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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邱兴华案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2006-12-29 14:13:05)

昨日,倍受媒体关注的邱兴华一案,终以邱的人头落地而终结。邱案的轰动之处有三次高潮:其一是邱的案情,一夜之间10条人命;其二是精神病学家呼吁对邱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并力主邱患有精神病;其三是若干法学专家呼吁对邱进行法医鉴定,并力陈刑诉法之弊病,而另一些法学家则指责前者干预司法。最终,二审法院没有对邱进行司法鉴定,并对邱斩立决。

 

我要首先表明我的态度:我支持法院的判决。因为这个判决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了司法的尊严,体现了法治的进步,在现实条件下最大程度的实现了正义。

 

第一,法律是永远没有疏漏的。

 

常常听到人们说法律这里有漏洞,那里有空白。不,法律永远没有疏漏!制定和解释法律的权力仅属于立法机关,而不属于任何其他人。无论你是记者、法学家、法官甚至参与立法表决的人大代表。因此,任何人不能说法律没有充分表达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时的原意。法律中,你看着不顺眼的那些地方,不能被理解为立法者的疏漏,而只能说明立法者要制定的法律就是那个样子。因此,人们只能评论法律中那些地方应当修改,甚至评论现行法律的善恶,而不能妄加断言法律存在疏漏。

 

在邱案中,刑诉法把决定是否对邱进行法医鉴定的权力赋予法官,而不是律师、当事人或者设为必经程序。这同样不是法律的疏漏,而是法律的本意。我们可以把这种法律理解为立法者对司法效率的追求,或者对当事人权利的蔑视,或者对法官能力的认可。无论怎样理解,都不能理解为法律存在漏洞。由于我国法治完善的历史尚短,人们常常会说法律这里有空白,那里有漏洞。这种舆论不符合法治精神,对法治精神的建立非常有害。

 

第二,法官是万能的。

 

法官万能是司法独立的前提假设,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的基石之一。也就是说,不承认法官万能就没有司法独立,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我们追求的现代法治。诚然,下述三段论是一则显然的真理:任何人都不是万能的,法官也是人,所以法官也不是万能的。但我们应当明白,司法制度从来都不是为了探索真理而设计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正义。司法制度也是人类迄今为止发现的能够最有效的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之一。也就是说,在人类没有找到能够完全实现社会正义的方法之前,司法制度是最佳的选择之一。既然人类选择了司法制度,就意味着假定了“法官是万能的”。包括法医鉴定在内的各种司法鉴定制度,都仅仅是法官的辅助工具而已。

 

邱案中,法官万能体现为:首先,法官完全有能力判断邱是否患有精神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尽管法官不是精神病学家。其次,我们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无论是否进行法医鉴定,无论鉴定结果如何,最终决定邱命运的,都是法官。即使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也仅仅是证据之一。而对证据是否采信则是法官的权力。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总有一种妨碍司法独立的舆论——中国的法官素质太低。我并不否认这在相当程度上是客观事实。但这并不应成为否定法官万能假设和妨碍司法独立的理由。邱案中,若干法学家试图指出法官对精神病知识的欠缺,并由此要求法官对邱进行法医鉴定。但我们应当清醒的意识到一点,如果法官应当受到合议庭之外人的干涉,那么最能够干涉法官的决不是这些学者,而是行政权力。所以,这次邱案法官能够不为舆论所动,乾纲独断,不失为中国司法的进步。

 

第三,具体个案中仅有程序正义,而实体正义并不存在于个案,而仅存在于司法制度所建立于的社会。

 

这可以鄙人原创的法学理论,原创于鄙人学生时代的一篇小论文。在邱案中,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这一点。

 

对于邱案来说,评判判决是否符合实体正义就是要说清楚:那个铁瓦殿惨案是否就是邱所为,邱在作案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病状态。试问,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这事能有确定无疑的结论嘛?即使是把全世界的刑侦专家、精神病学家都找来,恐怕也只能见仁见智。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在这个具体案件中讨论实体正义呢?不仅是这个案件,任何案件都是如此。即使是再简单的案情,再充分的证据,我们仍然可以怀疑这是外星人干的,又给若干人洗了脑。尽管这种怀疑已经大大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但并不能说绝对没有这种可能。因此,我的结论是在具体个案中讨论实体正义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实体正义又是客观存在的。每个人都可以感受到,感受到他所生活的社会中是否存在正义。而这个正义就是实体正义。这种对实体正义的感受并不来源于某个个案,而是来源于整个司法制度和全部司法实践的历史。那么,如果个案中无法追求实体正义,我们又能追求什么呢?程序正义。

 

邱案中,由于刑诉法对于判断被告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序规定存在缺陷(注意:所谓缺陷是法律的瑕疵,或者说是法律中的恶,而不是法律的疏漏、空白)。无论法官怎样判决都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即不能让社会公众很好的感受到社会中存在实体正义。法官没有做法医鉴定,人们怀疑法官妄杀了精神病人;法官做司法鉴定,人们会怀疑法官屈服于舆论的压力。并且,不论法医鉴定的结果如何,人们都会怀疑有人内幕操作。这就是由于刑诉法和整个司法制度中的缺陷,使邱案中无法实现程序正义的恶果。然而,在这些可能的处理方式中,目前的处理方式,应当是最佳的。这种处理最大程度的排除了人们对审判过程被恶意操控的疑虑,最大程度的实现了程序正义。因此,我在支持法官对邱案的判决的同时,也支持对刑诉法作出修改。这样可以使以后的审判更加接近程序正义。

 

自毕业以来就没再从事专业的法律工作。虽然常以普及法律常识和法治精神为己任,但毕竟法学的功课已经放下很久了,讨论起法学理论问题真是吃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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