务所在学习过程中,结合司法实践,就该司法解释第十四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十六条(情势变更原则)、第二十九条(违约金过高的标准)的条文理解提出了疑问。为此,我们将在此就该三个问题进行深入研讨,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我们的意见,以期排疑解惑,对法律实践有所借鉴。

   

关于保险法第四十五条——保险代位权的理解

现行《保险法》第45条和将于2009101日起施行的新《保险法》第60条均对保险代位权进行了界定,该规定为: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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