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缺位的业主委员会

(2006-08-13 16:05:55)

据《中国房地产报》 宋尧 报道

 

      “人民代表大会”与“中央政府”,这是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社区治理项目组研究员舒可心对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关系的比喻。在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的设计体系当中,这两者(当然还应包括房屋交付之前开发商代行的物业职责)无疑是最重要的主体。

       至少在单纯的公共维修基金问题之内,这个比喻无疑是相当形象,因为对于住房维修这样带点专业性质的工作来说,讲究效率的管理方法理应是交给专业的“政府”来打理,而不是交给对此多少茫然无知的业主委员会。因此,由物业公司拿计划,判定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与否,如何使用,应该请哪些建筑工程公司来维修等等,然后提交业主大会决策,并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加以监督,无疑是最为理想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模式。

        但由于业主委员会的缺位,这个理想模式往往是残缺的。记者去年曾采访过北京市宣武区凌云居小区,这是北京首批获准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小区之一,它无疑是幸运儿,而幸运之处在于拥有一个行政效率颇高且又还算洁身自好的物业公司。

        凌云居申请下来公共维修基金的过程非常辛苦,长达8个月的申请过程,先后五次与北京市建委小区办商议修改申请材料,劝说欠缴公共维修基金的业主前去缴纳,一家一户地敲门去收集业主们同意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签名。在整个过程当中,凌云居物业可以说是代行了业主委员会的某些职权。

        然而并非所有的小区都如凌云居一般幸运。比凌云居更早申请使用公共维修基金的小区不在少数,然而其中不少到现在也没有能够申请下来。毕竟,在缺乏监督的情况下,物业公司的工作效率无疑将大打折扣。

         更令业主难以接受的事情往往出现在公共维修基金归集阶段,挪用公共维修基金的现象非常普遍。始作俑者往往是物业公司或者是在房屋交付之前代行物业职权的开发商。但究其原因,往往由于该是业主委员会干的活没干,开发商只好代劳。将监督的权利丢在一旁,甚至连决策的权利都放弃,那么难以保证的就不仅仅是效率了。

       比较切合实际的做法便是加强来自行政方面的监督,以现有的状况来看,北京市建委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在2005年开始针对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的各个环节不厌其烦地出了无数管理细则之后,至少在理论上,留给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们玩弄“乾坤大挪移”的空间已经非常之小。

      但这远远无法解决全部问题。再回过头去说说,在公共维修基金制度的设计当中,业主委员会拥有两个权力——监督权和通过召开业主大会行使的最终决策权。

      通过制度的设计和外部行政力量的引入,可以减少监督的成本,甚至由行政力量代为监督,但决策权由谁来行使呢?难道都如凌云居那般由物业公司挨家挨户收集签名?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