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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料
陈靖华律师简介

   陈靖华,湖南泓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直优秀刑事辩护律师。

   官场小说第一人王跃文老师著作权专项法律顾问。

  《家庭导报》法制栏目主持人。

     现专职从事作家著作权维权事务。 

   电话:13786187138

   邮箱:chenjhlawyer@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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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顶:作家与律师合作维权(2009-04-28 10:10)

 

 

    著名作家毕淑敏曾感叹 “作家自己维权成本实在太高,就算找到了侵权网站也很无奈,牵扯大量时间和精力。”

     作家的专长是生产精神粮食,与故意侵权的网站、报社、报杂社及出版社交涉维权之事,断不是其长处。即使部份作家本人有维权之特长,但维权花费大量时间与精力,对于作家来说,实在不划算。花费过高的成本进行维权,最终所得与付出不成比例,极大的削减了作家维权的积极性。如此一来,又助长了一些不良网站与报社的侵权行为。从而形成侵权→维权→大量侵权→不再维权→肆意侵权这样一个怪圈,造成了现在作家的著作权被任意侵犯的局面。

     如果作家与律师合作维权,作家只需要签一张授权委托书,则可以不再花费任何时间、精力与金钱,就完成了作品的维权事宜。

    作家与律师的合作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或者聘请律师担任作品维权的专项法律顾问,所有作品的维权事宜全部交由律师打理,也可以就单个作品委托律师维权,也可以就与特定的侵权人的纠纷委托律师办理。也可以采取其它作家认为更合理的合作方式进行维权

     本人代理的魏剑美起诉北京龙源网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龙源期刊)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龙源期刊构成侵权,侵权的58篇文章应赔偿共计两万余元。龙源期刊坚称没有侵权,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北京二中院在组织双方的调解过程中,龙源期刊还坚持没有侵权,只愿意按文章点击收费向魏教授付费,对此无理要求,我断然予以了拒绝。今天,收到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该58篇文章的二审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接下来,就是要将判决的赔偿款项予以落实。明天将与龙源期刊的代理人及负责人联系,要求按判决书支付赔偿款项。如本周未能收到该款项,下周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龙源期刊上载全国近三千家杂志的内容到网上,涉及的作者以万计,涉及的作品以十万计。但据信,我代理的该案是龙源期刊被诉侵权的第一案。可见,作家维权的意识之不强已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与其抱怨侵权,不如发现侵权立即采取维权行动!

   著名作家王跃文老师起诉龙源期刊侵权案一审已于11月19日开了庭。庭后,法官表示,需要等到魏剑

    今天接到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快专递,通知王跃文老师、魏剑美教授起诉《法制博览》杂志社侵犯著作权一案于12月7日上午开庭。

    该两案起诉标的很小,起诉目的并不在于赔偿额,而是对一些侵权的杂志社、报社予以警示。

    《法制博览》杂志社名称中有法制二字,但做起事来,好象并不在意法制不法制。该社大量使用王老师文章,甚至部分文章不署名,严重侵权。该社亦大量使用魏教授文章,魏教授数次与该社联系,均被搪塞而过。还有我熟悉的一个作家,该社使用了他约三十篇文章,只付了三百元稿费,算得上真正的依“法”办事。正因如此,才不得已提起诉讼。

     对该案的结果,现在不好预测。但是好是坏,一定及时通告大家,以便被该社侵权的各位作家在与其交涉时有个参考依据。

    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法官打来电话,告知夏昕起诉中国物资出版社侵犯著作权一案的赔偿款项,物资出版社已如数交至法院,下次去北京即可领取该款项。同时,致歉函也交予了法院。

 

    中国商业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学生智慧故事全书》一书使用了魏剑美教授《心灵有耳》、《宽容的深度》两篇文章,均没有获得魏教授的同意。并且商业出版社没有以任何方式为魏教授署名,严重侵犯了魏教授的著权。已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正在审理中。

魏剑美教授起诉同心出版社侵犯署名权案

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

附起诉状。

原告:魏剑美。

被告:同心出版社

案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2、判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要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魏剑美,杂文作家、小说家,现任职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先后在《杂文报》等多家报刊主持杂文专栏,发表了大量幽默讽刺的杂文作品和小说作品,,出版有杂文集《醉与醒的边缘》、长篇小说《步步为局》等6部。作品多次入选年度最佳杂文和中小学教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

    1997年12月27日,原告以真名魏剑美在《湖南广播电视报》发表《心灵有耳》,1998年第六期《年轻人》杂志

魏剑美教授起诉金盾出版社侵犯署名权案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

附起诉状。

原告:魏剑美。

被告:金盾出版社

案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2、判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要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魏剑美教授起诉海潮出版社侵犯署名权案

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组织双方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获得赔偿。

附起诉状。

 

原告:魏剑美。

被告:海潮出版社。

案由:著作权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销售侵权图书;

2、判令被告在《中国新闻出版报》显要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

3、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600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魏剑美,杂文作家、小说家,现任职湖南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教授。先后在《杂文报》等多家报刊主持杂文专栏,发表了大量幽默讽刺的杂文作品和小说作品,,出版有杂文集《醉与醒的边缘》、长篇小说《步步为局》等6部。作品多次入选年度最佳杂文和中小学教材,在全国具有一定影响。

    1997年12月27日,原告以真名魏剑美在《湖南广播电视报》发表《

起诉龙源期刊网(2009-07-29 21:05)

   龙源期刊网未经魏剑美同意,选用他大量文章,编辑成《魏剑美作品专卖店》专辑,供用户阅读与复制,并收取费用,此一行为严重侵犯了魏剑美著作权。由魏剑美授权,本律师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已受理五十九件并予以立案。

    日前,我与著名作家王跃文老师签定《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由我担任王老师的著作权维权专项法律顾问。合同签订后,经搜集相关材料,发现了大量侵犯王老师著作权的行为,近期,将会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采取不同的维权措施。

中国民航出版社侵权(2009-07-29 20:57)
    中国民航出版社侵犯夏昕的著作权,受夏昕的委托,我全权代理此案,已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经法院调解,中国民航出版社愿意赔偿各种损失,待赔偿到位后,将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