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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博客所有文章版权属于余婧律师,未经余婧律师本人允许,任何人任何网站不得复制、转载、出版等。经余婧律师同意转载的需注明作者和出处。联系电话:(010)5129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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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婧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1年起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07年至今,以其深厚的法律功底及寓法于教的能力,被CCTV-12台聘为《法律讲堂》长期主讲专家,先后授课100余次,内容涉及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民商法律领域,深受广大电视观众的欢迎。
   余婧律师重点关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同时,作为一名婚姻家庭咨询师,除了拥有律师的专业理论和实务经验,心理学的专业涵养让她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具备深刻的洞察力与剖析能力。曾办理的大量婚姻家庭案件不仅赢得了诉讼,更是赢得了当事人对其专业服务的好评。

    

    尽我所能 至真至诚

 

   yujinglawyer@126.com

     (注明“咨询”) 

    (010)51299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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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客中特别开设了《法律讲堂》栏目,收录了余婧律师在CCTV12《法律讲堂》节目中的视频,以方便大家来观看和学习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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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文

 欢迎到来余婧律师法律在线

 

    作为一个重点关注婚姻家庭领域的专业律师,我一直致力于以专业、有效与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专业意见,并切实通过司法程序保护并帮助当事人赢取应得利益。在这过程中,我非常希望借助《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博客平台与大家分享相关的信息和专业知识。

 

    《余婧律师法律在线》分为五个栏目:法信快递、法律讲堂、法论天下、法语生活、法治企业。通过这个博客的及时更新,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及时找到你们想要的信息,同时也能让大家在需要我的帮助时能够及时与我取得联系。

 

    我将以“至真至诚、尽我所能”的理念,为大家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如需帮助,欢迎发送邮件到我的邮箱yujinglawyer@126.com(请注明“咨询”),或致电13436455605,我会及时给出让您满意的答复。

 

    谢谢!

                                                     余婧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即将在盈科律所举办

 

    博主按语:2009年12月5日,新形势下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论坛将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成国际中心举行,此次论坛由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律师杂志社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届时将有150名法学界名家、司法系统领导、律师行业协会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资深律师与会,驻京几十家权威媒体参与。我作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将以主题发言人的身份参加此次论坛,届时会与各位朋友分享心得,欢迎关注。                       图为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在金融危机下律师发展论坛上发言

    在2008年全球经济由于金融危机陷入衰退,金融危机对律师行业的影响也日益凸显的大背景下,2009年3月14日,中国律师杂志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作曾成功举办了“金融危机下律师发展论坛”,得到业内人士热烈响应,近300位律师同行参会。论坛探讨了金融危机对律师行业的影响、律师行业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青年律师的成长、律师的社会责任等与律师行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取得了许多重要共识,论坛的成果为律师行业的发展尽了一点绵薄之力。

    当前,全球经济形势正逐渐好转,但经济复苏还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律师行业也站在一个新的发展起点上。此次论坛将就以下热点话题展开研讨:中国律师行业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怎样的深刻变化?未来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如何?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如何实现?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共赢关系如何建立?
    本次论坛邀请了法学界的专家教授、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律师行业协会行业发展专家、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同行,拟共同探讨如下主题:
1、中国律师行业正在发生和即将发生怎样的深刻变化?
2、未来三十年中国律师行业发展趋势如何?
3、如何实现律师事务所的可持续发展?
4、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如何实现?
5、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共赢关系如何建立?

简介:单身汉难寻佳偶,无意间梦中情人却惊现眼前,谁料情侣翻脸,是什么让他们温情不再,又是什么让他们只能法庭相见?欢迎收看。


视频链接:点击图片

简介:通过一起夫妻间的保险纠纷案例,讲解《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利益的分配原则等法律问题。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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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演的照片

    博主按语:我应中国单亲妈妈服中心的热情邀请,于2009年11月21日下午,参加了首届单亲妈妈交流研讨会,此次大会由北京女儿结文化传播中心主办,以“心系单亲、牵手同行”为主题,来自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媒体等爱心人士及单亲妈妈共百余人围绕单亲妈妈群体面临的核心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除了我对单亲妈妈的法律维护问题作发言之外,单亲教育专家孟迁、柴梅,心理专家王建一,两性作家曾子,《知音》杂志上半月副主编阚娟等人先后从单亲教育、心理、两性、等方面分别做了生动、精彩的演讲。

    在我发言之后,与会的单妈妈纷纷上台就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同居、继承、再婚等系列问题进行了愉快的交流。时隔近一周的时间我连续接到几个单妈妈的来电,应她们热情的要求现将会议当日的发言整理成文,即“律师的六个法律提醒”。

 与吴红雅的合影 

律师提醒之一,抚养子女要尽责。

    男女双方在离婚的时候经常会因为争夺子女的抚养权,在法庭上争得面红耳赤,那么取得了抚养权的单亲妈妈们就要切实履行法定监护人的职责,承担起应有的抚养监护义务。尤其是年轻的单亲妈妈,既要工作又要带孩子,很辛苦,请保姆又没有条件,有的就将年幼的子女送到老家交给父母带养。现实当中就发生了父母带养外孙子女而导致其受伤,另一方要求变更监护权,最终得到了法院的支持的案例。

   这给我们的单亲妈妈提了个醒:做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单亲妈妈在抚养、照顾、监护子女方面的义务,相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实际上是更重的。因此,单亲妈妈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如果没有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造成了一些不好的后果,孩子的爸爸就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律师提醒之二,漏分财产要争取。

    很多单亲妈妈在离婚时,因为各种原因,在财产的处理上并不完善。比如曾经有位全职太太,离婚时做生意的丈夫告诉她公司亏损了,没钱,她带着孩子一分钱没拿就搬走了,日子过得很苦,可是一年后她偶然得知原来前夫早就把财产转移到另一家公司了,那么从法律上说,这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并且可以多分。遇到这种情况,就要勇敢拿起法律的武器,这不光是捍卫自己权益,也是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成长条件而争取权利。

律师提醒之三,继承份额别放弃。

    我曾经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当事人是一位非常优秀的女性,可是很不幸丈夫患了癌症,去世前留下遗嘱:把一套房子留给她和孩子,另一套留给自己父母。可丈夫的父母却将这两套房子都占着,认为遗嘱无效,因为这份遗嘱是由儿媳妇代书的。我告诉她:这份遗嘱的确有问题,因为这份代书遗嘱缺乏合法的见证人。但遗嘱无效并非她与儿子就不能得到房子。因为遗嘱既然无效,就按法定继承继承,她与儿子还有丈夫的父母都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共同继承这两处房产。所以,遇到这类情况的单亲妈妈,我要提醒您,失去爱人非常痛苦,可痛苦过后,别忘记法律赋予您或者您孩子的继承权,这是您的合法权益,应当争取。

律师提醒之四,离婚同居要慎重。

    单亲妈妈在经历过失败的婚姻后,不免会有“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顾虑,因此现实当中出现了“试婚”这个名词。关键问题是,同居期间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是当然共有的。所以,试婚的男女一定要头脑清醒,处理好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一方面争取一些对自己有利的约定或做法,一方面注意收集留存好相关的证据,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律师提醒之五,和好复婚要登记。

    经过爱情的磨难和离婚的波折,曾经水火不容的冤家又发现了彼此的优点,爱的火花又重新点燃,两个人又重新走在一起、和好如初,一家人又再度相聚、破镜重圆。但是我在此要提醒大家,别忘了去办理复婚登记。因为不办理复婚登记,在法律上就不是夫妻,你的各种权益都得不到保障。比如,曾经有位单亲妈妈因为丈夫有外遇离了婚,带着孩子过了三年,前夫又浪子回头了,两个人又在一起,她想,经历了这么多,不再在乎那张纸了,就一直没办手续。结果一年后,丈夫又犯老毛病和另一个女人同居了。她认为他外遇有过错,想告他要求赔偿,法院不受理,因为她不是配偶,在法律上没有要求对方忠实的权利,要分割这三年的财产,法院认为同居关系,财产属于男方个人的,后来祸不单行,男人死了,她因为不是配偶,连继承权都没有。

律师提醒之六,再婚财产要分清。

    我代理过这样一个案子,单亲妈妈与前夫离婚后带着女儿嫁给了一个公务员,离婚时单亲妈妈分到了一套大房子,丈夫住进来了,后两人分道扬镳。单亲妈妈怎么也没想到离婚时,丈夫认为这套房子的房产证是在他们结婚后才拿到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法院认定是这位单亲妈妈的婚前财产,不予分割。

    虽然最终的结果有惊无险,但我还是要提醒准备再婚的单亲妈妈们,在结婚登记之前先把各自的婚前财产进行有效确认,对再婚后的财产也可以合理约定,以有效避免婚后的财产纠纷。

 

天利妈妈,吴红雅

    吴红雅是一个高级知识分子,北京《大众科技报》主编,又是一个单亲妈妈。她从小近乎残酷地将女儿戴天力打造成自己心目中的高贵精英,并为戴天力规划好了未来人生道路。这看似是爱,但却让戴天力成了自己的影子,难以做回自己。叛逆地女儿为了追逐爱情和自己的梦想,毅然和母亲决裂,岂料被一个错爱的男人结束了如花般绚烂的生命,独留心碎的母亲在人间垂泪。

    吴红雅坚强地擦干眼泪,开始深刻地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她开始搜集女儿生前的日记和资料,写成小说《爱折腾的女人》,出版了画册《有一种爱,不能等待》,奔走于各大高校开展演讲;为了让更多人了解天力和天力妈妈的故事,她还建立了女儿结的网站,并拿出毕生的积蓄拍电影,虽然在建网站和拍电影的过程中被人骗了几十万,但她依然坚持又举债,将女儿的故事拍成电影《失落的母爱》……

新华网采访报道(2009-11-27 10:03)

    博主按语:2009年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新华网为此做了专版报道,并对我进行了采访。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婚姻家庭的律师,自己接触了很多因家庭暴力而离婚的案件,受害者不仅是身体上遭到了伤害,在精神上也受到了不小的创伤,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利,就让我从一个法律人的视角来为大家支招。现把新华网的报道转于此处,方便大家阅读。

 

“反家庭暴力日”:法律专家支招运用法律武器应对家暴
 
新闻背景

    “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的由来:1960年11月25日,3位多米尼加女性--米拉贝尔三姐妹在多米尼加惨遭杀害。为了纪念这一事件,1981年7月,第一届拉丁美洲女权主义大会宣布把11月25日作为反暴力日。大会还决定每年从11月25日到12月10日持续举行16天的相关宣传活动。1993年11月25日,联合国发表了《消除针对妇女的暴力宣言》,1999年3月8日,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在联合国大会上举行了以反对家庭暴力为主题的全球电视会议。同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出、60多个国家支持的建议,将每年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中国全国妇联也较早成立了法律帮助中心,建立了中国妇女维权与法律帮助网,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通了'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

    新华网11月25日电(熊红祥)有人说家是离别时的牵挂,也有人说家是爱心的苗圃。然而,对于那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说,家,这个原本应该是最温馨、最让人眷恋的地方,却成为她们的恶梦和地狱!据全国妇联权益部资料显示,家庭暴力已成为我国妇女权益中的突出问题,投诉数量呈持续增长态势,每年的群众投诉约5万件,占全国妇联系统信访量的十分之一。

    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针对妇女暴力日。笔者采访了法律专家、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余婧。余婧集合具体案例,从法律角度介绍了如何运用法律武器应对家庭暴力。

 

   对家庭暴力要'零容忍',敢于说'不'

 案例回放:

    案例一:张女士与丈夫王先生结婚10年。10年来张女士一直生活在恶梦中。她的丈夫王先生性格暴躁,经常对她拳脚相加,大打出手。对丈夫的粗暴行为,她始终采取隐忍退让的态度,每当忍无可忍就离家躲避。王先生就会发疯地去寻找她。,每次找到后既痛哭流涕、表示道歉,又作揖下跪、苦苦哀求,发誓以后不会再打骂她并表示没有她就活不下去了。丈夫的海誓山盟让王女士不知所措,甚至深信丈夫还是爱她的,便原谅了丈夫,随他回去'好好过日子'。可是过不了几天又遭到丈夫的毒打。于是,周而复始的打骂-道歉-再打骂-再道歉-再打骂便成了他们生活的主旋律。如今,张女士是遍体磷伤,甚至落下行走不便的残疾。

    案例二:曹女士与丈夫李某结婚5年。李某是三代单传,盼望曹女士生个儿子,结果却生了女儿,李某受家庭观念影响对其冷眼相看,动不动拳脚相向。2008年10月的一天晚上,两人发生口角,李某便大打出手,几拳将曹女士打得两颗门牙跌落且右下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鉴定,两处均为轻伤。曹女士便到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并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了丈夫李某,后经法院审理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律师点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在这两个案例中,妻子都遭受了丈夫的暴力伤害,但她们对家庭暴力的不同态度,导致了截然不同的结果。案例一中的张女士是一再忍让,结果是不断遭受着丈夫的家庭暴力,甚至落下残疾。而案例二中的曹女士却是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终使丈夫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律师支招:许多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不愿意投诉;也有许多妇女是慑于施暴者的威胁恐吓,不敢求助,习惯逆来顺受、委屈求全。据调查,施暴者就象吸毒上瘾一次,往往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第三次,所以当您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就一定要勇敢地站出来,对家庭暴力坚决的说'不'。

 

    面对家庭暴力要正确维权,不能以暴制暴。

    案件回放:邓女士的丈夫长期酗酒,每次酒后都对邓女士大打出手,甚至用烟头在邓女士的身上随意烧烫,更残忍的是他对儿子也动辄施暴力,并用酒杯砸伤儿子右眼。忍无可忍之下,邓女士趁丈夫酒醉,找来弟弟帮忙,用麻袋将丈夫装起来扔进自家水井。案发后,邓女士被判处故意杀人罪,其弟也身陷囹圄。

    律师点评:此案令人痛心,邓女士本是受害者,却因为选择了错误的维权方式而付出了惨痛代价。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受害妇女因法律意识淡薄,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伤害或杀害丈夫而锒铛入狱,这种付出生命和自由代价的案例时有发生。与施暴者一样,以暴制暴同样是一条不当归路。

    律师支招:妇女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根据《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等相关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如下维权途径:

    1、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2、对于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3、施暴造成受害妇女轻微伤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给予施暴方治安管理处罚,如警告、罚款、拘留。

    4、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妇女可以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在离婚时获得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内的离婚损害赔偿。

    5、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受害妇女可以依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对于暴力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对于被害人因受强制、被恐吓等原因不能告诉或者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代为告诉。

    6、受害妇女可以及时向妇联或妇女公益组织等求助。

 

    遭遇家庭暴力时要注意收集证据

    案件回放:刘女士与丈夫吴某是一家民营企业的老板,吴某当经理,刘女士担任财务副经理。在一次财务盘点中,吴某发现有50万元的资金缺口,怀疑是刘女士偷偷给了外面的情人,便对其拳打脚踢,要她老实交待,并且用剪刀将她的头发剪光,还用绳子将刘女士捆绑在凳子上,两天两夜不给吃喝。后来,刘女士听到隔壁邻居房间有人,一边用头撞墙,一边大声呼救,邻居找来小区保安才将她解救出来。就在邻居与保安要与刘女士松绑的时候,刘女士突然想到,如果就这样松绑了,便没有证据证明吴某对自己实施了非法拘禁。她请求邻居与保安找来照相机拍摄下现场照片。后来,刘女士向公安机关报警,吴某果然不承认自己对刘女士实施了家庭暴力。刘女士便将现场照片作为证据提交给警方。最终,吴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律师点评: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收集和保存好证据是维权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刘女士之所以顺利维权,关键在于她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保持头脑清醒,及时收集了相关的证据。

    律师支招:受害妇女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一旦发生家庭暴力,要及时、全面的收集、保存各种证据,为今后提出离婚、请求损害赔偿或必要时提起刑事自诉做好准备。注意以下三点:

    1、在家暴发生时,尽可能的留下证据。如大声呼救,请家人、邻居、社区、村集体组织帮忙,或及时拨打110报警。参与劝诫的家人、邻居和基层组织可以做为遭遇家庭暴力的间接证据,110的出警记录是遭遇家庭暴力的直接证据;

    2、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到派出所指定的验伤机构或医院验伤,对受伤部位拍下照片,保留好住院、门诊病历资料;

    3、注意保存施暴行为的相关物证,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术棒、石头等;带血的衣物、扯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等。

    余婧律师指出:上述案例中反映出的家庭暴力,只是传统的典型的家庭暴力,在实际生活中家庭暴力还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和新的变化,如以经济控制和性生活控制为载体的冷暴力,妇女在遭遇冷暴力时更难举证和维权。可喜的是,这个问题已经引起最高立法机关和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视,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禁止家庭暴力'与司法干预的程度、司法干预与多元化解的综合运用、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诉讼期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保障、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女性受害人离婚后贫困化等问题,编写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经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批准,于2008年5月下发各地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的参照并选择了一些基层法院试点。相信家庭暴力将会进一步得到遏制,妇女的权益将会得到更好的保护。

    博主按语:孩子的失踪带给一个家庭莫大的不幸,公安机关专项打拐行动追寻到了上百名孩子,但这些孩子的回家之路却困难重重。狼来的故事原本是来教训小孩不要撒谎,可是现在我们面对披着狼皮的人,不得不告诉孩子,宝贝-狼来了要喊!现把11月11号与著名马未都一起录制的《风言锋语》视频转发于此,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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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一起因主人死亡而引起托付保管财产纠纷的案例,讲解《刑法》中有关侵占罪等法律知识。情人瞒天过海,企图人财两得。没想到一番算计,百万财产却最终落入他人之手。妻子、情人、贴身司机,究竟谁才是百万巨款的继承人?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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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一起因主人死亡而引起托付保管财产纠纷的案例,讲解《刑法》中有关侵占罪等法律知识。欢迎收看。

播出时间:失踪的百万遗产

CCTV-12           11月22日 18:57   首播

CCTV-12           11月23日 06:00   重播

CCTV-12           11月23日 13:30 

    通过一起夫妻间因感情纠纷而导致妻子坠楼的案例,讲解《婚姻法》中有 关注意义务等法律知识。欢迎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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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自传性爱视频,伤害了谁?

   

    几天前看到有报道说,今年9月中爆出的南方某地中学生网络性爱视频事件有了最新的进展,原本以为是男主角将视频传出,不想记者爆料说,竟是当事女生自传于网络,当然事出有因,这个“因”就是当事女生向其父母索要400元零用钱被拒,上传视频乃赌气之举。然而如此鼠标一点,很快引起好事者注意,有人将视频转载到bbs上,其下载之快、传播之广超出了女孩的想象,严重影响了男女主角双方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甚至当地不少学校学生也因被列入嫌疑对象而倍受困扰。

 

   说起来,近年的少女怀孕、青少年性行为、未成年父母的报道是常有耳闻,但中学生在网络上自传性爱视频还是不能不让人咋舌。事件的女中学生,或许是个“我的地盘我做主”的90后时代潮人,新新人类,虽然她自传视频的起因是父母不给零花钱,动机是让父母难堪,理由是:我自己上传自己的性爱视频,碍着谁了?那么,自传性爱视频,真的是“干卿底事”么?
 

    据报道,警方对此事介入调查后,鉴于事件的主角均未成年,仅给予了严厉的批评教育,并没有进行任何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自传性爱视频的行为就是法律允许的。抛开此举已突破了传统道德底线和社会容忍程度不说,现行法律也对这种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为什么这么说?首先,我们尚不知晓该性爱视频是否女生与男友合意的“杰作”,如果是女生单方行为,即属偷拍偷录,对外公开就涉嫌违法。其次,即使拍摄该视频是两人的自愿行为,而女生未经男友同意,就擅自将两人性爱视频上传发布到网络上,同样侵犯了男友的隐私权。国人对“隐私”越来越重视,凡所谓“隐私”,必有两个特点,一为“隐”,即不愿公开的秘密事情;二为“私”,即与公众无关的个人私事。性爱是发生在男女两性个人之间的私事,且发生于非公开场所,这在任何国家都属于不愿公开的当事者的个人隐私,即便事件女生是当事者之一,她有权决定公开自己的隐私,但在视频牵涉男友隐私的情况下,她同样无权擅自公开。

 

   我们再把打击范围扩大些看,那些将视频链接、转贴,造成更大范围传播的成年人,是否也应该受到道德的拷问和法律的问责呢?未成年人自传性爱视频或源其年幼无知、任性冲动,但参与这一事件的那些传播者、下载者,或品头论足,或津津乐道,显然是相当缺乏社会责任感,尤其那些刻意传播视频的成年人,恐有传播淫秽物品的嫌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三条规定:“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进行法律关注的同时,对这起事件再做些社会性思考吧。当今社会,人们不再羞于谈性,这是一种社会进步,但与中学生普遍提前的发育现状相比,对中学生的性教育是否过于滞后和欠缺呢?作为法律人,不愿总在事件发生之后一面心痛一面出力,事前我们又能做些什么?对我们早熟的孩子,如何引导?如何教会他们保护自己的身体和心灵?在法律做好屏障的同时,期待我们的生理课、心理课、道德课和普法课都不要缺席。

 

 

附:隐私权相关法律常识

    一、隐私权又称生活秘密权、个人秘密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