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协定执行案例集 案例十二
适用放宽股息所得“受益所有人”判定条件规定
一、 案例概要
2017年5月,中国境内A公司向其位于德国的股东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依据中德税收协定股息条款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按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认定其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X公司按10%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2018年4月,A公司再次向X公司分配股息。X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认为最终控股方德国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自行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经税务机关后续审核,认为虽然申请人X公司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但持有X公司100%股份的M公司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且X公司与M公司均为德国税收居民,因此可以判定X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符合享受5%优惠税率条件。
二、相关事实
境内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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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鼓励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版)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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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Regulations for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Foreign Investmen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章 总 则
Chapter I General Princip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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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客户合同产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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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FOREIGN-CAPITAL ENTERPRISES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Article 1 With a view to expanding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technical exchange with foreign countries and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ermits foreign enterprises, other foreign economic organizations and individu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