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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离婚声明的法律分析

(2016-08-14 09:14:46)
标签:

王宝强

离婚

声明

出轨

婚姻法

分类: 法律杂谈

814日凌晨,名演员王宝强发布离婚声明,称“无法容忍恶意背叛婚姻、破坏家庭”。声明指出:其妻经纪人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严重伤害了婚姻、破坏了家庭,郑重决定解除与其妻的婚姻关系,同时解除经纪人职务。

 

七年之痒,一日绝之,然而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也。百感交集,冷暖自知。

在法律上,此声明是部分有效,部分不生效力。有效的是,王宝强作为雇主可以解除雇员经纪人职务。不生效力的是,关于离婚,还要通过法定程序,譬如离婚诉讼进行解除,此非一方当事人所能宣布决定的。另外,声明还涉及第三人隐私,看来王宝强激愤之时,无暇顾之。

 

出轨,属于婚姻过错,是离婚法定理由之一。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46条规定,因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精神损害赔偿。

 

有意思的是,最高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按此理解,偶尔出轨,不算法定过错,要经常性出轨,才算。此解释亦是有问题。试问,若偶尔出轨,但生有婚外子女,该做何解?显然,婚外生子,强烈破坏婚姻关系,应该予以离婚赔偿,而司法解释规定未作出规定,有待于司法实践的填补认定。

 

另外,按照常情,出轨者破坏婚姻,财产应该少分才是,但婚姻法亦无相关规定。《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换言之,只有以上转移财产等行为,才能少分或不分,而婚姻过错对于财产分割的影响,却不予考虑,颇有重物于人之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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