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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安双桥头村自办电视台被叫停的法律反思 (2007-04-29 17:07:14)
 

关于西安双桥头村自办电视台被叫停的法律反思

 

/吕新符

 

   看了《西安双桥头村自办电视台弘扬主旋律因违规叫停》这条新闻,感到一种啼笑皆非般的悲哀!这应该是农村文化宣传的上的一个了不起的创举,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文化的很好的举措,而且内容好质量高深受群众喜爱,但偏偏被落后的规章制度给叫停了!怎么不令当事人伤心?怎么不让全国人民伤心呢?
  我觉得有两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值得好好反思一下:

    一、关于这件事情本身法律问题:可否找到两全其美办法?

   (一)面对新生事物、面对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而与原规章制度不一致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的态度和办法?

  是简单地否定、叫停?还是想一个更好的办法?我想规章制度不应该是一成不变的,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来适应形势的需要,而非简单地不管效果好坏地死守!面对这样的问题,我们应该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来鼓励利国利民的新生事物和保护群众的创新创造的热情。在新的规章制度没有完成法律程序之前,可以采取一些补充意见或单项意见的办法予以保护,给予试验的余地。千万不要一棍子打死!因为违背了人民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权力。

  (二)在规章制度不变的情况下,作为村里和县级政府应该怎么办?

  是简单地执行这种无奈的叫停命令,还是动动脑筋想出个通融的不违规的办法?我想完全可以想出一个好办法,让这类利国利民的新事物得以合法地试验和生存下去。其实办法很简单:将这个村电视台交给有资格的县级电视台托管或者干脆作为县级电视台的一个探索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的特殊频道予以支持!!

  二、关于法律本身层面的问题:究竟谁违法违规了?

  言论和新闻自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力,但宪法赋予人民群众这些权力如何得到保障呢?我们且不说保障的措施,且看看这个弘扬主旋律的西安双桥头村自办电视台被叫停的原因:

  违被了《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也就是说,这个村一级的地方基层政府组织因为级别太低而不能拥有运用电视台这种新闻传播媒介的资格和权力。

  很明显,《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这些规定明显违背了《宪法》所赋予人民的这些权力,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力。那么,试问一个明显有违宪特征的条例规定为什么不被及时地叫停进行修改?如今还偏偏拿着这条违宪的规定来叫停一个村里利国又利民的一个创新的举措呢?

  如今看来,这个村级电视台是在实践宪法赋予的正义权力,而这个规定恰恰不仅是违规,还是违法――违背了国家的根本大法《违宪》。

  

  附:《西安双桥头村自办电视台弘扬主旋律因违规叫停》

 

 

          2007年4月29日于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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