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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楯教授谈艾滋病(之九):中国艾滋病“问题”解析(3) (2008-02-18 11:18:34)
       马寅初在半个世纪之前发出警告:“不控制人口,不实行计划生育,后果不堪设想。”事实证明:人口过多的问题至今仍然是中国迈向现代化之路的一个沉重包袱。
    时隔半个世纪,我们遇到了同样的情况:在对待艾滋病问题上,李楯教授的观点正如当初的马寅初教授一样。
   请看《李楯教授谈艾滋病》系列报导:
 
(续前3)
         中国艾滋病“问题”解析

    潘绥铭/黄盈盈/李楯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1期

三、学理冲突对于艾滋病"问题"的建构

  上述学理的冲突不仅隐含在艾滋病"问题"之中而且反过来建构了我们社会对于这个"问题"的定义与对策倾向。这突出地表现为:防治艾滋病的一些具体做法已经引起了而且还将引起更大的社会争论。

  现在已被国家允许、支持、贯彻的许多具体的预防工作,在实践中与现行法律、社会政策与道德戒律发生了相当严重的冲突。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有这样一些:给静脉吸毒者发放清洁针具①「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1-2005年)》,2001年9月14日;卫生部、公安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洛因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试点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冲突于强制戒毒的法规;在娱乐场所推广100%安全套使用②「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预防艾滋病推广使用安全套(避孕套)的实施意见》,2004年7月22日。」,冲突于处罚卖淫嫖娼的法规;鼓励同性恋者自己进行预防工作③「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驻华办事处:《与男性一起开展艾滋病的预防与关怀工作》,北京,2001年10月。」,冲突于当前社会的道德取向;鼓励建立与发展预防艾滋病的非政府组织,冲突于现行的社团法规,国家对艾滋病感染者实行"四免一关怀"④「艾滋病自愿免费血液初筛检测;对农民和城镇经济困难人群中的艾滋病患者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对艾滋病患者遗孤实行免费就学;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抗病毒药物治疗;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2003年发布)。」的政策,冲突于其他传染病由个人负责的政策。

  结果,对于这些防治艾滋病必不可少的具体工作会不会破坏我们现行的政治体制、法律、道德、婚姻家庭制度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疑问,开始出现于一般群众、防治艾滋病工作者甚至相当高层的领导者之中。

  在基层的具体工作中,这些冲突在当地最高领导的集中管理与统筹安排下往往很容易化解,可以出现"该抓的还抓,该帮的还帮"或者"今天抓,明天帮"的局面。但是这种非制度化的权宜变通尚不足以实现预防艾滋病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从理论上如果仅仅把这些视为需要协调而且可以协调的具体的操作化问题也是远远不够的。具有更加深层次认知意义的问题应该是:究竟是什么样的现实考虑与深层理念促使许多基层最高领导采取这种处于法律与政策夹缝中的"对策"?这种"对策"又为什么会被当地不同的执法部门与相异的社会舆论所普遍接受?

  虽然本文不拟就此展开论说,但显而易见的是:实践中的这种"对策"其实就是理论层面上的学理冲突所建构出来的。

  从前述第一种学理倾向的思路来看,现行的制度安排已经足以应对艾滋病"问题",需要的仅仅是不断加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操作力度,以求最终实现消灭传染源这样一个终极目标。这种思路对艾滋病"问题"与性质的定义并不是纯粹疾病意义上的,而是把那些作为艾滋病病毒载体的人们视为违法犯罪和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者。

  而从第二种学理倾向的视角来看,艾滋病之所以会成为一个"问题",恰恰是由于现行的制度安排尚不足以控制与预防这种新疾病的扩大传播;因此艾滋病才成为一个"问题"而且被定义为保护公民健康的执政需求与执政能力建设这样一个根本问题。这是立足于保护公民的建设性态度,是现代政府应当具备的基本立场。

  这两种学理之间的争论对于艾滋病"问题"的建构,首先表现为无论哪种学理倾向都主张"非疾病化",都是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来审视;所以艾滋病在中国才被建构为一个"问题".其次,无论两种学理倾向的争论多么具体化与细节化,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对于总体制度安排的判断与建议;因此艾滋病不但被建构为"社会问题",而且被建构为"关系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这样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

  在迫使防治艾滋病的工作顺应现行的制度安排与把艾滋病作为深化改革的契机这样两种可能性之间,党和政府已经做出正确选择。如果说在对艾滋病防治不达标的担忧中倾注了维护社会稳定的心力,那么对于艾滋病防治必须达到其目标的督促就渗透了推进社会改革的坚定意志、以人为本的基本立场和操作上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学理冲突对于艾滋病"问题"的建构及其结果应该这样被解读。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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