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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与业内人士交谈,说起他的同事写过一本中小学生的专利读本,他看后对作者说,你这不是给中小学生看的,他们看也看不懂,里边讲到专利审查的专业内容,小朋友们会云坠雾里的。
由此联想到曾翻阅过的诸如《厂长经理与知识产权读本》一类的图书,有的并非如书名那样,针对性不是很强,也就是换了个书名而已。似乎自己的书是打遍天下的通才,大有“重整河山待后生”的本领,不愿意从解决具体问题做起。
1970年前后,我买过一本给小学生写的《容易念错的字》小册子,里边讲了近100多个小故事,每个故事解决一个常见的容易读错的字,现在还能记得两个,一个是小学生小明对小朋友说,我爸爸昨天买了一架摄(nie)影机,老师给他纠正到是摄(she)影机。另一个是关于成语“杀鸡焉用牛刀”的,小同学常常将焉(yan)误念为蔫(nian)……
一本小册子,用一百多个儿童故事才纠正了一百个小学生常容易出错的字,可谓用心良苦。一个故事,一个错别字。大材小用了?小题大做了?非也,针对不同的对象,耐心与细心都是美德。
举例来说,小孩子知道三国演义的人物是从其小人书起步的,你可不能从一开始就是罗贯中的《三国演义》,尽管它比陈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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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盗版是一条死胡同”。这是美国《新闻周刊》6月13日文章(卡拉贝尔的“如何留住丢不得的贸易伙伴”)的结论。该文的依据是“多年来美国一直敦促中国打击对美国软件和电影的盗版,但北京的市场中依然堆放着大量好莱坞电影的盗版。没有一家美国企业阻断盗版获益,也没有一家企业离开,因为即使盗版夺走了25%的市场,75%的中国市场依然相当可观”(以上参见《参考消息》2009/7/1第8版)。
政府打假反盗版是维持社会秩序的永恒主题,消费者买假买盗版有趋利避害的成分,侵权者造假受不当利益驱动,在此情况下,原创企业怎么办?前述文章中的美国企业做出了答案。盗版在客观上有宣传原创作品的社会广告效应,而正版销售则是其经济利益,两者之间的平衡则是原创企业的相得益彰。
面对现实,消费者是盗版销售的获益者,现在就以我国当前其所有的经济力量让消费者更自觉地抵制盗版还不现实;目前我国的白领阶层也即中产阶级开始抵制盗版了,对于支付得起高档的音响设备的中产阶级来说,再购买原装的CD光盘也就不在话下了;不仅如此,拥有绅士风度的中产阶层在大街上与小商小贩特别是怀孕或携带小孩的妇女买卖光盘,有失身份……而中产阶级要成为我国社会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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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法比专利法和商标法都晚(三部法律分别诞生于1990、1984、1982年),然而,版权法虽然最后出台,但其发展却有后来居上之势。以诉讼为例,知识产权诉讼案件中的2/3是版权的,而版权中的2/3又是数字版权方面的。
在这当中,互联网作为中介或是版权作品推广的实施者,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甚至是关键性的,它使版权的发展实现了腾飞。互联网(数字版权)的快速授权与付费是阻碍其发展的两大障碍,必须解决互联网中版权的付费与授权渠道这两大难题。
据介绍,互联网从2002年开始赢利,因为手机代收费解决了互联网的生存问题,小额度和高频率的收费难题被解决了。这使互联网及网站获利动机的愿望变成了现实。动力是能够获利,能力是有技术支持,两者相结合,成就了互联网及其网站。
互联网的精神是参与和分享。技术创新与管理创新是一个产业发展的关键。网站的技术发展及政策许可使互联网迅猛发展。举例来说,农村网民数已由2007年的5262万上升到2008年的8460万人,其增长率高于城市。互联网不是产业而是能力,网络是传播者与用户之间的平衡。
相应的在专利领域,专利权人已经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方案,而方案的实施,则不一定是其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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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本文的标题?!这是不久前我受聘为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员暨知识产权专家组成员接受培训时的所得。
调解是谈判的延伸,特点是有第三人的平等参与,属于当事人自治性的权利处置行为,调解员不解决争议,而是促进双方达成协议。它发生在双边谈判无法继续下去的时候,有助于达成协议。调解的执行力在于合意与自愿性,是市场经济发达的标志。
调解是体面的妥协,避免了两败俱伤,成功的调解是综合因素的体现,调解是中国式的诉辩交易。第三者主持下的调解,有助于屏蔽相关当事人的风险。而当事人降低解决争议成本的意愿及动力是调解成功的基础。
调解要了解基本事实及双方的争执焦点,基本事实涉及到法律问题,调解可不必查清事实,但必须抓住争议的要害。找准问题易简不易繁,特别要注意使用简单提炼的抽象思维,进而发表恰倒好处的看法以使当事人确认有风险。说服人认错很困难,但说服人意识到不确定性甚至风险性并不难,这恰是调解的关键。
美国律师所举的一件专利侵权诉讼案,陪审团成员的技术背景很差,可以说是一窍不通;在此情况下,使其弄懂问题,双方当事人要付出极大的代价。于是,当事人双方就自行和解了,这是“倒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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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高新认定”),正在成为企业腾飞的又一道“龙门”,跃过龙门之后,企业可以少交 10%的税负,企业利润就会增加10%。对上市企业来说,每股净收益增加10%的利好消息将带来股价更大的提升或溢价。
特别是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施行,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都已取消,但是,原来仅在高新技术园区的企业才能享受的高新低税率优惠政策,却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因此,企业都把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作为未来税收规划的新战略。
就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评审,最重要的是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将被“一票否决”。归纳企业在 2008 年未能通过认定的原因,大部分企业的关键问题是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数量不足。
由于中国专利保护力度仍然在完善过程中,故企业拥有了行业领先的技术后,一般不愿意申请专利。这就导致很多企业虽然具有符合高新领域的技术或产品,但由于未申请专利的限制,依然无法达到高新认定的要求。
与企业享受优惠的迫切要求相比,专利审批的时限显得很长——从提出申请到授权,实用新型一般1年,发明要3年以上。好在“高新认定”对企业获得专利具有灵活性,无论是自己研发,还是受让别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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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革命的三个法宝”。毛泽东同志对我党十八年经验的这一精辟总结,指明了胜利的方向,具有非常的现实意义。
重温毛主席的教导,在共和国60年大庆到来之时,恰逢专利局建局30年。诞生于我国改革开放中的专利制度有助于科技体制创新,两者的关系历经30年的发展过程,既有形式还有内容方面的。
上个世纪的80年代前半期,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专利局从科委转到经委,后又曾反复。90年代,科委的有关成果鉴定规定:申请专利的不予鉴定。专利审查也是广义上的一种鉴定,至少是技术信息的鉴定。
进一步分析,专利与成果的截然不同表现在程序和功能两个方面,专利先申报授权后再见功效;成果是先有功效后再申报审批。功能上,专利是先垄断后普及,先有偿后无偿;成果是从开始即普及,属于纯无偿。
到了20世纪的90年代,科技工作三大战略:人才、标准和专利,专利与科技的关系日益完善。进入21世纪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战略原则具体化,并赋予关键性手段,在“认定”的六项指标当中,专利被称作“一票否决”。
科技与专利的三个发展阶段,一是因专利的功能表现形式与科技成果形成了客观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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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康公司是自中国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唯一一家主动要求加入‘337调查’并最终胜诉的中国企业”(明金维“中国企业应重视海外维权”《科技日报》2009/5/18第9版)。捷康公司为什么这样主动?!
的确,捷康公司开始并不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案件中的被告,但同为中国蔗糖生产企业,只要其他3家中国被告企业中有一家败诉,ITC很可能签发普遍排除令,捷康也要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以外,不仅前期的投资将付之东流,自主研发的知识产权也会因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而贬值。
由于337调查立案条件较低,并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害。因此,一些美国企业专挑我国弱小的企业来打官司,并要求普遍排除令,借机把强者挤出当地市场。这是个一石三鸟的危险信号。所以,强者应主动应诉,避免坐以待毙。这是捷康公司主动应诉的背景。
不仅如此,在美拥有知识产权的外国企业也在使用这一招,337调查也成为非美企业针对中国企业的竞争策略。
究其原因,国内企业之所以放弃应对337调查案件,一是因为缺乏自主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性较大。二是应诉程序复杂,费用之高难以承受。三是企业在美国市场份额不大,应诉的投入产出比例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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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要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不要急于到海外进行资产并购和迅速‘抄底’扩张。千万记住李自成的教训,进城容易!不求‘抄底’带来的短暂快感,而求持续的胜利果实”(周永亮:“学习‘老三篇’:中国企业的‘过冬宝典’”《企业管理》2009年第1期)!这颇值得分析。
目前看来,我国企业的一大优势是国内劳动力成本,而在发达国家则不复存在。以德国为例,德国专家认为中国企业在德国投资主要有四大普遍性问题。
第一是用工问题。国内企业对德国劳动力价格昂贵有心理准备,但对德国严格的就业者保护措施却不甚了解。由于法律原因,企业不能随便解雇富余人员,如果强行解雇,就会招来没完没了的官司。德国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至少是国内工人的20倍,而且基本上是随年头只增不减,如果企业有部分人员闲置,就会背上沉重的负担。
由此看来,中国企业在国内生产、国外销售的模式还将持续很长的时间。这是由国内成本优势所决定的,如闻名的正泰集团总裁南存辉就说过,公司出口到外国的相同产品,价格虽然是国内的6倍,但在当地还很便宜,对于开辟市场仍具有很大的竞争力。
第二是法规问题。中国企业对德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德国事无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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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川民营企业收购美国通用旗下的悍马,成为媒体的焦点。6月4日的《科技日报》在头版刊登了张强的评论文章“如此收购我看值!”——
“这样的全单收购,此前尚不多见,可谓影响深远。标志着我国将拥有第一个世界著名汽车品牌。最应关注的,是收购了悍马的全部知识产权。因为只有拥有悍马全部知识产权,我们才能真正掌握高端越野车的先进技术,使悍马真正成为中国品牌。近年来,我国经济虽然发展较快,但由于我国在自主知识产权方面薄弱,缺乏有竞争力的品牌,相当一部分出口产品获利极低,大部分利润被知识产权所有者获得。”
与此同时,同日《参考消息》第1版的2/3也是这方面的内容。路透社认为,“这是通用为放弃四条不能赢利的汽车生产线、在完成破产程序后组建一家较为精简的公司所作努力的一部分”。而《俄罗斯商业咨询日报》在题为“经济危机影响中国汽车企业整合”中旧事重提:“上汽集团虽成功收购韩国双龙公司,但对中国人也是不愉快的礼物”。对此,可以参见《企业管理》2009年第5期“双龙事件的警示”一文。
由此联想到有人号召企业在金融危机期间到发达国家进行知识产权的“抄底”收购,这与慎重的言论形成了鲜明对比:“中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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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线是个纲,纲举目张”。这是毛主席的精辟论述。伴随着与时俱进的改革,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事业发展亦有体会。
专利必须能够带来实际利益,否则,企业就不会理睬,利益是市场经济的根本性动力。相反,若是专利实施后就成了众矢之的的仿冒靶子,企业不会做这种赔本买卖。
2008年4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它把实施专利兑现为现实的经济利益,将专利的获利形式中国国情化了。它不是单靠开源而是先凭借节流,即不是单纯保护,而是借助促进。对坏的处罚不力,还可以鼓励促进好的。同样有效果。
“认定”为专利事业和企业的专利工作开创了新局面,形成了抓手,并提供了动力还造就了产业链。例如,华税律师事务所在北京等地为2000多家大中型企业高管举办“认定”培训讲座,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策划企业的知识产权。
抓住了“认定”中的知识产权并加以不断的完善,组建知识产权的统一战线,不再是单打独斗,形成合力,这是难得的机遇,应该抓住并充分地利用。事业单位可以因此而发展,企业单位能够因此而获利。
“目前,‘高新认定’正在成为企业腾飞的‘龙门’,跃过龙门,企业就可以少交 10%的税负,相应的企业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