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厅级单位,财务处就是处级部门。所以是配车的。
车到了。处长问我们4个人,谁会开呀,无人应答。无奈,处长问谁有本啊。我举手。
然后环顾四周,发现只有我一个人举了手。后来,我的生活中就无奈滴出现了车车这个东西。
快乐与烦脑。。。
A
车车刚到,就要去基本户银行,要走过武汉最繁华的街道口路口。
当时一到路口,我就在小上坡上面被一个揽胜和MINI夹在了当中。
天杀的,我是手动档。一边手刹,一边离合,一边油门。
明白了,莎士比亚的伟大。
因为,前进还是后退,这是一个问题!
B
双向半封闭车道之间用花坛隔着。但会有一些口子方便车辆向调头。
就在一个调头的口子处,发现一辆车子逆向行驶来而来。
我警急刹车并吓得一身冷汗。
这辆车子在口子处调头并到另外一条道路上逆向行驶。
于是,内心骂对方,傻 * 。
于是再前行。后发现,前方封死。
于是把刚才我口中“傻 * ”的行为,一模一样的重复了一遍。
。。。。。
好热啊,脸都红了。可能车要空调开大了。。。
&nbs
在每晚的拉歌声中。。。工资 “绩效”了。
学生要自杀,说是这个社会不公平。
我不知道,或是说我不想知道我知道这个事情。
没死成。因为他怕死。
我也怕死。或是说我怕以这种渺小的原因死。
哎。。。。我关不掉的英雄情结。
有关“吸引力”的问题(2009-08-02 07:36)
A:“B,B,你看那个人的穿的衣服好漂亮啊,身材好好哦。”
B:“嗯,致命的吸引力。”
A坏主意又来了,说:“B,那我穿上是不是也是很好看?”俩大眼睛看着B。
开玩笑,B做什么,平时是笨点,但这种问题在A的训练下绝对不会掉链子的。
B: “哦,如果你的身材穿这样的衣服的话,那也是很有吸引力的。”
A: “是吗?也是致命的吸引力?”
B: “......认命的吸引力。”
2009年06月27日(2009-06-27 15:37)

上班了,挣钱了。
但还是我一个人去面对生活。都不想回家。
孤独得发抖。
洗手间的灯坏了。我不会修。
卧室的灯也坏了。我不会修。
让它坏着吧,我想总会有人来修的,哈哈。
好无耻的想法啊。YY中。。。嘿嘿。
小小说:涨工资(2009-06-18 10:14)
古语有云:“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在现在这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社会里面。当平衡被破坏时,悲剧就会上演。
随着B的工资越来越高,与A吵架的腰杆子越来越硬。
口头禅都变成了:“怎么着,你想还我工资卡不成?”
一天B对A说:“A啊,你们读书人,特别是学经济和管理的。还真不是白学的,很有眼光,知道我是个绩优股,在抄底的时候知道买进,现在你看好了吧,全线暴涨,看你每回花钱的那样儿!”
A心里不爽,但谁叫别人还真的是涨了呢。小人得志是这样的。B没文化没修养,那是他自个儿的事,咱一大学老师,总不能也跟着他乱掺和吧。修养,,,修养,,,
于是A依旧做饭。
B也是猪脑子,接茬自言自语到:“我以后还真得多读点书,你看,我在你涨停板时看上你,和别人打得头破血流然后终于买进了,谁知道买进的第二天就开始降惨了,老子赔大了,亏啊,亏了血本了。这都是书读少了啊。”
A咬着嘴唇做饭。
饭好了。。。
B:'哎~A,我最爱吃的红烧肉呢,你这龙井虾仁淡不拉叽的,爷吃不惯!'
A不慌不忙的从厨房里面走出来,手里面
2009年06月03日(2009-06-03 09:26)
2009年05月28日(2009-05-28 23:02)
------内容纯属虚构,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开始听说狗咬了官。觉得狗狗不对,虽然现在当官大多该被咬,但还是得让法律先判绝不是。
后来看那当官的反应,我才知道,他妈的不咬他咬谁啊!
这里引用胡适先生文章里面。。。算了,还是引用鲁迅先生文章里面的话吧。“活该!”
说实话,你这水平也就够资格跟狗叫叫劲。。。
被狗咬了就要全城屠狗。。。
黑河 ,
东三省,你祖辈都做过亡国奴你知道吗?“伪满州国”听说过吧。当年日本人强X你祖先,屠杀你祖先,照你这逻辑,你有本事去日本屠国啊。。。。晕,对不起,看我说错了不是,我狭隘了,照你的逻辑,应是屠杀人类才正确。比纳粹还狠,别人只是屠杀一个人种。。。
你的行为,让“官”这个汉字有了新的含意。你重新定位了一个汉字啊。按照这种定位。那只咬你的坏狗应被叫着“官 狗”,
杭州一倒霉孩子开个破三菱撞死了另外一个倒霉孩子。就这事。
我发表看法:
1
如果因为撞人的孩子家里面有钱(其实开车的也不见得真有钱),而要影响法律对他的判决,
我觉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2
如果因为被撞的孩子是浙大的学生(其实浙大的也不见得有才),而要影响法律对肇事者的
判决,我觉得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3
如果因为一群与此案无关专家、学者、官员和老百姓的热火朝天的讨论,而要影响法律对肇
事者的判决和对受害者的赔偿,我觉得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建设的悲哀。
法制的意义就在于排除全部的干扰,最大化的保持尊重和相信法律者的权利---原告的权利,还
有被告的权利。
PS:法律怎么定的就怎么判罚
今天要写文章表扬一家医院(2009-04-10 22:22)

孝感中心医院
事情是这样的:
一个出生24天的男婴,在考感中心医院信院期间,因为医院方过错,被烫成重伤。院方已承认过错全在医院。并全部承担后续治疗费用。