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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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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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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事教师这个职业后,常听人说起,“真羡慕你们老师,一年有寒暑两个假期!”其实,在这种说法中存在着对高校教师这个职业的两方面误解。
    一方面,如果将无须到岗工作视为假期,那么教师的假期远不止两个假期。像政法大学这样的办公条件,学校无论如何都不可能要求教师“坐班”(当然,即便有办公条件也没有必要),于是,每周课时定额仅有数小时的我们,就有了大量可供自由支配的时间——假期。以我本人为例,有些年份我会有意识地“化零为整”,将一学年的课时全部放在一个学期,另一个学期就空闲下来,这样,加上首尾的寒暑假,我一年完整的“假期”就有8、9个月之多。貌似一份难得的闲适工作!
    另一方面,所有这些不在岗(授课)的“闲暇”时间其实并不轻松。姑且不论越来越繁重的“科研”任务和越来越严格的考核要求需要应付,就以教师这个职业最基础也最为重要(至少本人认为如此!)的课堂教学工作来说,其实,要真正上好一堂课并不容易。除了一些必要的技巧外,关键的因素还是要看教师肚里有没有“货”,而这只能依靠长期的积累,而且绝对需要“与时俱进”——在今天的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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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31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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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再过几个小时,2007年就要过去了。年少时,常会觉得时间过得很慢,很慢,有时心中充满了对未来的憧憬,希望这个“未来”快快来到。不经意间,第三个本命年已经快要过去了。有时想,此生或许已经基本定型了。平淡的日子,一天天的过去,到了感叹时光无情的年纪了。
   2007,注定是我生命中不平凡的一年。这一年,我的儿子轩轩诞生了!我,作了父亲。过去,哪怕就是在这个小生命诞生前的一刻,我都不曾想到作一个父亲是怎样的一种感受。人们常说,男人只有作了父亲,才能真正变得成熟。是否变得成熟,我不知道;但是,望着儿子胖嘟嘟的小脸,尤其是冲我不停地笑的神态,那份幸福感我无法形容……很惭愧,在大学里混了这么多年,没有写出多少像样的作品,而此时,我觉得我此生最好的作品已经诞生了!
  博客停了大半年。在2007年的最后几个小时里,突然想在这里写点什么,记录一下此时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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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0 15:32)
   “人这种动物”?!是的,这是英国人戴思蒙·莫里斯写的一本书的书名,他是一位动物学家,以从动物学的角度研究人而著称。《人这种动物》(The Human Animal)前言中的一句话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我们也许一厢情愿自诩为(原译文为‘自许为’)堕落红尘的天使,但实际上我们只是站直了身子的猴子”。
    莫氏这种将人类和猿类相提并论的做法,不仅受到宗教人士的谴责,而且也无法为传统的人类学所接受。然而,一方面,人类毕竟是从动物逐渐演进而来,其自身不可能彻底摆脱动物性的一面;另一方面,过去被认为专属于人类的一些特征和技能(如语言交流、工具制作等)现在也已被证实为某些动物所享有,因此,在人与动物之间或许的确并不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这本书读起来很轻松,所以我选择将其作为厕读物。事实上,回首过去几年的读书情况,居然发现有不少书都是以厕读的方式完成的!当然,我觉得至少有以下几类书不适合厕读:第一,你所敬重之作者的书,在那个环境中读这类书,难免有不敬之嫌;第二,太过晦涩难懂的书,读此类书需要投入太多精力,容易导致便秘而影响健康;第三,因精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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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1 17:09)
   前几天,应法大BBS之邀参加了一次与学生的在线交流活动。前些年,我很少参加此类活动,总觉得太耽误时间。近来时常有一种感觉,觉得无论是学校还是我们这些作教师的其实欠学生很多。如果每个教师都能在传授知识之余尽量抽时间与同学们沟通交流,尽量多关心同学们的所思所想,他们就会对法大有一种家的感觉,而且他们的人生观甚至都会因此而发生改变。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正在迅速转型,人与人之间的隔阂似乎越来越多。如果每一个人都能对他人多付出一分善意,人世间美好的事物就会增添许多。
   在线交流活动持续的时间不长,虽然回答的问题有线,但总体还算成功。此次活动,我算是切身体会了高校BBS的实名制。实际上,我不得不提早一些到达,好完成实名制的注册验证。我了解到,如果不持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作身份验证,那么只能以游客的身份浏览网页,不从发表任何言论。由于存在身份验证的手续,更由于这一措施取消了网络言论原本所具有的最大优势(匿名),从法大重开BBS的情况来看,同学们的反应似乎相当得平淡。
   尽管我对学校管理BBS的举措表示理解,但我并不赞同实名制这种管理方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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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末,给自己放假,看了部电影《穆赫兰大道》(Mulholland Drive)。其实,这已经是我第二次看这部电影了。坦白地说,第一遍基本没看懂。电影有许多种类型,其中有一类电影是导演根本不想让你看懂的。有时想,此类电影中某些场景所要表达的东西即便是导演自己恐怕也说不太清楚,只是一种感觉,一种令人晕眩、令人难以捉摸、难以把握的东西。我有时也喜欢看所谓的大片,大场景、大制作,一场视觉的盛宴。但是,真正让人回味无穷、经久难忘的还是艺术电影。

    《穆赫兰大道》是一部将近3小时的电影。从一开始,影片就给人一种神秘、甚至相当压抑的感觉。好莱坞的穆赫兰道上,一个女人在遭遇胁迫时遇上了一场车祸。车祸中,胁迫她的两个男人当场丧命,而她却死里逃生,但却完全失去了记忆,甚至连自己的名字也无法记起。她从车里爬出来,跌跌撞撞地躲进了一座公寓。与此同时,立志要做演员的女孩贝蒂怀抱着梦想来到洛杉矶,她搭了一辆计程车来到鲁丝姨妈居住的公寓,并惊讶地发现了房间里那个因车祸躲避进来的陌生女人。女人告诉贝蒂她对自己的姓名(她临时叫自己Rita)、身份以及过去一无所知,于是单纯善良的贝蒂开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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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04 09:48)
   与我而言,新学期刚刚开始,因为昨天才上了本学期的第一堂课。这学期原本不想上课,可是我被要求给学院路的研究生上课。说来惭愧,担任硕士生导师已经有四年了,可是一直没有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我不想接受研究生的教学任务,一个主要原因是我实在不太知道这个课该怎么上。在我看来,研究生课程的课堂人数不应该超过20人。只有小班上课,才可以讨论一些问题。现如今,200多人的研究生课堂,与本科授课何异?义务无法逃避,只有勉力为之了。
 
   第一堂课,我感觉效果不算太好。自认为,自己的讲授应该还算精彩,不过学生们的反应没有达到我的预期。200多人的课堂里,一定有一些好学生,但比例不会太高。据我或许有些武断的估计,民法基础扎实算是入了门的恐怕不会超过30%。扩招和考试科目设计的不合理,的确会带来一些问题。当然,只要有求知的欲望,基础差些也能迎头赶上,最怕的是混日子。作为教师,我也一直在思考我的职责:我有没有义务去促使所有同学至少学好我所讲授的课程。一直以来,我从不强求学生,认为内在求知欲望才是真正进步的真正动力。但是,学校教育仍然有其使命。现在的研究生考试,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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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30 12:23)
   一个月的研修学习结束了。对我而言,这一个月的脱岗学习算是一次身心调整和休息的一个月。尽管在此期间还是不能完全脱离日常的工作(如指导学生论文写作等),但总体而言算是将手头的许多事务都抛下了。尤其是在井冈山期间,那里清新的空气和相对轻松的日程安排使我真正感觉到了一种放松,已经有许多年没有这种轻松自在的感觉了。
   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一个月的时间很快就结束了。在告别晚宴上,有同学说,我们这些人就要作“鸟兽散”了。也有人打趣说:没学好,我们强烈要求留级,跟下一期再学一个月。看来,这种逃离日常生活的相对轻松的日子是大家都喜欢的。
   如今,生活需要回到正轨上来了。一个月的放松固然好,但并非没有代价——手头积欠的工作更多了:有太多的写作任务需要完成,学院路停了一个月的债法课需要马上开始并补上课时,论文指导,应对教学评估的教案制作调整……当然,这个博客也需要更频繁地更新,否则也太对不起经常来这逛逛的朋友了。
   但愿我能应付得了这许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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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22 12:32)
  
  近日,随同研修班一行50余人来到井冈山接受革命传统教育。
  满眼苍翠、空气清新,这是对井冈山的第一印象。久居北京这座不适合人类居住的城市,几乎已经忘了人间尚有如此美妙的地方。其实,无论是地貌,还是植被,井冈山都像极了我的故乡福建顺昌。前日看地图,发现两地几乎在同一纬度之上,这就难怪景致如此相似了。从当年北上求学算起,离开故乡已有18个年头了。故乡的山水、儿时的感觉都已经开始慢慢淡忘了。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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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1 20:46)
    有一阵子没来更新了。确实一直挺忙,但关键还是懒。每天都在与文字打交道,能不动笔就不动笔了。
    整个3月份,我要脱产参加一个研修班,这对我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习惯性的生活方式要被打破了;日子会更繁忙,白天上课,晚上还要赶手里的活;开学后在学院路有一周一次的“债法”课,只能暂停一月,以后再补了;曾答应这学期尽量在昌平开设“合同法”,以缓解同学们选课的困难情况,看来这也不行了……
    至于这博客,看来又得再歇一个月了,好在更新博客也不算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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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些天,全国人大的一位副委员长出来说话,称要“确保通过物权法”。这话说得有些外行。尽管我们大概都知道全国人大如何表决法律,但是,至少在理论上,每一个人大代表都有自主投票权,所以委员长是不应说出法律案要“确保通过”的话来的。
    但是,看这个架势,三月份的全国人大势必要通过《物权法》草案了。那么,这个酝酿数年经过史无前例的“七审”并引起诸多争议的法律草案在法律技术层面究竟如何呢?对草案条文做全面的评价非此小文之目的,在此仅就涉及国家所有权的一两个通俗易懂的条款说上几句。
    草案第7稿第50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类似的表述在此草案中多次出现)。我们的确应该承认,法律语言有其区别于普通用语的特殊性,但这样的表述方式仍旧让人看不懂,或者说是令人哭笑不得。这样的规范不仅不符合一般的文法和基本的逻辑,而且在我看来它连一丁点我们的法律通常所着重的(但却不具有规范意义的)宣示性作用都没有:既然“法律”已经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何须《物权法》再浪费一个条文来加以?就其规范意义而言,要想知道哪些文物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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