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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者自负三公原则 |
分类: 观股海 |
证监会提示“买者自负”是依据证券法第四条“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的“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参与证券投资交易活动,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因此,其是否参加或如何参加某项民事活动完全根据自己真实意愿。该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当事人的内在真实意志必须一致。
剖析开来,自愿原则浅显易懂得很。既然是自愿的,如果投资失误而造成亏本赔钱则不能怨天尤人,这就是“买者自负”,也是证监会提示的核心所在。
敝人认为光是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是不够的。
股票市场交易有“四项基本原则”。自愿性原则即“买者自负”只是其中之一。对于这项原则,想必绝大多数投资者都能理解并接受,因为这是游戏规则。关键的是另外的三项原则——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公平性原则,简称“三公原则”,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本原则。
公开原则的核心是要求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其评判标准有四点:真实、完整、及时以及易得;公平原则中的公平是指机会均等,平等竞争,营造一个所有市场参与者公平竞争的环境。对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而言,都按照公平统一的市场规则进行活动;公正原则,则是对管理层监管行为而言,要求管理层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
当前市场不符合“三公原则”的事情可以谱写成了牛市中的不和谐的乐章。证监会谴责杭萧钢构的声音犹在耳,又有银星能源跳出来考验管理层的智慧;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因私建“老鼠仓”刚被扫地出门,联合证券研究所医药研究员就撞上枪口来。
在股票市场交易“四项基本原则”中,“三公原则”是贯穿证券市场运行过程的基本原则,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要求,是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上面所列举的不和谐的声音是不可能由“买者自负”的,因为“买者自负”的前提都没有得到保障,买者自负更无从谈起!
行文至此,意已明了。希望证监会管理层们在提醒“买者自负”之后,在保障证券市场“三公”原则上做足文章。只有这样,“四项基本原则”浑然一体、综合运作方能保障证券市场功能的较好发挥,利于证券市场的正常操作和运转,确保投资者通过证券市场进行投资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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