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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02.24)会走动的资产

(1984-02-24 12:01:20)
分类: 五常谈学术

鱼是会游动的;跟牛羊不同,鱼身是很难作上记号的。北美洲的野生大水牛(Buffalo),因为没有人肯饲养,往往要移动很远去觅食,几乎被猎者杀得一乾二净。高斯曾对这些水牛的产权问题作过多年的研究,但大作至今仍未发表。天上的飞鸟与水中的鱼,产权的保障有特别的困难。但究竟飞禽不在水面下生活,较为容易看见,所以食料价值较高的,早已给人养乖了,作为私产。在美国时有一位朋友猎得野鹿,分了些肉给我,盛赞鹿肉比牛肉为佳,我感激之余,仍忍不住要反驳:「怎么可能呢?若鹿肉胜牛肉,人们怎会养牛不养鹿?」

海中的鱼,难以捉摸。有些市场价值很高——例如三文鱼(即鲑鱼)——在生长期间要远渡重洋。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海鱼不能界定为私产,无法加以保障,所以海鱼也就成为经济学上的一个专题。在课室里,经济学老师要表达私产的无能为力,总免不了要举海鱼为例。海鱼若没有私产的保障,捕钓的人数会增加,鱼网的孔会较密,而孵养小鱼会受到忽略。鱼的产量就会变得越来越少了。

因为这些问题,世界各地的重要鱼场,都立下了多而复杂的法例,去管制在公海捕钓的权利及行为。这些法例的形成都受过多个压力团体不断地左右,所以要解释法例的成因并不容易。尽管不少经济学者认为既然海鱼难有私产的保障,政府以法例约束行为理所当然,但我却从未遇到一位稍知渔业法例的学者,会拍掌附和。究其因,就是这些法例的本质大致上都是寓禁于征,即以增加捕鱼费用去减少捕钓。这样一来,我们就很难分辨海鱼界定产权的困难,是因鱼会游动,抑或是因渔业法例的存在。这个比较深入的问题我会在下一篇文章向读者解释。

且让我先说淡水鱼。以鱼塘养淡水鱼,据说是中国始创的。这种养鱼的方法外国也有,虽然是哪一国始创不易考究,但中国养鱼的历史甚久,即使不是始创也绝不会是学外国的。平凡的现象,往往有着不平凡的含义。中国在鱼塘养鱼的悠久历史,证明了中国在地产上私产制度的施行,要比欧美早得多——中国在唐、宋期间的富庶,可不是侥幸的。以天然环境而论,鱼塘养鱼的条件怎可能及得上大湖?私产保障的需要很显然将鱼从湖里带到塘中。

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我很佩服中国人养鱼的智慧。水稻的田地竟然在稻收成后,加水而用以养鱼。鱼可为稻田增加肥料;鱼收获后,又再种稻。在农业上,轮植的合并选择是一门不简单的学问。在我所知的数十个轮植的方式中,鱼与水稻替换最富想象力。这法门可能是中国独有的。不知这传统智慧现在是否还保存着。

淡水鱼我自己也养过。我在华盛顿州的海边房子的后园,有一条小溪横过,绕过房子,流进海里去。因为溪水所经的地形及树荫环境,很适宜养鳟鱼(Trout),所以渔农处就很例外地批准我将后园的小溪加阔加深,建成鱼塘,也发给我一张养鱼的商业牌照。这其中最主要的困难就是溪水是流动的资源。溪虽属我,但溪水却是公产。要不是我要造塘的地点极宜养鳟鱼,溪水的下游再没有其它人家,改小溪为鱼塘是很难获准的。在美国,很多公产差不多「公众不可用的」。在耕种或畜牧地带中,流水的产权在美国是有颇为清楚的界定。但在住宅地带,流水没有生产的用途,产权的界定就被忽略了。

要举私产无能为力的例子,经济学者一向都避谈淡水鱼。但「海鱼不能保障为私有」却是个一般性的定论。这个定论,香港的经验是一个反证。以浮笼在海湾养鱼在香港颇为盛行。香港的海非私产;多年前,在海上浮起的物体要跟船一样,久不久要移动的。可能是因为香港海里的鱼被人捕钓了十之八九,甚至用鱼炮打得七零八落,政府也就见于市场的需要,而容忍现在以浮笼养鱼的行业。详细的法例我知得很少。跟流浮山的蚝场一样,浮笼在海上养鱼也是个论文的好题材,大学的经济学研究生还等什么呢?

假如在香港目前许多早已没有鱼可钓的海湾内,捕钓的权利被界定为私有,又由这私有权利的拥有者负担费用去禁止非法捕钓的人,那我差不多可以肯定海湾的生产要比浮笼的方法有效。浮笼所养是海底鱼(Bottom Fish)。这类鱼虽会游动,但若找到有好的栖身之所,牠们就不会远去。香港政府若能租出海湾作养鱼之用,给予租借者一个可以禁止他人捕钓的权利,养鱼者就可在海底设引鱼的物体,在海上放鱼种,在海底下饲料,即使海湾大为开放,鱼也不会逃走。这方法可减少污染,可不阻碍海面的其它活动,可令鱼采食海中的其它食料,鱼肉也较鲜美。鲨鱼的干扰是一个问题,但总有解决的方法。

从我和朋友在美国合资引鱼而钓的经验中得知,石斑最喜欢的是大石屎渠——破烂了的弃渠更好。将这些长短不一的石屎渠多量地抛入海中,几个月后,附渠而生的物体已是鱼的食料;再加饲料,又有渠洞可藏身,石斑是驱之不去的。鱼喜吃附木的生物,找些破旧不堪的废船,沉于海底便行。

鱼比石斑活泼,游得较远,私产的保障可能要用几个相连的海湾。而石斑呢?只要「好食好住」,牠们差不多是「不动产」。这其中有一个使渔业经济学者难以自圆其说的含义。越是容易给人捕钓清光的鱼,私产保障的费用越低。私产无能为力的话是不可以乱说的。

有了禁止他人任意捕钓的权利,租用海湾养鱼的人就可请人巡更,这费用应该比现在维修管理浮笼的费用少。当然,收获时的捕鱼费用是要比浮笼的方法高,但把香港海湾的鱼捕钓光了的人总有相宜的办法。最好的辨法可能不是由养鱼者自己捕钓。开放鱼场给垂钓者享受,过下钓瘾,但钓得的必定要买,定价以重量计,怎会不客似云来?要防止钓上太小的鱼,规定鱼饵的选择就行。这种取价不取鱼的方法可不是我发明的。

远渡重洋的鱼又怎样呢?下一篇文章我会再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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