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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是一名个体司机,有一辆大货车。由于嗜赌成性,生活拮据。黎某为躲债主,保住赖以生存的货车,只好迁往别处居住。2005年4月29日,黎某突发奇想:自己在广东有一位名叫章某的老客户,何不到她那儿弄点托运的货物,再中途转卖赚钱?反正章某并不知道自己已迁移新址,就是日后她得知真相也找不到自己。由于以前有过很好的合作,章某没有多想,便将价值17万余元的货物交付于黎某,让他送往江西。途中,黎某以10万元的价格,将全部货物卖出,然后携款逃匿回家。一个月后,被抓捕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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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赠品致人损害商场担责
【基本案情】
杨女士在某商场购买了一百多元物品,商场为答谢顾客,规定凡一次性购物满58元的,可以送一瓶沐浴露。杨女士便得到了一瓶免费的沐浴露,回家使用后,造成皮肤红肿感染,用去医疗费三千多元。后经鉴定,该沐浴露不符合质量标准,属伪劣产品。因商场拒赔而成讼。
【分歧意见】
该案在审理中,对其责任的认定上,存在两种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杨女士与商场是赠与合同关系,在该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应按合同责任来承担。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赠与的沐浴露造成受赠人的损害,依法不承担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杨女士受赠沐浴露是基于消费产生,虽有赠与行为,但该行为带有附加消费性质,当附加消费因存在瑕疵造成消费者损失时,应按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法院采用了第二种观点,判处商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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