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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2019-03-04 12:19:14)
标签:

法律

出资

前言:除了法律法规对某些特定行业设立公司仍保留最低注册资本及实缴的要求外,自2014年3月1日以来实施的《公司法》取消了设立公司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以及股东出资到位比例及时间的限制,取消此项限制的注册资本认缴制,认缴数额及认缴出资时间可自由约定。但设立公司时投资者如果没有意识到其中隐藏的风险,问题爆发时则不仅仅是投资失败的问题,很可能导致投资者的生活毁于一旦。(本文讨论范围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

一、对注册资本的基本认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1、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得抽逃出资,不因任何理由而豁免。
首先,如果股东未按照章程的约定如期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履行出资义务后抽逃出资,公司有权在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认缴新增注册资本、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方面对未按约定出资的股东进行权利限制,更甚者,经公司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有权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其次,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随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未出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来讲,只要股东按照章程约定履行了出资义务,没有某些法定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完全不必担心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对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则不然,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在企业清算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是企业的清算资产。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很多民营企业走到解散清算这一步时并未按照法律规定将未出资的财产也算作清算财产,因为不熟悉相关法律规定的人可能并没有这个意识,而工商部门也不会对清算报告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但是如果公司股东中有国资背景的股东则情况就不一样了,国资管理者必须谨慎、公允,从国资管理角度来说,应当算作清算财产的部分没有列入公司财产,国资股东可分配的财产可能就减少了,意味着应当归属与国有股东的利益没有给到国有股东,具有国资流失的风险。

三、企业无力偿还债务,股东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
所谓加速到期,即尚未到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但是股东须提前履行出资义务。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这是法律对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明确规定的情形。

而除了公司破产之外,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股东的出资义务能否加速到期,实务中有很大的争议,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经笔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成都地区有判决显示倾向于支持未出资股东加速到期的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示:如要援引该条款,笔者不建议将未出资股东和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因为在诉讼过程中举证证明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难以界定。一般来讲,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能够达到这一目的,起诉时仅将公司作为被告,到了执行阶段如果执行成功,则诉讼目的达到;如果执行不成功,法院会裁定执行程序终结,届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未出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以恢复执行。此种情形下,未出资股东若不履行裁判文书规定的义务,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生活处处受限。

结语:作为投资者,对认缴注册资本最好持谨慎态度,充分评估自身承担风险的能力,以免后患。作为债权人,应当意识到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其仍有权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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