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北京公司劳动法律网——钱树锋律师(2009-08-05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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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仲裁程序的几点调整——钱树锋律师(2009-07-29 14:07)
近几个月,有一些人事争议案件慕名找到我,处理过程中,发现很多人事单位还抱着老黄历在处理相关事务,早在2008年就已经调整的一些法律知识,却依然未能被他们了解、熟知,故作此文。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六条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且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
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否存在区别?(2009-06-26 13:52)
案情:
原告李力和被告徐华原系恋人,2006年9月28日,李力以赠与承诺书的形式向徐华作出赠与房产的承诺,内容为:“李力自愿将其坐落在××区××西里×楼×单元×××室房屋赠与徐华。”此后,李力和徐华一直居住于上述房屋中,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2007年4月,李力与徐华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分手后李力搬出房屋由徐华继续居住。2008年10月15日李力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要求判令撤销赠与承诺书。××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支持了原告李力的诉讼请求。
据国家财政部下发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指出,三种情形下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可总结为:配偶、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之间的赠与)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可总结为:因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赠与)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可总结为:因继承或遗赠的赠与)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
周杰先生交通肇事后有权回家吗?(2009-06-12 16:24)
周杰先生终于对他肇事的交通事故言声了,洋洋洒洒的一篇博文。透过周先生的文章,看得出来,这位大明星“的心情是复杂的难过,生气,郁闷,痛苦交织在一起”(原文如此,我读的也比较费劲)。周先生很委屈的问大家“凌晨四点多钟,浑身疼痛,头重脚轻的我孤立无援难道连回家和上医院的权力都没有吗?”,唉,周先生,我想以一个律师的身份告诉您,这时候,这个权利,您真没有!
我经常会接到这样一类咨询电话,内容大底都是:某××欠我多少多少钱,这家伙这几年生意做得挺不错的,又是买房又是买车的,就是不还我的钱,也不说不还,就是拖。向法院起诉太麻烦了,我们也没那么多时间去立案、开庭什么的,请问律师,有没有其他什么简便些方式,能让我拿到钱呢?
这样的咨询者无疑是可爱的,他很委婉的告诉律师,我就是想向你咨询点小问题,你看我自己都不想耗费太多的时间去走复杂的法律程序,就更舍不得烦劳你们律师劳心费力的去代理案件了,遇到这样可爱的咨询者,我都会告诉他,可以不起诉,不走那复杂的诉讼程序,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当然,还能少花钱。
一、什么是支付令
支付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所称的督促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
论及其特征,可以概括为:督促程序是一种诉前性质的略式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
员工为什么会加班?——钱树锋律师(2009-05-27 14:04)
半小时前北京电视台首都经济播报的记者来我们事务所采访我,说明天就是端午假期了,虽然是法定假日,但选择加班的劳动者依然不在少数,希望我能谈一谈自己的意见。
劳动者加班,一般无外乎这几种情形:
一、领导吩咐了,明后两天加班,甚至是员工已经在家休息了,老板来电话,马上来公司一趟,有事需要处理;
二、一个项目或者一定量的工作安排了下来,时间紧任务重,加不加班,你员工自己看着办,反正规定的期限之前如完成不了,这个季度的考核不合格;
要说不是上两种情形,劳动者放着好好的假期不休,愣是节假日跑到公司加班,可能这个劳动者自己就是老板,也可能这位劳动者需要这笔加班费以增加自己的收入,除此之外的正常情形,我找不出合理的解释。
记者问我,有的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在节日后又安排劳动者调休,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关于加班的法律规定,1995年
《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大环境中,企业客观上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企业因“欺诈”甚至是“被欺诈”所承担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也越来越重。诚然,很多时候劳资双方主观上并不存在“欺诈”,只是由于某些环节的操作存在瑕疵。但就是这样不起眼的瑕疵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
规避欺诈
2008年1月18日,甲公司录用求职者贾先生,并由甲公司人力资源部口头告知贾先生入职后的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基本信息,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贾先生试用期满后,甲公司花费3万元将贾先生派往德国总部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双方签订了服务期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限和贾先生违反服务期协议需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培训过程中,一次偶然的机会让贾先生接触到了德国一家实力雄厚的公司,对方亦有意聘用贾先生担任中国区的高管职务。培训结束后,贾先生便以甲公司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因甲公司在招聘过程中,系口头告知贾先生工作内容、工作条件等基本情况,难以举证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招聘程序上的缺陷,导致其无法举
物业税,据说即将开征 ——钱树锋律师(2009-05-26 14:20)
中国政府网昨天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意见提出,要研究出台关于收入分配调节的指导意见,研究开征物业税。
【通知原文】
研究推进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制订并择机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加快理顺环境税费制度,研究开征环境税;深化房地产税制改革,研究开征物业税。
有不少朋友给我打来电话,询问有关“物业税”的事,在此稍作解答。
【什么是物业税】
物业税又称不动产税,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都要缴付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其市值的升高而提高。不动产税是拥有房屋所要交纳的税,属于持有税。
我国的物业税于2005年由财政部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设计提出,主张在房产保有环节征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负责撰写的《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提到,开征房地产保有税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从价计税
案例分析之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超出2年的借款,就一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吗?
昨天接到一个电话,号码是陌生的,我以为又是一个普通的咨询电话,刚一接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