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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由我军法律部顾问刘昌富代理原告叶程诉大连机床集团劳动争议纠纷案,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7日终审裁定:指令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再审。第三次在原审法院立案,由审判监督庭法官司萍担任审判长,定于2009年3月10日上午8时10分在三楼14号法庭公开庭审。欢迎下岗职工旁听庭审,并将现场解答维权法律问题。
再审胜诉,乘胜追击。清算总账,工友必胜!
中央党校副教授刘素华
学会从网络上
邓小平80年代在中央理论务虚会上的讲话
转自:毛泽东旗帜网
哈佛教授:有三种人在污蔑毛泽东
向辽宁省高院申请民事再审注意事项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特别提醒再审申请人:
维权志愿军法律部回复网友提问:
有大连机床网友问:改制后再解除劳动合同,原来改制时的预留安置费是否应当退还?
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