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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谷县教育局
2011年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
(征求意见2稿)
按照市教人字【2011】9号文件《关于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为实现建设全省一流、全国知名的现代教育强县目标,2011年我县继续深化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工作,现就干部、教师交流工作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11年我县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干部、教师交流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以城乡六大教育盟区为载体,全面推进城乡学校干部、教师交流,实现城乡干部、教师均衡配置、教育教学均衡发展的目标。
二、交流条件及范围
1.男50周岁(1961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女45周岁(1966年12月31日以后出生)以下,在同一学校任教满6年以上的教师应进行交流。
2.教师交流原则上在今年暑期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进行。
3.县级(含县级)以上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特级教师、首席教师等应到薄弱学校、农村学校任教、支教。
4.对于不在交流范围,本人自愿交流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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